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命案背後落空的求助!家暴救助進行時

“家暴”命案背後落空的求助!家暴救助進行時

「四川巴中一26歲音樂女教師何某,在自家小區14樓的樓道窗口跳下後身亡,因事發前,曾與丈夫陳某某發生互毆,警方認定為“自殺”不予立案。」

「“如果四點半我沒回復你,就報警來401宿舍。”再次踏入那間曾經生活了5年的房子時,周某已經預感到自己可能會有危險。她打印了多封求助信,並附上自己被打後的照片,向各方求助。她還舉報前夫在工作中“違規”,希望藉此永遠擺脫“麻煩”。這些努力最終沒有起到效果。6月11日下午5時許,周某被前夫永遠地擊倒在了地上。」

最近,這兩起家暴案件又掀起了一波抵禦“家暴”的熱潮。家暴報警怎麼處理?如何讓家暴案的求助與舉報不會落空?怎麼樣才能預防類似的事情呢?小編一塊給你們嘮一嘮。

“家暴”命案背後落空的求助!家暴救助進行時



2016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頒佈實施,其中規定受害人可以向雙方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應給予幫助、處理,也可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然而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反家庭暴力面臨很多現實的困境。

此外,通過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中檢索“家暴”,我們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週年之際發佈10大典型案例。在這十大典型案例中,除了一例系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之外,其餘九例都是申請人身保護令案。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法院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設立的一個法律保護傘,將施暴人阻攔在“夠不著”受害人的地方,預防家暴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

向暴力Say No

據悉,在我國超過兩成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暴;約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婦聯繫統每年收錄4-5萬件家庭投訴;近10%的故意殺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後才會選擇報警。

婦女是我國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之一。

1.對婦女的暴力包括

(1)家庭暴力

身體暴力:毆打、捆綁、限制人身自由;

性暴力:強姦、強迫的羞辱性行為;

精神暴力:侮辱謾罵、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

經濟控制:嚴格控制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等。

(2)社會上非配偶對婦女的暴力

包括強姦、販賣婦女、強迫賣淫等行為,以及性騷擾,侮辱性的評論、玩笑、暗示或觸摸、擰捏等騷擾性的身體接觸。

同居暴力也屬家暴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有同居關係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被納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約束。

2.發現家暴 不報案將擔責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其他單位。發現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不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被處分。

3.關於家暴的誤區

“家暴”命案背後落空的求助!家暴救助進行時



誤區一 所有夫妻都會經歷,他只是家庭中臨時的小吵小鬧

一般爭吵與家庭暴力性質不同,伴侶暴力包含連續或週期性身體的、性的、情感的、財產的虐待。這些在健康的伴侶關係中都不會發生。

誤區二 家庭暴力是個人隱私

家庭暴力不是個人隱私,而是人權問題、社會問題、發展問題。以隱私為藉口而拒絕介入家庭暴力的做法,縱容了暴力,加重了對受暴者的傷害。

誤區三 大多數受暴者自己也有過錯

施暴者用來指責受暴者的“過錯”,往往是以不平等的性別規範界定的,例如不順從、爭執、沒有服侍好丈夫和家人等。這些不是婦女的“過錯”,更不能成為施暴者的理由。

誤區四 不應該破壞家庭關係

家庭關係不應該成為施暴不受干預的擋箭牌,干預家庭暴力最重要的目標是保護受害人。以維護家庭和諧為由,強求受害人忍耐原諒,實際上是對暴力的姑息,最終可能給家庭帶來更大的不幸。

家暴一次能離婚嗎?

家暴指的是家庭暴力是普遍存在的一種暴力方式,在現實生活中家暴通常是男方對女方進行毆打、侮辱等的行為,家暴會嚴重影響家庭之間的和諧和夫妻之間的感情,那麼家暴一次能離婚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離婚是夫妻雙方的權利和自由,原則上家暴一次就可以離婚。但家暴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標準和解釋,只要符合法律上的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就可以提起訴訟離婚。

家暴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在發生家庭暴力後,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製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具體而言,家暴離婚時需要如下證據:

1.在丈夫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製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2.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部分證據是認定當事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出警記錄能夠證明報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時間、處理結果等內容。

3.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發生,除雙方當事人外,其子女和鄰居出具的證言也是認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

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屬於間接證據的一種,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除了需要法院審查核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

5.書面證據。加害人在訴訟前出於愧疚、維持婚姻關係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等可以作為書面證據直接向法院提交。



家暴如何判刑

家庭暴力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社會問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長期生活在身體和心理隨時會受到摧殘的一種境況之下。因家庭暴力而誘發的違法犯罪行為也屢見不鮮。因此,法律對家庭暴力的監管力度越來越大,於2015年頒佈了反家庭暴力法,設置了人身保護令的制度,最大限度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刑法之中也早就有關於家庭暴力行為的規定,就是我們經常所說的虐待罪。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屬於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

目前,我國普遍認為,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徵:

1.發生於家庭內部,較一般的虐待行為有更大的危害性、隱蔽性,從主體來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具有特定的親屬關係。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處於強勢地位的成員;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處於弱勢地位的成員。這些受害者(大多為婦女、兒童或老人)往往缺乏獨立的生活能力和自衛能力,同時,存在“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所以,長期對暴力行為採取哭泣、忍讓或沉默態度,從而導致施暴者有恃無恐,氣焰更為囂張;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權,例如: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主權、性權利等;

3.施暴者在主張上出於故意的,而且,施暴行為在時間上具有一定連續性的。

以往,我國對於家庭暴力主要用《刑法》的故意殺人罪、傷害罪或虐待罪等條款,但由於絕大多數家庭暴力案件達不到刑事處罰的最低標準而逍遙法外,執法機關難以介入。2001年4月28日頒佈的《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3條,制定了對於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救助措施和關於施暴者的法律責任。例如,受害者有權請求公安機關制止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或請求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遭遇家暴應該怎麼辦

家暴發生時:

1.遠離廚房,以免施暴者用銳器傷人;

2.靠近門窗向鄰居及路人求助;

3.注意保護頭、臉、胸、腹等身體重要部位;

4.躲進有電話可求助的房間,如有可能,將施暴者反鎖在門外。

家暴發生後:



1.向公安機關報案

2.撥打全國婦聯婦女維權公益服務熱線:12338

3.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範圍可以包括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4.及時保存證據

家暴不等於陌生人之間的“故意傷害”犯罪。家庭成員之間人身權利、人格尊嚴,是在普通法律之外受到《婚姻法》《反家族暴力法》特殊保護的,不能套用普通刑事案件的“只有構成輕傷,才是犯罪”的標準。《反家庭暴力法》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暴的烈度不能等同於普通人身傷害,還涉及到精神強制、精神摧殘,哪怕身體上的傷口不足以致命,但是精神上的摧殘足以讓一個人選擇死亡。

來源:來源:華商網、人民日報、新京報、北大法寶法律法規庫、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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