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5 保險理賠,記住一句話:說啥都沒用,拿出證據來,誰有證據誰有理

保險買的是什麼?是合同,而不是代理人的口頭承諾!保險怎樣才能賠?是證據,與合同一致就能賠,注意是書面證據!

保險理賠,記住一句話:說啥都沒用,拿出證據來,誰有證據誰有理

回顧一下我們看到過的保險公司“坑人”的案例,幾乎都有一個共同點:受害者只能提供口頭上的證據,而保險公司卻能提供合同、法律法規、住院記錄等書面證據。理賠時以前代理人說的任何話都無從考察只能算無效,而保險公司卻有書面證據為自己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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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浙江的唐女士是個生意人,認識了一個保險代理人,經不住代理人整天往家裡跑,於是買了一份保險。連續四年續保,交的保費總共28萬之多。代理人推銷這是種理財保險,比存銀行利息要高。四年後,唐女士在醫院查出了腫瘤,治療費用總共2萬塊,醫保報銷了14000塊,剩下的6000多塊,唐女士找這家保險公司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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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家保險公司回覆,雖然保險合同上這種手術屬於理賠的範圍,但心臟原本有問題的不賠,唐女士之前在醫院拿過治療心臟疾病的藥物,所以不僅不會理賠而且合同到此終止。唐女士表示自己雖然在醫院拿過治療心臟病的藥物,但那些藥物都是拿給婆婆的,自己並無心臟方面的疾病。保險公司表示,唐女士需要到醫院去開證明,證明自己沒有心臟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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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唐女士在多方的幫助下,還是把4年交的保費拿了回來,至於6000的報銷金額,保險公司並沒有賠付。

這個案例裡,代理人口頭承諾得了病可以報銷,但是沒有提醒客戶進行如實告知,以及既往病史可能帶來的問題。醫保卡購買過心臟病的藥品,保險公司有理由認為客戶有心臟病帶病投保,並沒有如實告知,是可以終止合同不理賠的。唐女士雖然不知情,卻沒辦法證明藥不是給自己買的,撇不清嫌疑,就只能聽保險公司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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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實告知很重要

如實告知是對自己負責,千萬不要有所隱瞞,那是給自己挖坑。有些人為了能成功買到保險,心存僥倖沒有主動如實告知;有些人可能是業務員為了業績誤導客戶,口頭承諾不告知也可以理賠,最終合同上的如實告知內容與實際不符。在理賠時,客戶只能口頭上說代理人曾經說過承諾過可以理賠,但是保險公司卻能拿出醫院病歷、醫保卡購藥記錄等書面證據,證明客戶有既往病史卻沒有事先如實告知。書面證據更具有說服力,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客戶拿不到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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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保卡謹慎使用

醫保卡儘量不要外借,即使是親人。如果只是購買感冒發燒等藥品,基本上不會對以後商保產生影響。但如果是用於某些慢性病藥品甚至是住院,很有可能影響到商保的購買以及理賠,把這些病算在你的頭上!理賠時保險公司可以提供購藥記錄等,證明客戶有既往病史,客戶只能口頭上說明醫保卡不是自己使用的,卻沒有任何書面材料可以證明,最終結果對客戶也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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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很簡單,就是證明所發生的事故在合同的保險責任範圍內。合同上的責任寫的清楚明白,客戶只需提供書面證據比如醫院的病歷就可以了。代理人說的任何話都沒有用,寫在合同上才有效。相反如果保險公司能提供書面材料,證明客戶帶病投保或是有其他違反合同的行為,那主動權就在保險公司手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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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理賠就是提供的書面材料與保險合同進行對比,與合同一致就賠,書面證據最好使!口頭說啥都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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