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長沙市限購區域內存量房交易 個稅核定徵收率調整為2%

華聲在線6月27日訊(湖南日報·華聲在線記者 熊遠帆 通訊員 劉育華)為毫不動搖地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遏制投機炒房,充分發揮稅收對市場的調節作用,促進房地產交易市場良性發展,今天,長沙市稅務部門發佈公告,對長沙市限購區域內存量房交易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進行調整。市區(含望城區、高新區)、長沙縣其他個人轉讓住房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由1%調整為2%,非住房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由1.88%調整為2%,自7月12日起施行。

此次公告還明確,瀏陽市、寧鄉市其他個人轉讓住房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為1%,轉讓非住房核定徵收率為1.5%。“其他個人”指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

同時,公告重申,轉讓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拍賣仍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其他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核定徵收率為2%;拍賣房產和土地使用權核定徵收率為3%。唯一住房稅收優惠政策仍然不變。其他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稅法相關規定,其他個人轉讓不動產個人所得稅徵收方式有兩種,即核實徵收和核定徵收。如果納稅人轉讓不動產不能提供購買合同和發票(自建房屋不能提供建造成本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且在稅收徵管系統中沒有上一次交易價格記錄的,稅務機關可對其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徵收,按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其他情況實行核實徵收,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去年,長沙市存量房交易47249筆,入庫個人所得稅3.43億元;今年1至5月交易10303筆,入庫個人所得稅1.0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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