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美國總統可否拒絕執行議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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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要弄清楚美國國會的決議是什麼?問題中所提到的議會決議,其實嚴格說來,應該是指美國國會通過的法案。這裡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美國國會,也就是美國參眾兩院通過議員投票這一行為通過的決議,即法案,其實只要經過總統簽署後就會成為正式的法律。因此,從這個意義上,如果總統已經簽署通過的法案,那麼總統就不能拒絕執行這個法案——即使這個法案不是現任總統簽署生效的,而是他的前任簽署生效的。按照美國1787年憲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美國總統要“使法律切實執行”,因此美國總統必須執行美國國會通過,並已經經總統簽署成為法律的法案,這是美國憲法所規定的,既是美國總統的權力,也是總統的義務。如果某位總統拒不執行已經成為法律的國會法案,那麼該總統就相當於違憲了,違背了憲法第二條第三款這一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美國國會是可以以總統瀆職等罪名提起對總統的彈劾的。甚至美國最高法院也都可以通過審判案件的形式來強制改總統執行這一法案。

當然,如果國會通過了某項法案,在某個總統前任也已經簽署生效成為法律了。如果繼任總統對這一法案持有完全否定的立場,並不願意執行這一法案,那麼他也不能不執行這一法案。他可以一邊執行這一法案,一邊可以通過幾種方式尋求廢棄這一法案。比如說,可以推出某個人對該法案進行質疑,並可以根據美國憲法,提出以“合眾國為當事一方的訴訟”,將這一法案告到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通過審判,宣佈這一法案違憲無效的方式來廢除這一法案。當然,他也可以採取在新國會中通過新法案的方式,廢棄舊的、他不喜歡、不想執行的法案。還有一種難度最大的,就是通過憲法修正案,來廢棄這一他不想執行的法案(這個難度有點……捂臉表示對於某個總統來說還是別對這種方式抱太大希望)。

不過,如果這一國會通過的法案,只是在美國國會通過,還沒有提交總統簽署的話,那麼如果這位總統不喜歡這一法案,也不想執行的話,他可以利用總統的否決權否決這一法案,從而避免這一法案成為法律的方式,來防止這個法案最終成為法律,使得自己不得不執行的情況出現。但是,我們要知道,總統的否決權(關於總統否決權,因為不是我們這個問題需要探討的,所以只是簡單的涉及到一部分內容,如果以後遇到了與否決權有關的問題,可以嘗試回答一下有關否決權的問題)不是絕對的,不是說總統否決了國會通過的法案後,該法案就必須被廢棄了。總統如果否決了某項法案,必須將該法案退回國會。如果國會兩院以三分之二絕對多數重新推翻了總統對該法案的否決的話,那麼這個法案就不再需要總統的再次簽署,直接生效成為法律,這時總統即使在不情願,也要執行這一法律。當然,他可以採取上文所述的幾種方式,一邊執行法案,一邊琢磨著怎麼讓這一法案失效。

總之,如果某項國會通過的決議,即法案,已經經總統簽署生效成為法律,那麼總統作為憲法規定的執行機構的首腦,有義務確保這一法律的“切實執行”,他不能拒絕執行這一法律,因為這是憲法規定的總統的義務。當然,如果是國會通過,提交總統批准的法案,總統是可以否決的。至於這否決的後果如何,那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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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知道議會是做什麼的。議會是立法機構,就像全國人大一樣,議會通過的決議就是法律。

但議會通過的決議要想變成法律,還有一個步驟,就是國家元首簽署,比如英國的議案需要女王簽署,美國的議案需要總統簽署,但區別在於英國女王一般不能否決議會通過的議案,而美國總統是可以否決議會通過的議案的。

如果美國總統否決了,也就是拒絕簽署議會通過的議案怎麼辦呢?那議案就重新退回眾議院和參議,如果眾議院和參議院有2/3的議員投票通過,那總統就不能再否決,必須得簽署了,也就是這個議案自動成為法律了。

如果參眾兩院沒有2/3通過,那這個議案就不會成為法律了。

議案成為法律之後,美國三權中的司法權就出場了。如果行政權的總統不執行立法權(國會)通過的法律,那法院就會判決總統違法甚至違憲,那總統就吃不了兜著走了,有可能會被彈劾下臺,因為法院不需要聽總統的,司法權是獨立的。


劉權林


特朗普在國會演講

一、美國總統無法拒絕國會的決議

《美國憲法》明確規定,行政權歸美國總統,立法權歸美國國會。在《美國憲法》第一條和第二條中,詳細的規定了國會與總統權力的劃分。

1.美國總統不執行國會決議不合法。美國國會分參眾兩院,眾議院負責起草法案,參議會負責決定是否通過眾議院起草的法案。一旦參議院通過的決議,都具備法律效力,美國總統沒有權利拒絕執行。

