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房东逾期不交物管费让租客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这个锅不用你背

租房纠纷可算是最最常见的纠纷

俗话说

没被扣过押金的人生不是完整的人生啊!

跟房东起纠纷以后

很多小伙伴都忍气吞声吃了亏,

因为总是觉得金额小

去法院太折腾了。

其实不是那么回事

现在立案可简单了

法院已经实现网上立案,

所以只要是维护自身权益

就别怕费这点功夫!

案例回顾

2017年9月19日,陶某某通过房屋中介牵线,确定租用张某某的房子。这套房子位于昆明市人民中路繁华地段,陶某某租用以后进行商用。张某某、陶某某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房屋出租给陶某某,租赁期24个月,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月租金为22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前6个月押一付三,后18个月为6个月一付,租赁期间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由陶某某承担。

另外合同还约定,未经房东书面同意,租客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拖欠房租10天以上的,应按6个月租金标准的15%向房东支付违约金;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有关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按拖欠费用的1%承担逾期违约金,拖欠应交费用10天以上的,房东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租客已交的押金。

合同签订当日,陶某某就向张某某交纳了2200元作为物业租赁押金。张某某说,房子租出去以后,第一期陶某某倒是按时支付租金,但之后就再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并且还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打电话给自己催收物业费。

张某某说,后来自己发现陶某某把房子转租给了别人,于是就将陶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陶某某支付2019年4月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租金,以及拖欠租金的违约金和逾期缴纳物管费的违约金。

庭审的时候,张某某和陶某某各执一词,张某某说陶某某逾期不交房租还擅自转租房屋,陶某某说自己按月支付了房租,也没有转租房屋,只是将房屋交由合伙经营的朋友代为管理,一时间双方争执不下。

小编还是那句话,管你说得天花乱坠,咱法官只看证据。小编总结了一下,此案中的争议点有三个:

1.张某某认为陶某某不按时交付租金,需要支付违约金;

2.张某某认为陶某某转租;

3.张某某认为陶某某逾期缴纳物管费,应支付违约金。

张某某认为陶某某拖欠房租,但是陶某某说,2019年3月底自己就和房东说过不再租房了,4月1日,和他一起合伙经营的朋友已经搬离了承租房屋。当时他不在昆明,于是就提出将房屋钥匙由朋友交给房东张某某,并由物管作为第三方与张某某一起验房,但房东张某某坚持要让自己本人去验房,所以验房的事就这么拖着。

张某某说陶某某擅自转租,但是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陶某某则说,租房是为了经营,但因为自己没法长期在昆明,于是和朋友合伙经营,由朋友代为管理房屋。

关于物业费的事,陶某某说租房时约定物业费是一年一缴,2019年4月2日,自己通过微信给房东转了2881元的物业费,但是房东收到后一直未向物管公司交纳。

本案在审理时,五华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组织双方办理了租赁房屋的移交手续。

五华法院认为,微信聊天时,陶某某提出过退租,原告张某某也同意了,但并未实际办理正式退租手续,即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没有正式解除,因此被告陶某某应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租金应自2019年4月1日支付到法院组织双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的2019年8月30日止。

起诉时,房东张某某依据合同,要求陶某某承担欠缴租金的违约金,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实际已达成了解除合同的意愿,只是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上存在分歧,因此陶某某对该段时间租金的欠付不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虽然约定了房租的支付方式,但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陶某某按月支付租金,房东张某某同意并且按月收取了租金,也就是说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租金的交付方式,在此情形下,陶某某的行为不应视为违约。

至于张某某提出的陶某某逾期交纳物管费应承担违约金的主张,五华法院认为,物管费通常是由物管部门向房屋业主收取,收取的主体是物管部门,逾期交纳物管费也应由业主向物管部门承担责任。

综合以上种种,五华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陶某某按月租金2200元支付原告张某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

本案判决已生效

这个房东算是小编见过最精明的了,连租金晚交几天按多少比例交违约金都写得清清楚楚,但是这也无可厚非,签订合同都是双方自愿的,既然认了这个条款,就得认真履行。不管是租客还是房东,大家都按规矩办事,租房市场才能良性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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