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牛上高速被撞致司機身亡 公路管理部門被判擔責70%賠償近67萬

中國江西網訊 黃玲玲、元春華、記者

周再奔報道:一頭牛進入高速公路,車主避讓不及,造成車毀人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6月6日,中國江西網記者獲悉,這樣一起服務合同糾紛近日在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結,上訴人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高速公路公司)對涉賠償金額承擔70%的責任,即賠償上訴人李鳳花、彭傑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費用計人民幣666136.7元。

小車撞上快車道上一頭牛,致駕駛員劉女士當場死亡

法院查明,2016年9月21日22時9分,劉女士駕駛小型轎車,由吉安往撫州方向行駛至撫吉高速公路177KM+920M(南線,樂安縣境內)處時,車輛撞上快車道上的一頭牛,後刮擦高速公路中央護欄,車輛起火燃燒,造成劉女士當場死亡和車輛、耕牛及高速公路路產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發後,江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總隊直屬六支隊第二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析事故原因如下:劉女士夜間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未有效降低行駛速度且未按照規範安全駕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當事人高速公路公司未及時發現並修復道路隔離防護網,造成牲畜夜間出現在高速公路上影響車輛安全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綜上,劉女士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江西高速公路公司承擔此次事故次要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高速公路公司承擔各項損失40%的賠償責任

事發後,劉女士家屬以高速管理公司沒有依法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未有效保障劉某的通行安全為由,將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高速公路公司認為,死者未安全駕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牛主人對飼養動物管理不善,亦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高速公路公司已履行養護巡查義務,對事故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該案經過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後,一審法院判決,高速公路公司承擔本案事故產生各項損失費用40%的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判決:高速公路公司承擔賠償金額70%的責任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提出上訴,但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異議。

二審法院認為,劉女士駕車從領取收費通行卡進入涉案高速公路行駛時,其與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之間形成有償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務合同關係。因雙方無書面合同,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只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立。

作為高速公路管理者,應當對高速公路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履行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的法定義務。高速公司系高等級公路,具有封閉性及單向性的特點,這也是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基本義務。正常情況下,行車者有理由相信,高速公路的路面上不應出現障礙物或突發物。

本案中,由於高速公路護欄網破損夜間闖入牲畜,未實現全封閉,嚴重影響高速公路通行,對行車者造成極大影響,以致發生車毀人亡的重大事故,高速公路公司未盡到職責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關於賠償責任比例的劃分。事故認定書認為劉女士夜間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未有效降低行駛速度且未按照規範安全駕駛,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高速公路公司未及時發現並修復道路隔離防護網,造成牲畜夜間出現在高速公路上影響車輛安全通行,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經查,在認定書及附件材料中,並無關於事故發生當時劉女士實際車速的證據,本案中亦無直接證據證實劉女士在事故發生時有超速行駛的行為。高速公路公司未實現高速公路全封閉的基本安全保障要求,導致牛在夜間走上高速公路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是事故發生的最直接原因,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故確認高速公路公司案涉賠償金額承擔70%的責任。

劉女士在高速公路上夜間行車突遇牲畜,緊急情況下可能存在應急處置措施不到位的情形,且從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證據來看,劉女士的確在整個行駛區間內有超過限定時速的情形,故確認李鳳花、彭傑自行承擔30%之責任。

據最新消息,二審判決後,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已經履行了義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