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搶劫……一惡勢力犯罪集團8名成員被判刑

2019年10月15日,由雙峰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柳某、陳某等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在雙峰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柳某、陳某數罪併罰,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七年,並處罰金一萬元、四萬兩千元。其餘6名犯罪集團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到四年六個月不等。

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一恶势力犯罪集团8名成员被判刑

雙峰縣檢察院起訴指控:自2016年以來,以被告人柳某、陳某等人為首,糾集被告人匡某某、周某、李某等人,長期盤踞在雙峰縣青樹坪鎮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搶劫等違法犯罪行為。該團伙成員基本固定,多次共同實施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柳某、陳某等人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匡某某等人為固定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被告人柳某、陳某等人的組織、領導下,該犯罪集團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雙峰縣青樹坪鎮的網吧、學校等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一恶势力犯罪集团8名成员被判刑

雙峰縣檢察院審查認定,被告人柳某、陳某、匡某某等8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8人刑事責任;被告人柳某、匡某某等5人以非法佔用為目的,預備以暴力、脅迫的方法搶劫公私財物,應當以搶劫罪(預備)追究5人刑事責任;被告人柳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轉移,應當以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雙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決。

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一恶势力犯罪集团8名成员被判刑

審核 | 陳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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