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二、抵押权的设立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
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房屋设立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抵押权的,抵押权的设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①抵押合同有效
②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③办理抵押登记(正在建造的房屋只能办理抵押的预告登记)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
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的设立必须满足两个要件:
①抵押合同有效
②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但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权的受偿顺位
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抵押权的顺序为抵押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抵押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抵押权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1.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
①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②同一天登记(如:一个上午登记,一个下午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
①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②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
③已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四、案例分析
案例:出于扩大经营规模的需要,A酒店将价值300万元的A酒店东楼抵押给B银行借款200万元,期限两年,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不久,A酒店因为业务需要进行全面装修,又与该市C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150万元,期限是 3年,也以A酒店东楼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因为酒店的主要负责人挪用公款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经查,挪用款项已经无法追回。紧接着,因房客用火不慎,酒店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巨大 经济损失,生意一落千丈。至C银行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时,酒店已无力偿还对C银行的 150万元债务及同期利息。C银行遂主张行使抵押权,要求拍卖酒店东楼并以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双方难以达成共识,C银行提起诉讼。
解析:本案中A酒店以其东楼作为抵押物, 先后设立了两个抵押权,分别为A银行和B银行的抵押权。一般而言,依据我国《物权法》同一个抵押物上成立的多个抵押权之间的清偿次序:一是,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权;二是,同为登记的抵押权,按照 “ 先登记,先受偿 ” 规则,若是同一天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三是,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分先后,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则A酒店东楼300万元的拍卖价款中,应先偿还B银行200万元债权额,而C银行受偿金额为剩余的 100万元。
专业: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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