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執必果|天河法院高效執行一批“執行難”案件!

執必果|天河法院高效執行一批“執行難”案件!

執必果|天河法院高效執行一批“執行難”案件!

近日,天河法院劍指“執行難”,再次高效執結一批案件。新的執行故事再次正義來襲,快來一睹為快吧!

案例一

案外人,放開那個煤氣瓶!

2018年5月16日上午,天河人民法院在執行譚某申請執行王某租賃合同一案中,對廣州某處房產採取強制騰空搬遷,並依法對在執行過程中謾罵執行幹警、阻礙執行的案外人潘某實施拘留。

申請執行人譚某與被執行人王某的租賃合同糾紛經天河法院判決生效後,該房屋的使用人潘某(案外人)一直以自己在2005年7月花錢購買該房屋、居住時間長達十幾年為由,拒絕搬遷。天河法院執行幹警多次耐心做思想工作,前後在現場張貼兩份公告,但潘某仍不願意騰空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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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早上9點多,天河法院執行幹警和司法警察一行到達強制執行現場,依法對執行工作進行全場錄像取證。

在表明身份後,執行幹警向在場人員釋明法律規定,要求配合法院執行,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無奈潘某並不配合,反而在搬遷現場不聽勸阻,執意將汽車停在執行現場,造成現場長時間擁堵,並吵鬧不停,情緒激動,幾次煽動群眾,衝入警戒線內,企圖阻撓執行行動,都被司法警察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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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房屋搬遷現場

在房屋騰空工作接近尾聲時,潘某突然衝向煤氣瓶,揚言要點燃煤氣瓶,與申請執行人譚某同歸於盡。一旁高度警戒的司法警察見狀立即大喝一聲,衝上前去,還沒等潘某反應過來,就將他妥妥地控制住,依法帶離執行現場。隨後,執行法官對其做出司法拘留的決定。

當天中午12點,該房屋已依法強制騰空搬遷完畢,至此,與此案相關聯的四套房屋的執行工作全部完成。

案例二

老闆,有錢為什麼不還?

高某與宣某的民間借貸糾紛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生效後,申請執行人高某於2017年7月14日申請立案執行,要求宣某償還借款15000元和利息。

在執行過程中,天河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並告知相關法律後果。但被執行人宣某一直未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多次傳喚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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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幹警曾多次電話聯繫宣某,起初,宣某強調自己身在外地,不能及時趕回廣州,自己沒有借過申請人的錢,輸了官司,自認倒黴,但對利息不妥協。從2017年11月13日到2018年4月19日,天河法院執行幹警多次傳喚宣某,但其以各種藉口不到。執行幹警告知宣某,將追究其拒不執行的刑事責任,但宣某隻是改變說辭,解釋不是有心拖著,如果有錢就會一次性給了。

但是,對於自己的還款能力,宣某並沒有說實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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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4日19點左右,天河法院執行幹警在收到申請執行人的線索後,前往廣州某小吃店尋找宣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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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某經營的店鋪

該店營業執照顯示經營者為被執行人宣某。然而,小吃店在場人員聲稱宣某已將該店轉讓給自己,但並未向執行幹警提供證據證實。在對現有證據進行判斷後,為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執行幹警決定對該小吃店採取強制措施。

在場人員聲稱店鋪內現存較多鮮活食材,提出能否給予一週時間,讓其與宣某協商解決糾紛。在對現場進行查驗後,執行幹警認為要求較為合理,決定暫不採取強制措施。執行幹警向在場人員送達傳票,要求其催促宣某履行債務。

2018年5月15日上午,執行幹警依法將被執行人宣某拘傳至法院,宣某依舊強調自己沒錢。當執行人員嚴肅地告知,如果再不履行判決義務,不僅要被司法拘留,還要被罰款,宣某選擇沉默。隨後,執行幹警依法對宣某做出司法拘留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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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意外的是,當宣某被押送至拘留所進行體檢時,宣某立即向執行幹警表示自己願意還錢,趕忙託家人將錢還給申請執行人。該案終於順利執結。宣某表示,“我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我為自己多次傳喚不到庭的行為向法官道歉,我也希望能得到申請執行人的諒解。”

案例三

被執行人,別再自己加戲了……

被執行人葛某(女)是兩件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的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及利息達2000多萬元。天河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在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告知相關法律後果。被執行人葛某既未向法院申報財產,亦未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經法院多次傳喚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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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7日,天河法院將其傳喚至法院。執行幹警告知被執行人,鑑於被執行人拖延履行法律義務的情況,法院依法有權對被執行人拘留。被執行人立即稱其身體不舒服,還懷孕了, 法院不能採取拘留措施。執行幹警要求被執行人聯繫家人或朋友提供懷孕的證明,被執行人未能提供,轉而表示願意與申請執行人協商。

隨後,申請執行人的委託代理人到庭進行協商。被執行人與申請人達成意向,擬以1300萬解決糾紛,但雙方對付款期限有爭議。被執行人葛某拒絕正面協商,不斷髮微信、照片,威脅稱如果法院拘留她,便向媒體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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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執行人發的朋友圈

通過觀察,執行幹警發現葛某犯病和懷孕的可能性不大,但出於人性化考慮,執行幹警隨即通知120。在此期間,執行幹警對被執行人葛某繼續教育說服,建議其主動履行法定義務,但被執行人葛某繼續裝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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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生到場檢查,被執行人葛某身體並無其他異常病症,身體狀況符合拘留條件。在執行幹警向被執行人宣讀拘留執行決定書時,被執行人對著手機喊,“我沒有不申報財產,法院不能拘留”。法院將拘留決定書交給被執行人的律師。縱使謊言被識破,葛某依然在押送過程中,發微信惡意攻擊執行幹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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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幹警向被執行人宣讀拘留執行決定書

鑑於其拒執行為,天河法院對葛某罰款5萬元。在被拘留期間,自知無路可逃的葛某通過其他方式繳還了600萬元執行款,並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經過批評教育,葛某最終認識到錯識,為自己的不當言行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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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案

拖、躲是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常用手段,法院的強制措施效果多是立竿見影。其實,拘留和罰款,並不是法院的本意,之所以追求每一件案件的案結事了,之所以嚴厲打擊失信行為,為的是捍衛每一份判決書的法律威嚴,保護每一名當事人的勝訴權益,不負每一個社會個體對法律的信任。

在此,執行法官們再次奉勸、告誡所有被執行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必須自覺履行,採取任何方式規避、逃避、抗拒執行的,只會換來更大的經濟損失、信用耗損,甚至付出人身自由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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