2.美國總統不執行國會決議也不符合美國權利運行規則。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美國政府財政預算以及高級官員的任命都需要國會投票表決。如果美國總統不執行國會的決議,國會可以通過財權和人事任免權制衡,美國總統恐怕也就坐不穩位置了。

美國國會大廈

二、美國總統沒有權利拒絕執行國會決議,卻有權利否決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七款規定,凡須經參議院和眾議院一致同意的命令、決議或表決(有關休會問題者除外)均應送交合眾國總統,以上命令、決議或表決須經總統批准始能生效。如總統不予批准,則應按照對於議案所規定的規則與限制,由參議院和眾議院2/3議員再行通過。也就是說,參眾兩院通過的決議,美國總統不同意,有權利否決。不過,美國參眾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再行通過,美國總統必須在決議上籤署批准的行政命令,代表總統執行該項決議。

所以,美國國會與總統是相互制衡的關係,行政權與立法權誰也不能一家獨大。


美國觀察室


中國有一句俗語,叫做“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換言之,無論怎麼設計縝密的政治制度都不是無懈可擊,而是有漏洞可以鑽的,或者說是可以打“擦邊球”的。

美國的“三權分立”也是一樣,很難逃過這個魔咒。

首先,美國的實行的是“兩黨政治”,民主黨和共和黨輪流執政。這就是美國的“三權分立”很難真正實現的政治基礎——常常是“為了反對而反對”,不可能確實做到“三權分立”。

比如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提名和任命就是這麼一個遊戲。美國高法的大法官通常都是終身制。因而一個在任總統很難有機會提名並且任命一位“補缺”的大法官。

能夠又一次機會就是千載難逢,可是川普總統任期過半就偏偏趕上了兩次提名的機會。這兩次機會共和黨的總統川普當然不會輕易放過,全部提名自己“信得過”的人——即使曾經有汙點,即使民主黨堅決反對。

再次,美國立法部門是國會兩院,這本來是遏制總統權利過大的一個“安全閥”,不過當國會兩院和總統都由一個政治黨派控制了以後,會發生什麼事兒呢?總統可以為所欲為,比如這一屆美國總統川普在2018中期選舉以前就是這麼任性的。

那麼,反過來,如果國會兩院(或者一院)與總統分別代表兩個不同的政治黨派呢?總統就完全束手束腳了嗎?當然也不是。總統可以發佈“行政令”,繞過立法機構,比如奧巴馬總統的第二個任期。

如果“行政令”仍然得不到貫徹執行,總統是不是就無可奈何了呢?也不是。總統還可以宣佈緊急狀態法,直接動用國防預算和國防軍,比如川普總統在美墨邊境之舉。

川普之所以如此有恃無恐動用緊急狀態法,就是因為他再美國高法“有人”,美國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中,有五人是代表著共和黨的利益。

川普就是這麼一個投機商人,是一個很會利用制度漏洞的這麼一個總統——全然沒有任何政治正確性的考慮,完全是為了美國一黨或者一部分人的利益。


閒看秋風999


鬥而不破,相互制衡,國會掌握著核心的財權,總統的任性多少受到制約。

大體上,如果國會主導政黨和總統同屬一個政黨,那大家皆大歡喜,基本上相安無事,大家一起把事情幹好,最難受的是總統是一個政黨,國會掌控在另一個政黨手裡。2000年開始,小布什那8年,總統和國會都在共和黨手裡,2008年奧巴馬上臺後,民主黨也掌控了國會大權,但到了2012年,奧巴馬雖然連任,但民主黨卻對眾議院失去控制權,到了2014年中期選舉,民主黨連參議院也丟了,這使得奧巴馬後4年的執政非常難受,總統的提案在國會過不了,當然國會定好的事情奧巴馬也拒籤,這樣國內很多事情都做不了,奧巴馬只能更多的做一些外交國防等總統權力範圍之內的事情。

特朗普這2年比較爽,畢竟總統到國會都在共和黨手裡,目前特朗普集中精力備戰中期選舉,爭取保持共和黨對國會兩院的控制。

美國總統被稱為帝王總統,權力非常之大,既是國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腦,行政大權一把抓,尤其在外交和軍事上,總統的權力大於國會,總統可以任意對外宣戰,海軍陸戰隊是總統可以任意調動的“私人軍隊”,所以也一般處於美國對外戰爭的第一線,而美國的海軍陸戰隊的規模和實力也遠超世界大多數國家,對總統來說夠用了。

