多個被執行人案件:增加綜合類結案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 《意見》)第七條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有多個債務人各自單獨承擔明確的債務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對每個債務人分別申請執行,也可以對幾個或全部債務人一併申請執行”。這表明,在涉及多個被執行人案件中,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開始時的選擇權應當受到尊重。不過,當其申請一併立案執行時,執行人員在處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尚存在不少困難。

《意見》第十四條規定,其他執行實施類案件的結案方式還包括: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以下簡稱終本)、終結執行、銷案、不予執行、駁回申請。結案時,執行人員只能在辦案系統裡選擇一種結案方式。申請執行人一併申請執行的,理想狀態是多個被執行人執行的進度一致,此時執行人員即可根據本案情況選擇適宜的方式結案。

然而,一案中多個被執行人執行進展完全相同的情況較少,執行進展各異時,存在執行人員選擇結案方式的困難。如有的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有的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長期履行的執行和解協議,有的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最終執行人員是以終結執行方式還是終本方式報結全案出現選擇困難。該困境在於,一方面,限制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沒有必要限制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高消費,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另一方面,在當前的執行辦案系統中,如果不限制全案中的所有被執行人高消費則全案不能以終本方式結案。

因此,為應對當前一案多名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各異結案的困境,筆者認為可以在立案後依職權分案。有部分被執行人義務履行完畢的,全案在屏蔽未執行完畢的被執行人後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同時複製未執行完畢的被執行人的材料,再根據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權利義務情況分別立案,確保結案方式符合現行規定。另行立案及辦理情況需在合議筆錄中如實記載,以遏制消除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可能懷疑。不過,合併同類項的變通措施繁瑣,並非長遠之策。

因此,針對此類案件,筆者認為還可以增加執行綜合類結案方式,便利執行操作並保障申請執行人程序選擇權。綜合類結案方式是指設立針對各被執行人的子結案方式來解決上述困境。如被執行人義務履行完畢的,子結案方式為執行完畢;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子結案方式為終本。各被執行人的子結案方式選定後,全案以綜合類結案方式報結。若還有被執行人無法選定子結案方式的,允許選定部分子結案方式而全案不結案。子結案方式選定且全案結案後,有需要恢復執行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或者一併立案;子結案方式選定而全案未結案,需要對選定子結案方式的被執行人恢復執行的,不必重新立案,在原案件中繼續操作即可。

同時,還應改進完善執行辦案系統,只要全案所有被執行人的子結案方式均已選定,可以單獨僅對子結案方式為終本的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此時全案也可以以綜合類結案方式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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