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銷售業務中的“無償贈送”,很多財務都在“多繳稅”!

銷售業務中的"無償贈送",很多財務都在"多繳稅"!

銷售業務中的“無償贈送”,很多財務都在“多繳稅”!

今日話題

企業的財務人員在工作中很辛苦,也很累。但由於過多的關注企業會計核算而忽視了對稅收政策的學習,所以,時常會有一些業務存在多繳稅的現象。

今天來同大家講一講這促銷活動中的“無償贈送”業務納稅規定,但願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業務案例

某汽車4S店在汽車銷售過程中,時常會開展一些促銷活動,2018年6月份又開展了促銷活動。

在2018年6月15日之前,購買某系列轎車,4S店免費加裝車輛裝飾(如:太陽膜、真皮座墊、牌照框等汽車裝飾),那麼,汽車4S店在對外銷售汽車的同時,無償贈送的車輛裝飾,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呢?企業所得稅是否也需要視同銷售呢?贈送的裝飾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客戶的個人所得稅呢?

銷售業務中的“無償贈送”,很多財務都在“多繳稅”!

納稅解析

一、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國稅函[2008]875號)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在企業所得稅中,在銷售產品的同時所贈送的商品,不需要視同銷售,其收入確認按比例分攤。

如:汽車市場銷售價格為12萬、所贈送的車輛裝飾市場銷售價格為1萬元,汽車銷售時,實際收取客戶款項12萬。

那麼,在企業所得稅中,收入確認為:汽車銷售收入=12/13*12=11.07萬、車輛裝飾收入=1/13*12=0.93萬。

雖然在實際業務操作中,財務不會這麼分攤進行賬務處理(機動銷售統一發票,開票金額為12萬),但實際上,不會影響企業的收入與利潤,也不會影響企業的所得稅繳納。

二、增值稅

政策依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政策解析

通過對企業所得稅及以上政策的分析,雖然大家知道在企業所得稅中不需要視同銷售,可是,在增值稅繳納中,很多地域在進行增值稅繳納時都被稅務部門作為視同銷售徵收了增值稅。

其實關鍵的爭議點是在“無償贈送”這四個字上,大家仔細思考一下,如果客戶不到汽車4S店購汽車,汽車4S店會送給客戶車輛裝飾嗎?肯定是不會的。

那也就是說,有償購汽車是前提,贈送只是促銷時的一個“噓頭”而已,實際重於形式,如果企業在銷售的同時,有商品的贈送,實際上是不需要視同銷售的(無銷售行為的贈送除外)。

三、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11]50號)

......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銷售業務中的“無償贈送”,很多財務都在“多繳稅”!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汽車4S店在銷售汽車的同時贈送給客戶的車輛裝飾,同樣也是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

當然,如果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過對以上“無償贈送”業務案例的分析,你單位是否存在有多繳稅的情況呢?如果有,趕快糾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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