在某些緊急情況下,在總統認為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短期調動海陸空三軍,從最近幾十年的世紀操作來看,國會一般也只能承認既成事實。

美國200多年的歷史,對外發動200多次戰爭,真正由國會正式宣戰的才5次。

國會有制約辦法嗎?有,如果總統把當年的軍事預算花完了,那國會不給他額外撥款,總統也只能停止戰爭了,但這種情況很罕見,畢竟大多數時候,總統和國會都是一個政黨系的,總統和國會都是執行的所在政黨的意志。

至於國會通過的決議,總統覺得不好可以隨意否決,國會必須再重新修改並通過之後再找總統簽字,總統可以繼續否否否!這個決議要生效除非參眾兩院都以三分之二(俗稱絕對多數)通過,才能使得這個議案成為法律,但很難很難,歸根結底還是需要大家的妥協。


雲中史記


美國總統的權力是很大的,在許多情況下的確是可以拒絕執行國會的決議的。

美國參眾兩院以普通多數(過半)通過的法案,如果總統不簽署予以通過,照樣是無效的。這就等於拒絕執行國會的決議了。這是美國總統對國會的否決權。

但是對於參眾兩院以絕對多數(過2/3)通過的法案,總統無論簽署還是不簽署,方案都同樣有效,也即無法否決。


而美國總統簽署的行政令,國會是無法推翻的。比如奧巴馬簽署的巴黎協定或伊朗核問題協議,美國國會是無權否決的。但是下任總統可以推翻,所以奧巴馬以行政令方式簽署的這些國際協定會被特朗普一一推翻。

此外,總統的行政令有可能其實不合法,雖然國會不能推翻,但是有關團體或個人還是可以想辦法通過行政訴訟打官司去達到否決總統行政令的目的。也就是說聯邦法院是有權審理總統行政令的合法性的。提出訴訟的團體和白宮,可以一直把官司打至最高法院。如果最高法院裁定白宮的行政命令不合法,那麼總統就只能放棄而令其爐灶。特朗普初上任時,關於移民方面的行政令,便遭遇了紐約州與夏威夷州檢查官的訴訟挑戰,只能轉而進行修改。

國會通過的任何法案,一旦經過美國總統的簽署,就立刻生效,也就無法被下任總統所推翻。

下任總統想推翻前任簽署的經國會通過的國際條約一般來講是很困難的,但也不是絕對不可能。方法其實很簡單,就是打官司,找其中的漏洞,審查其合法性。因為畢竟一切都要以憲法為最高標準。

由上述這些情況,我們大致可管窺美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基本特色。整個相互制衡過程還是設計得相當精密與複雜的。


建章君


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議會即美國國會,掌握著立法權,如果國會通過了某項法案,總統可以行使否決權。但是,這個否決權,是有限制條件的,並不是無條件生效的。假如國會再以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該法案,那麼總統就必須簽署,使其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案。

問題在於,總統不能無緣無故的否決國會的法案,因為這會直接衝擊到美國政治的穩定性,對總統本人的聲譽也會產生致命性打擊。假如某個不靠譜的美國總統,他想過一把權力癮,於是乎無緣無故的否決國會的法案,但此時國會大多數人都是支持該項法案的,他如果為了過癮,而一意孤行,結果肯定是很悲催的。國會依然會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該項法案,屆時總統肯定下不來臺,他只能選擇簽署這項法案,然後會遭受各方的質疑和批評。對於總統來說,想否決國會的決議,他往往是已經穩操勝券。例如,他得知國會議員們回心轉意了,所以再搞個否決,這樣就可以把錯誤給修正。準確的說,這也是一個形式。

如果參議院通過了一項法案,投票結果是51:49,這就給總統創造了機會。假如總統是不支持該項法案的,那麼他就可以選擇否決,然後再動用自己的影響力,去遊說國會參眾兩院,致使反對者的票數低於三分之二,總統就可以贏得這場博弈。但是,即便這項法案真的沒有被通過,國會也可以動用特殊的手段,即另立名目。

比如說,國會通過了“禁止不靠譜的人擔任美國總統”法案,然後遭到否決後,並且在接下來的投票中,議員們被這位總統忽悠了,誤認為他很靠譜,導致反對者不足三分之二。沒過多久,議員們發現被總統騙了,依然覺得他很不靠譜,但是“禁止不靠譜的人擔任美國總統”法案已經被否決了,這該咋辦?有辦法,議員們可以再提出“禁止不靠譜的美國總統行使權力”法案,然後再遭到總統否決,接下來又以三分之二票通過,大事也就成了。

