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公司要開除員工,不願開辭退證明,還命令辦離職,員工應怎麼應對?

我問題很大


去年我被裁員了,老東家一點情面不給,也不談什麼補償,我本意是把欠我的工資發了就行。但是找各種理由不想給我(一個月工資25000+)後來沒辦法我找了個律師朋友,他給我建議走勞動仲裁,但是建議我先回原單位溝通,如果他們還是不給的態度就走勞動仲裁?後來我直接過去找公司老闆和他說了,老闆把人事叫過去倆人商量一個多小時最後答應給我補發工資外加補償3年。如果不知道勞動法建議你可以多找朋友問問,律師諮詢費也不是很貴。希望能幫助到你。



對兒馬


我的觀點是:只要公司不開離職證明,就要正常上班,堅決不主動辦理離職手續,看誰損失大。

《精英律師》中律師羅賓的一句話值得借鑑:我從不跟忽視專業技巧的人談法律。

因此,在此期間你要做好幾件事:

1、 按時上下班,不給公司任何開除你的藉口

這一點非常重要。任何公司都會以員工曠工和不好好工作為由開除員工。從現在開始,你要每天按時到公司,到點再下班,白天沒事就看工作文檔。但一定要記得打卡,或者通過與同事的交流來證明你在公司。建議可以通過手機照相,或者打卡數據,吃飯憑條等證明自己的工作。

通過照片,視頻,系統數據就可以證明你沒有任何違紀行為。公司就不能主動開除你。

2、 收集證據,尤其是談話內容

收集公司主動開除你的證據,這一類通常是語音證據。通常是人力資源或者上級領導找你談話,勸你離職,或者侮辱你讓你離職。你要把你們的談話內容錄下來,這是最重要的證據,它可以讓你處於絕對有利的地位。

3、不達成一直, 絕不簽字

在你們達成一致前,絕對不要在任何離職文件上簽字,因為這都有法律效應。在你無過失且公司主動開除你的情況下,是必須要賠償的。你要切記的是:一切協商結果都必須落到紙面上,都必須要你們雙方簽字,都必須各執一份。任何口頭承諾在法律面前都很蒼白無力。你要懂得時刻保護自己的權益。

基本上做好以上三點後,就靜等公司的反饋即可。你也不必擔心公司不給你發工資,只要你在職一個月,到時間公司就必須發工資。如果你的工資不到賬,你就可以啟動法律程序,這個時候你證據齊全,他又沒發工資,你可以主動提出離職,並要求他們賠償,他們也必須賠償。

以上就是解答,請關注!


眾生品閱


公司惡意開除員工,員工該怎麼辦?

第一種情形呢,如果收到了裁員通知,那就好辦,不要主動提交此致報告、簽署離職文件。先和公司談賠償金,如果談不成賠償金就先做好工作交接,然後去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第二種情形呢,就是公司惡意辭退員工,都是口頭談話,口頭通知,然後讓員工自己交離職申請,辦離職手續。

員工遇到這種情況時,首先要做的就是繼續上班,繼續打開,一定要照常哦,包括考勤、工作內容等。

其次,就是固定證據。主要固定公司單方面辭退員工的證據,比如部門負責人、人事經理或者老闆找你談話,這個時候就錄個音;在比如你正常去上班,公司不讓你進去,把你的辦公用品清理,把你從公司工作群中移除,把你從工作軟件中刪除等等行為。

然後,當證據固定完成,及時發書面通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且堅持每天去公司門口打卡,最好以攝像的形式,證明你已經去了公司履職,但公司不讓你進去。知道下一次發工資的時間,只要一過發工資的時間,公司沒有給你發工資就行,

最後,拿著固定的證據和申請材料,自己或者委託律師去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無聲


這個問題,作為一個資深HR從業者,來給你支支招。Coco將從勞動法必須知道的常用法條法規、HR常用的勸退操作手法、員工應該如何保障自己權益三個維度來展開,希望能夠對您有借鑑意義。

