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 原納雍縣委副書記、常務副縣長雷光文受賄案

原納雍縣委副書記、常務副縣長雷光文受賄一案,經畢節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大方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畢節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雷光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中共納雍縣委副書記分管經濟開發區、納雍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分管常務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35萬元。一審判決如下:

被告人雷光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雷光文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4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雷光文受賄所得未退贓款人民幣295萬元繼續追繳,予以沒收。

宣判後,被告人雷光文不服,提出上訴,近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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