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農村百姓對徵地補償方案不服,是否有發言權?

在農村土地徵收過程中,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對於被徵地農民也至關重要,如果老百姓對補償安置房屋不服,認為裡面有不合理的地方,該怎麼辦呢?農民們對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具有發言權?

1、老百姓可以提出不同意見,但沒有否決權。

《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根據這一規定,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是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的必經程序,而公告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聽取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但是,法律沒有賦予農民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於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否決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三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農民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雖然可以向政府提出,但最終的決定權還在政府手裡。

但是,不能因為沒有否決權就放棄或者忽視自己的表達權。如果認為政府公佈的補償安置方案不公平、不合理,應當提出充分證據和法律依據,說明理由,必要時應當向批准徵地的人民政府,即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根據基本的政治倫理,人民政府就應當代表人民的利益。如果農民提出的意見公平、合理,任何政府都沒有理由加以拒絕。


農村百姓對徵地補償方案不服,是否有發言權?


2、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該如何維權?

如果被徵收人對徵地安置、補償方案有異議,可以在不同的階段採取不同的方式維護權益。

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階段,被徵收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方案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發表意見,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上述意見。如果被徵收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實需要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對實施中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之規定,可以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實際上,對於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的,應當先以批准該補償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對於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複議或訴訟過程中應當注意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主體和制定程序是否存在違法之處,並以此為據請求複議機關或人民法院維護其合法權益。

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直接影響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可訴性是不言而喻的。被徵收人一旦認為方案不合理,應當儘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積極的尋找方案的違法之處以達到及時維護權益之目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