一、HR和員工都必須瞭解的法規

1、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欺詐脅迫)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某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不得按照其他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以上幾種不同類型,企業HR和員工都需要熟知了解,否則做員工關係的HR不瞭解這些,處理員工關係時慌亂無措;員工不瞭解,只能在被勸退過程中,自己吃癟。

二、不同段位的HR操作手法

現在不論是大小企業(外資企業除外),企業HR在處理員工關係,尤其是勸退處理時,都是儘量在能爭取少經濟賠償(或者不賠償)的原則下,秉承著不產生勞動糾紛為前提下,做好勞資關係。只是在處理的過程中,有些高段位的HR在處理過程中,有理有據,能夠儘量和員工達成一致,能夠儘可能介紹勞資糾紛;而一些菜鳥級的,只是會生搬硬套的,用強制性、恫嚇性手段,去威脅員工離職,造成勞資雙方的矛盾和糾紛。

其中,也不排除,有些民營企業老闆,明知不合法而為之,就是暴力裁員,還不給賠償,苦了一些HR,讓HR南瘦香菇,變成了員工眼裡的劊子手、毫無底線道德之人。

通過HR的不同操作手段,員工在遇到這樣的處理方式時,自己就會做到心中有數,見招採招。

1、懂勞動法的HR基本上在辭退員工之前都會有些套路

(1)試用期內勸退

試用期內,員工不合適,也是不是員工想勸退就能勸退的,必須要證明員工在試用期內是不勝任工作。所以這個時候,企業HR都會按照試用期管理辦法,每個月都會對員工的績效評定進行評定,讓員工自己進行簽字確認。並且表格上會附帶:如果試用期兩個月未達到85分,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並且很多時候,企業HR會提前一週告知員工,試用期不合適,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2)轉正員工的勸退

對於轉正員工的勸退,按照前面歸類的法條,很多會按照操作,收集員工嚴重違法規章制度的證據。不過在操作之前,都會完善、明確員工手冊/公司規章制度,讓員工進行簽字確認,留有證據。

或者連續兩個月績效不達標,進行轉崗後還未能勝任工作者,公司可以進行勸退處理,並不用賠償經濟補償金。

(3)高段位HR,一般會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讓員工主動提出離職

  • 提前給到員工預警提示,並且在找工作期間,按照年假休息進行抵扣,讓員工能夠提前找到工作;

  • 會給到員工更多的就業機會,圈子內進行推薦;
  • 會和員工做積極的引導,並且非常專業的告知其法條法規,讓員工信服的同時,也儘量和老闆去爭取少量的賠償金,讓員工心理安心;
  • 儘量配合員工做好背景調查,離職證明手續等開具工作;會有套路的去讓員工自覺意識到已經入了套,即使去仲裁,仲裁成本會比較高,得不償失而放棄,自己主動提出離職。

關鍵是,在做勸退處理時,還能做到讓員工即使在錄音的場景下,也採不到有用的信息。

2、不懂法的小白,就會簡單粗暴,製造矛盾衝突

正如樓主提及的,HR牛逼哄哄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讓員工不用來了,並且也不開具辭退證明。這種基本上企業的災難,員工處理這種簡直是輕而易舉。

是不是會經常聽到他們在處理時,就會瞎嚷嚷啊:

你不服你就告,去仲裁啊,我是嚇大的啊,我奉陪到底,不拖你個一年半載,我就不信了。

甚至有些人,簡單粗暴的,把你的門禁卡取消、指紋打卡或者釘釘賬號信息取消、郵箱取消,恨不得立馬讓你掃地出門。

三、對於簡單粗暴的行為,收集證據,不爭取賠償不罷休

很多時候,員工期望的並不多,好好協商,企業只要不太欺人太甚,在少許賠償下,員工就能夠自我滿足了。但是偏偏遇到一些簡單除暴的愚蠢HR,就是不尊重員工,在去年這樣的事情還少嘛?

