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9 夫妻吵架被隨手拍上網,“拍客”有錯嗎?

【案情回顧】

2016年6月2日,廣東汕頭的蔡某在汕頭一路段看見林某、陳某發生爭吵,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蔡某使用手機將林某扇打其妻子陳某的行為進行視頻拍攝,並將視頻上傳至互聯網。林某、陳某次日就此向公安機關報案,蔡某在派出所寫下《澄清書》,表示同意刪除視頻讓視頻不再傳播。


但是,該視頻於2016年6月25日被某省電視臺以《實拍女子遭男友連扇巴掌》為題進行播報。自此,該視頻被各大視頻網站及網絡新聞頭條播放,網站最高點擊量達到6193.4萬餘次。為此,林某、陳某認為蔡某的行為侵犯了其肖像權,對其名譽造成嚴重的損害,訴至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法院。

【爭議焦點】

“拍客”與被拍者的責權邊界該如何依法界定?

【庭審過程】

原告方林某、陳某認為,蔡某未經他們同意,使用手機對其二人爭吵的行為進行視頻拍攝,並將視頻上傳至互聯網進行傳播。蔡某的行為對他們的名譽、隱私、工作、生活及精神造成嚴重影響,侵犯了其肖像權,以及對二人的名譽造成嚴重的損害。因此,林某、陳某要求蔡某立即對網絡上現有視頻進行徹底消除,並且在當地電視臺或知名報社登報進行公開道歉,以及在QQ、微信、新浪微博等網絡軟件中進行書面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名譽損失兩萬元。


被告方蔡某則認為,其所拍攝的視頻系在公共場所拍攝,並不侵犯原告的隱私權;視頻並未盈利,故也不會侵犯原告的肖像權,且視頻並沒有拍攝到林某的臉部,對陳某的臉部也不能清晰顯示;該視頻並無存在虛假、侮辱、誹謗原告的情節,故並沒有貶低原告的行為;該視頻在網上傳播的影響並不大,且其拍攝行為也系響應創建文明城市伸張正義而為,並不違法。

【判決結果】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與陳某雖系夫妻關係,但林某在公共場所公然使用暴力扇打陳某的臉部,其行為具有違法性,且已侵害了陳某的人格尊嚴。蔡某對林某的上述行為進行拍攝並予以公佈,應屬其作為公民行使其言論自由的一種方式。


但是,對於陳某而言,其在公共場所被他人暴力扇打臉部,其人格尊嚴本已受到侵害,而蔡某在沒有對視頻中陳某的容貌及形象進行隱蔽處理的情況下對該視頻進行公佈,導致視頻在電視臺某頻道播放,其行為使得陳某人格尊嚴受侵害的不良影響得以擴大,給陳某造成更大的精神壓力。蔡某的上述行為已明顯超過了其行使言論自由權的必要限度,侵害了陳某的人格尊嚴。但是,陳某並沒有證據證明蔡某的行為已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且蔡某的行為也不屬於侮辱、誹謗等行為,故陳某認為蔡某侵害其名譽權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法院判決,蔡某賠償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同時,蔡某應通知播放視頻的電視臺刪除其網站中存在的涉案視頻,並提交對原告陳某的道歉書。

【專家點評】

專家認為,本案提出了一個十分值得關注的主題,即言論自由的必要限度。


蔡某對社會中的某一事件或某一現象進行拍攝、上傳,甚至予以評論、抨擊等行為,均是行使個人言論自由的表現。但是,言論自由並非沒有邊界,毫無限制。言論自由的必要限度,便是不侵犯他人的私人空間或私人領域,也即不對他人的權利構成侵犯。


“拍客”受法律的保護,也受法律的制約。因此,“拍客”在製作視頻時,一方面需徵得相關權利人的許可,另一方面還需適當進行技術處理以免造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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