總統作為聯邦政府的首腦,他也有變通權。假如被他否決的法案,又以三分之二票數通過了,按理來說需要無條件執行國會的決議,否則就是違反美國憲法,這個後果是很嚴重的。但是,總統可以利用聯邦政府的機制,把他不喜歡的法案,給變相的否決。什麼是變相否決呢?就是不努力執行,刻意的拖延。比如說,國會通過了“不靠譜的美國總統必須捐出所有財產”法案,然後被否決後又以三分之二票數通過了,就成為了真正的法案。此時,這個不靠譜的總統深知自己的財產保不住了,但他會以聯邦政府事務繁忙為理由,或者以美國國家安全為理由,拒絕公佈其個人的私有財產,然後拖個幾年,事情或許就有轉機了。

有人說,國會難道是傻子嗎?他們會不會彈劾這位總統?理論上說,是會的,但國會也有換屆選舉,如果下一屆都是總統自己的人馬,他們還會去找茬嗎?或者說,這個不靠譜的總統得知自己將要被彈劾,他也許會將總統位置傳給副總統,然後再讓這個新總統把自己特赦,這樣就可以成功跑路了。這個做法,在美國曆史上也不是沒有先例。


圖維坦


前面幾位說得都很好,我這裡補充一下議會(國會)對政府不滿時的可行選項,側面幫助大家理解西方議會的作用。

一、不信任案和彈劾

不信任案:在議會內閣制國家,內閣由議會產生,因此議會可以通過不信任案罷免內閣。例如英國下院議員向1922委員會提交不信任案信件達48名以上時啟動首相不信任案,如果贊成票過半數,不信任案成立,首相辭職。14天內推選新首相,否則進行大選。首相也可以解散議會,如果新議會首相所在黨佔多數且支持首相,首相可繼續任職。

彈劾權:美國總統由選民選舉產生,因此不對國會負責,沒有不信任案一說。但根據美國憲法,基於“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和輕罪”,國會可以啟動彈劾,解除總統或其他聯邦官員官職。彈劾程序可分成好幾個階段。如果眾議院多數議員贊成彈劾案,會交由參議院表決,達參院2/3高門檻表決通過即可罷免。議會內閣制也有彈劾權,但不信任案使用更頻繁。

二、質詢和聽證

議會內閣制政體下,內閣成員需要頻繁被議會質詢,解釋近期施政的合理性,若應對質詢不利,可能導致法案不通過甚至出現不信任案,但由於內閣是議會多數黨,所以提出的法案被通過的可能性比較大;

而在美國,政府成員不需要被質詢,但政府立法提案需要在國會接受聽證,如果聽證效果不佳,法案會被否決。

綜上,質詢和聽證也是議會有機會表達對政府政策不滿的重要管道。

三、國政調查

議會普遍被賦予調查政府施政是否合法的權力,一般設立若干調查委員會對政府特定領域、特定事件展開調查。


小熊學象棋


總統當然可以拒絕,尤其是在美國總統權限範圍內的!但一般情況下,總統不會這麼做,因為和議會的關係鬧僵的話,對總統本身也沒有什麼好處,雙方之間還是要講一點面子的。總統也可以拒絕簽署議會通過的法案,互相之間是有制衡的。

比如這一次的中興事件,按照某些專家的說法,美國總統實際上是可以不經過議會直接進行的,但他也沒有阻止議會里面的成員將這個事件加入了其他方案中,主要是這個東西並不重要,老特本人也沒有必要因為這個事情和國會里邊的民主黨共和黨發生不愉快的衝突。餓了,既然國會已經把某些法案查處到了國防授權法裡面,雙方就要討價還價的說一說,互相之間各讓一步!我估計這一次國會里面的一些人認為對中學的懲罰還不夠強硬,覺得特朗普過於軟弱,會向他施壓加大懲罰的力度,具體的結果還要看國會與總統之間討價還價的結果,但一定是與更大的事情聯繫在一起的,就單單為了這麼一件事情搞的,總統和國會之間要進行一場討價還價,確實是小題大做了!


帝國曆史


如果是,往下說。

國會有眾議院和參議院。當眾議院和參議院形成一致決議時。同時再加上一條:兩院議員超過三分之二支持決議。這種情況下,總統是不能一票否決的。總統必須執行決議。

當不足三分之二的議員支持決議時,總統可以拒絕執行決議。

奧巴馬後4年,被國會共和黨架空,毫無建樹,一個空殼,晃悠了4年,拜拜。

美國總統可以被國會架空。就失去專制的機會。美國的民主制度好就好在總統不會成為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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