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長期被家暴!山東一57歲男子將親生兒子灌醉後用鐵錘殺死!

長期被家暴!山東一57歲男子將親生兒子灌醉後用鐵錘殺死!

被告人門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521226********,漢族,小學一年級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現住山東省濰坊市青州市**鎮**村。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1月23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經本院批准,於同日被青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門某甲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審查後,本院於2019年4月23日將該案上呈濰坊市人民檢察院。後濰坊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不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於2019年5月29日將該案交本院承辦。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門某甲與死者門某乙系父子關係,門某乙長期酗酒、家暴。2019年1月21日19時許,在青州市**鎮**村門某某家中,門某乙向母親劉某某要煙未果又毆打母親。這時門某甲產生要弄死門某乙的念頭,便以與門某乙嘮嗑為名將門某乙灌醉,隨後被告人門某甲先用啤酒瓶打擊門某乙頭部,後用砸碳的鐵錘打擊門某乙頭部太陽穴、後腦部位,致其經搶救無效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作案工具圖片一宗;2、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人口信息、戶口本複印件、辦案說明;3、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查某某、門某丙、賈某某、徐某某、門某丁證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門某甲供述;5、鑑定意見,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理化檢驗報告;6、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門某甲故意殺人,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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