2019年年末,神州優車HR工位宣佈辭退員工事件,並且為了在員工試用期將滿,為了搶事件,讓小夥伴全程拍攝記錄。

這些都是神操作,不尊重員工的極端行為,不是打臉是什麼,欺負員工現在都是勞動法白痴嘛?還是自己傻白甜了?

1、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取證。

  • 談話必錄音:在公司內部,每次HR或者部門領導約談時,必錄音;並且在錄音過程中,可以引導HR說出就是裁員、就是要讓你滾蛋、不信你就去仲裁誰怕誰這類的話語。


  • 採證:工作QQ群、微信群的工作截屏、郵件內容的截屏、過往工作業績的證據、績效評定的證據等;

  • 每天準點到公司上班:雖然沒有打卡記錄,每天來公司拍照、到自己的工位,不安排工作就自己待著,避免你不出勤,被公司反咬一口是曠工;

  • 找同事採證:可以找熟知的同事或者領導,可以和其溝通過程中,得知公司這就是暴力裁員事件,進行錄音採證;

  • 加班證明:如果公司之前有加班行為,也可以收集證據。

  • 工資流水:去銀行打印工資流水,很重要,可以作為經濟賠償基數金額;

  • 勞動合同:一定要準備好企業蓋章過後的勞動合同,沒有領取,找企業領取。

2、如果企業沒有在試用期內繳納保險或者足額繳納保險,員工都可以按照勞動法第三十八條,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單方面接觸勞動合同,並且可以直接去勞動仲裁處去仲裁,可以仲裁事項:社保、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加班費等。

並且可以趾高氣揚的以社保為名由,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拍在HR的面前,錄像處理,瀟瀟灑灑的離開,然後去勞動仲裁處去仲裁。這種基本上一告一個準。打的就是這種不合規還特別囂張的企業。


3、去仲裁,並沒有想象的週期長。

2019年,Coco所在的公司,就是那種大面積裁員不給賠償金的企業,並且在試用期也不給員工上社保。當時Coco作為企業HR負責人,在氣味謀其政,大刀闊斧處理勸退員工,也是優先從軟柿子來捏,碰到那種不好說話的,軟磨硬泡沒有效果,老闆也不買賬,只會認為不能處理好員工的事情,就是沒用,留你何用啊。

後來Coco私下給員工支招,讓員工按照試用期不繳納社保這條單方面接觸勞動合同,並且就以這條為由仲裁企業,當出庭時,和仲裁員也商量,是否能夠在較少的裁員經濟賠償下儘量庭外和解。並且社保問題,就按照現金形式進行抵扣處理,不進行追繳。

後來給老闆打電話,告知損失最小的方案,並且告知老闆,社保問題是紅線,如果進行社保稽查,整個公司進行補繳、甚至滯納金,金額會更高昂。老闆在電話裡就爽快答應了。

所以一般,在有證據、石錘的情況下, 老闆看到損失最小化,都會願意庭外和解,並且一旦進入法院階段,就會形成案底,進行公示,對於企業對外僱主形象也是一大損傷。

放心,老闆會算賬的很!週期不會比想象中的要長!

二胎媽媽@Coco寶貝1126,精通勞動法,有大量的勞動仲裁事件處理經驗,有問題可以隨時諮詢,私信我,歡迎對此篇文章點贊、評論,關注我,感謝支持!

