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家暴”說不,讓家成為安全的港灣

提到“家庭暴力”就會想起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劇中的安嘉和是醫院的外科專家,事業一帆風順。就是這樣一個眾人眼中一等一的好男人,卻是一個具有暴力傾向的丈夫,其猙獰、兇狠的面孔成為許多80、90的童年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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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國婦聯就做過一次統計: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丈夫毆打,家暴致死佔婦女他殺原因的40%以上……

家庭暴力是什麼?

2016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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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只是家庭私事,而是具有嚴重危害的社會問題。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為。

1.因家暴導致感情破裂的,准予離婚。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實施家庭暴力是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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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撫養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審理第一條明確“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應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特別是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可見,在離婚案件中,家庭暴力是影響子女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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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遭遇家暴離婚可請求施暴方進行損害賠償

《婚姻法》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也進一步明確,家暴導致的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關於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由適用最高法《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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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遭遇了家庭暴力應該怎麼做?

1、儘量打“110”報警

2、記錄出警人員的聯繫方式,方便將來調取證據

3、如果當時無法報警,事後應及時報警

4、必要時可要求警察給雙方做筆錄、依程序進行傷情鑑定、出具告誡書;讓施暴者寫下保證書等

5、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方便報警時,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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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存在家暴的證據有哪些?

(一)傷情照片:受傷後及時照,照受傷部位的同時,要照臉,以證明關聯性

(二)診療記錄:及時就診,包括醫療本、診斷證明、醫療報告、住院病歷等

(三)報警記錄、警察筆錄、傷情鑑定報告、告誡書等

(四)保證書:施暴方道歉時,要求其本人書寫,可留存備用

(五)證人證言:受害人應積極尋求親友幫助,知情人將來可作為證人作證

(六)錄音錄像:可事先準備,也可在暴力發生時儘量逃往有攝像頭的公共場所

(七)相關機構證明:受害人可以求助居(村)委會、對方用人單位、婦聯、學校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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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只有“0次”和“無數次”!

人生那麼長,“家”應該是安全有愛的避風港,你應該生活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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