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 山東查處誣告陷害行為 出臺為幹部澄清正名辦法

人民網北京12月31日電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澄清保護機制,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為受到誣告錯告的幹部澄清正名,推動形成激濁揚清、幹事創業的良好政治生態,近日山東省紀委監委出臺了《關於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為幹部澄清正名的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為達到個人不正當目的,故意採取捏造事實、虛構情節、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屬於誣告陷害。主要包括捏造、歪曲事實;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嚴重干擾換屆選舉或者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經查信訪舉報反映內容完全失實,仍誣告陷害他人等。承辦部門應當全面收集有關證據,根據舉報人和舉報的動機、情節、性質和產生的後果進行分析研判,綜合考慮舉報人基本信息、廉政檔案、地方政治生態、舉報時間節點等重要情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辦法》還規定,縣級及以下紀檢監察機構認定誣告陷害,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黨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批准。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對屬於誣告陷害的,按照誣告陷害人的身份和管理權限分類處置。其中是黨員幹部或者監察對象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置;非黨員幹部、非監察對象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對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不當利益,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準確區分錯告誤告行為。對沒有誣告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確因對事實不瞭解或者瞭解不全面而發生錯告誤告的,不作為誣告陷害行為處理,但對被舉報人造成負面影響的,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並進行提醒教育。

《辦法》規定,因被誣告陷害導致被舉報人參加換屆選舉、選拔任用等受到影響;人身及財產權利、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嚴重影響;因同一事項受到反覆舉報等情形的,應當及時澄清正名。紀檢監察機關對被誣告陷害幹部予以澄清正名的,由承辦部門提出擬澄清正名工作建議,按程序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籤後實施,必要時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派駐派出機構對被誣告陷害幹部予以澄清正名的,提出擬澄清正名工作建議,通過相應對口聯繫的監督檢查室(紀檢監察室)報紀檢監察機關分管負責人審籤後實施。澄清正名工作應當在徵詢被澄清對象同意後,並與所在單位黨組織充分溝通,在一定範圍採取公開通報、召開會議、書面函覆等方式進行。澄清正名相關情況及時向組織人事部門進行通報。澄清正名相關材料,應及時存入幹部廉政檔案。實施澄清正名,不得洩露黨和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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