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8 抵押權的受償順位,你知道嗎?

抵押權的受償順位,你知道嗎?

一、抵押權的概念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二、抵押權的設立

1.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根據《物權法》第187條的規定)

在建築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房屋設立不動產(或不動產權利)抵押權的,抵押權的設立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①抵押合同有效

②抵押人具有處分權

③辦理抵押登記(正在建造的房屋只能辦理抵押的預告登記)

2.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根據《物權法》第188條的規定)

以動產為標的物設立抵押權的,抵押權的設立必須滿足兩個要件:

①抵押合同有效

②抵押人具有處分權

動產抵押權的設立無須公示,既不需要登記,也不需要交付。但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權的受償順位

抵押權的順位,又稱抵押權的順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個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後順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之間的相互關係。抵押權的順序為抵押人相互之間的關係,為抵押權在實現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現,也是抵押權制度中的重要問題之一。

1.同一不動產上並存數個抵押權的,其抵押權的順位是:

①先登記的優先於後登記的

②同一天登記(如:一個上午登記,一個下午登記)的,順位相同,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同一動產上並存數個抵押權的,其抵押權的順位是:

①登記過的優先於未登記的。

②登記過的有兩個以上的,先登記的優先於後登記的,同一天登記的順位相同。

③已登記的有兩個以上的,順位相同,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四、案例分析

案例:出於擴大經營規模的需要,A酒店將價值300萬元的A酒店東樓抵押給B銀行借款200萬元,期限兩年,簽訂了抵押合同,並在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合同簽訂後不久,A酒店因為業務需要進行全面裝修,又與該市C銀行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 150萬元,期限是 3年,也以A酒店東樓作為抵押簽訂了抵押合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之後,因為酒店的主要負責人挪用公款被檢察機關依法逮捕,經查,挪用款項已經無法追回。緊接著,因房客用火不慎,酒店發生重大火災,造成巨大 經濟損失,生意一落千丈。至C銀行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之時,酒店已無力償還對C銀行的 150萬元債務及同期利息。C銀行遂主張行使抵押權,要求拍賣酒店東樓並以獲得的價款優先受償。雙方難以達成共識,C銀行提起訴訟。

解析:本案中A酒店以其東樓作為抵押物, 先後設立了兩個抵押權,分別為A銀行和B銀行的抵押權。一般而言,依據我國《物權法》同一個抵押物上成立的多個抵押權之間的清償次序:一是,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未登記的抵押 權;二是,同為登記的抵押權,按照 “ 先登記,先受償 ” 規則,若是同一天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三是,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分先後,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則A酒店東樓300萬元的拍賣價款中,應先償還B銀行200萬元債權額,而C銀行受償金額為剩餘的 100萬元。

抵押權的受償順位,你知道嗎?

專業: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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