Coco寶貝1126


這個問題,還是比較好處理的。

勞資關係

勞資關係,歷來比較尖銳。這裡面有老闆的原因,也有勞動者個人的原因。當然,更多的還是老闆這裡的,責任在用人單位一方。關於如何針對老闆,對付的辦法有哪些,我在下面會好好再說的。這裡先簡單的說一下,我們勞動者個人自身的原因。

勞動者

為什麼要先說勞動者個人自身的原因呢?因為這對我們勞動者來說,太重要了。一個勞動者,不是嘴上一說,就光桿一人,實際上我們每位勞動者的背後,牽扯到一系列的人,首先就是你的配偶父母子女,你的收入直接影響著他們的生活水平,即便你家很富有,你的工作內容工作業績職業榮譽也影響著你的家人家庭家族;其次從大的方面來說,我們的勞動智慧勞動成果,蘊含在勞動產品裡面,並通過這個勞動產品輸送到千家萬戶。從這兩個方面來說,我們勞動者的意義是非常偉大的。

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是需要雙方共同來維持的。

有個客觀事實,不能否定,確有一些勞動者大事幹不了,小事不願敢,又不愛學習,談不上去鑽研了。啥時代了,學習是終身的事情,肚裡有本事,你的嘴上才敢“長本事”,心中才有“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偉大想法。你就是耍點小性子,老闆也會“將就”你的。

還有就是,一說學習,就是計算機機器人人工智能等高大上的學問,不是的,我這裡說的是:再平凡的崗位,都是有學問的,值得去鑽研,做出成績出來,不怕不被點贊。

用人單位

我上面說了,更多的責任還是在老闆這裡。市場經濟,就像一片海洋,啥老闆都有,黑心的多了去了。我這裡告訴你幾個辦法,保你管用。

第一,你在單位完成的工作內容(工作成果),隨時注意保留證據。這裡的辦法多的很。因為好多老闆不籤勞動合同,你需要把你做了哪些事情,固定下來,好了就算了,不好對不起,有料。

第二,工作證/出門證/工作服/工資卡/轉賬憑證等,都是很好的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第三,在一個地方工作,你有同事,現在都建立有微信群/QQ群,老闆在群裡安排工作,這些都是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你不用擔心手中沒有勞動合同。

第四,至於你說的老闆開除你,不給你辭退證明,還要你寫辭職申請,這種情況,很簡單:你就說我不想辭職,非要辭退我,那是老闆您的權利。這樣,你不僅可以得到一筆補償金,還能夠申請失業保險金。

第五,對一些黑心老闆,要拿起法律武器,毫不手軟,打擊他的囂張氣焰,以免再去禍害別人。辦法有:收集證據,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告他個傾家蕩產,讓他牢牢記住當老闆一定要有社會責任。

當然,你要優秀才行,法律永遠不會支持哪些不幹活幹不了活幹不好活天天給老闆對著幹鬧辭職還要補償金的。

最後再重複一邊: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是需要雙方共同來維持的。




羅律囉嗦


作為一名處理過幾十起類似員工關係的HR,用反偵察的思維告訴你可以這麼做:


1、不要同意辦理離職,正常上下班,該幹嘛幹嘛;

首先,你要心理強大,不要被公司強橫的語言導致恐懼心理,這時候公司不佔理,該害怕的是他們。然後,正常上下班打卡,記錄好時間,不要遲到早退。你不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也不敢逼迫你簽字畫押,要相信這還是一個法制社會!

這麼做不是讓你真的不離職,而是給自己爭取主動權,讓公司知道你不好惹,“老虎不發威,你當我是病貓兒呢!”等待公司找你談判。


2、不管是公司誰找你談判,做好錄音或錄視頻。談判情境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司簡單粗暴,就像題主說的,公司單方面牛哼哼地說你不用來了,其實這種情況最好處理,因為這就是公司辭退人的有力證據。另一種情況就是公司(大多數是HR代表)有一些較豐富的經驗,跟你談判時,不管怎麼聊,都不會主動說出公司辭退你的措辭,讓你即使錄音也難抓住證據,也不會給你開具辭退證明,因為辭退證明就意味著有充足的證據是公司主動辭退。這個時候就堅持第1點,不管公司怎麼說,你都不鬆口同意離職。直到公司同意你的主張和訴求,或者願意就這方面進行溝通協商。


3、提前收集好公司所有街道辦和勞動局的聯繫方式,以及相應的證據收集。告訴公司,表明你隨時可以提交訴訟。相應的證據收集如下:

1)錄音證據。部門負責人或HR跟你約談的錄音;

2)工作證據。過往郵件、工作業績、績效考核結果保存;

3)蓋公司章的勞動合同(這個在每個職場人入職時就應該重視的文件);

4)加班證據。如果在公司有加班,公司沒有合法給加班費,這時候加班證據是可以主張補償過往加班工資;

5)社保公積金。說實話,這個是必殺技!因為大部分企業都沒有按勞動法規定為員工足額繳納社保公積金,一告一個準,會讓公司賠的倍兒慘。


4、有了前3點,一是有了相應的證據,二是堅持不鬆口主動離職,公司多半會找你協商,通常到後面會答應你的部分訴求,這時候你可以堅持最初的訴求,也可以進行一定的妥協,見好就收,好聚好散,這時候就看你個人的選擇了。


5、最後的打算,是去申請勞動仲裁。為什麼說這是最後的打算呢?

一是因為勞動仲裁的週期都較長,少則幾個月,長則半年一年。這個時間一般人也耗不起,而且身心俱疲;二是因為難找下一份工作,因為新工作需要離職證明和做背調,有的公司還是會比較介意有過勞動仲裁歷史的候選人,會怕這樣有過仲裁經驗的人招進來為公司埋下禍根。這兩點不是嚇唬人不要去仲裁,而是你需要考慮的事實。如果你不care這兩點,那就可以忽略。


6、如果要去申請勞動仲裁,建議一是惡補下勞動法相關知識,二是請外援,找律師朋友或付費向專業律師諮詢,讓他們給你專業的建議。因為一旦決定了打仗,你的目標就是贏得這場無硝煙的戰爭。


謝謝!


花姐說職場


公司要辭退員工,公司不開離職證明是違法行為,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去仲裁不需要說自動離職,可以直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展資料

根據《勞動仲裁法》相關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適用本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法大官


簡單回答這個問題,現在有的公司不管什麼法不法的,有的是部門經理,或者是班組長遇到不順心,不聽話的員工,或者工作失誤等原因,他們一句話就可以把你給開了,讓員工滾了,遇到這樣的事,員工須冷靜一下,按勞動法程序辦理,這樣做才不致於吃虧。

首先員工應找到人事部門,要求人事部門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應寫清楚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並寫清是非本人意願,由公司辭退,這個解除勞動合同書一般公司人事是不給你出具的,因為他們知道這樣做公司會賠償員工。多數是置之不理你,這個時候你應該做的是打電話或直接找到當地勞動部門,讓勞動行政部門出面解決,並要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

如果員工實在不想找勞動行政部門解決,還可以釆取錄音錄像等證明,證明是公司先辭退你了,如員工拿到了解除勞動證明(必須寫清是公司解除的),或者足可以證明是公司先辭退的你的錄音,錄像等證據,這時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請求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支付賠償金。

公司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解除員工,但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就是公司的錯了,公司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學天真


可以和單位錄音,以證明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願意是單位原因,而不是你個人原因,再者如果不是自願離職,就不要輕易辦自願離職手續,然後委託律師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賠償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當然如果先委託律師再去和單位協商更好,有了律師介入,有可能雙方各退讓一步,就協商解決了。即便解決不了,還可以蒐集相關證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石家莊陳律師


企業辭退員工,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即在符合法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如果有工會的企業要得到單位工會同意,且書面告知員工。因此如果單位只是口頭辭退,則為無效,此時勞動者和企業之間還是存在勞動關係的,員工應該正常參與考勤。當然如果單位作出口頭辭退後,隨即採取取消員工考勤數據、強制清除員工財物,不提供辦公條件甚至不讓入門等方式,即是一種實質上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員工可以依法固定證據後,作為單位辭退的相應證據,根據辭退的理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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