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6 這十類人請不要打擾律師!律師真的很忙

這十類人請不要打擾律師!律師真的很忙

生活,不容易,發生糾紛打官司更不容易,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聘請律師將成為今後的常態。法律服務是一種商品,但不是普通商品,需要律師與當事人雙方共同努力,互相尊重的情形下,把一件事情做好。但,現實中,很多當事人卻並不太明白其中的道理,不知不自覺中就成了律師眼中令人頭疼的當事人,欲罷不能。今天推送的內容就與此有關:如果你有下列這樣行為,那麼你不是來找律師的,你應該自己當律師。

一、沒有誠信的委託人

委託律師一般都是先辦理委託手續,然後律師再辦理具體的法律事務,而且如果不是因為律師的過錯,律師不會對訴訟結果承擔法律後果。但是,在一些法律顧問單位以及風險代理的案件,律師有時是先工作後收費的。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委託人過河拆橋,在法律事務結束以後,以各種理由想不付費、少付費或者遲延付費。履行合同,我欣賞的是“先小人,後君子”。談合同的時候討價還價,爭得面紅耳赤也無傷大雅,但是達成協議以後大家都能切實履行。我們往往在這方面是“先君子,後小人”,簽訂合同時大大咧咧,簽過合同以後自食其言。其實律師從事代理工作是一種職務行為,代理合同的真正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任何一個律師事務所制定的代理合同和聘請法律顧問合同都不可能對委託人和顧問單位的這一嚴重違約行為不聞不問,與專業律師事務所對薄公堂,其結果而知。

二、自以為是的委託人

有些委託人粗懂一點法律,但明知自己的水平不足以解決法律問題,委託了律師以後,又唯恐別人視其為法盲,時不時漏一小手讓律師照他意思辦。既然知道自己不行,就委託給律師辦,如果覺得自己不得了,乾脆自己披掛上陣,何必請律師花那個冤枉錢?

三、不尊重律師的勞動,將律師視為自己的僱工或員工的委託人

律師和委託人地位是平等的,從某種意義上講,律師是委託人請來的高參和看病救命的醫生。但是,某些委託人不是這麼想的,他們總覺得在律師身上花了幾個錢,自己就成了律師的老闆了,把律師當成了自己的僱工或者員工,頤指氣使。不得不說,尊重別人,才能得到別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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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採取行政命令式,只要求勝訴結果,不管實際情況和處理過程的委託人

有些委託人,他們不管自己的訴求多麼不合理,情形多麼不利,證據多麼潰乏,就要求律師保證勝訴,律師不敢作出勝訴的承諾,就認為律師沒有能力。其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任何一個案件,雙方都有權委託律師,原被告雙方必然有一方勝訴,一方敗訴,要求律師包打官司,那是強人所難。再有理的官司,也要證據來支持,有理無據的訴訟,就是無理的訴訟。真正有職業道德的律師是不會對委託人作出虛假承諾的,只有沒有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的律師,才會向拍委託人拍胸脯、打包票。

另外,打官司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這猶如戰爭,事態瞬息萬變,即使開庭前覺得案件勝券在握,開庭過程中也可能由於委託人自己的過錯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形勢急轉直下。但是有些委託人看不到自己的過錯或者失利的原因,只知道把失利的結果遷怒於律師,這是絕對不可取的。因為,案件勝訴、敗訴只是一個處理過程而非最終結果,我們國家訴訟制度現在實行兩審終審,一審結果不利,還可以通過上訴進行司法救劑,即使是二審結果不利還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來救劑。另外,法官也不是神,由於個人素質和認識不同,律師的正確意見不被法官接受,法官辦個錯案也沒有什麼大驚小怪的。如果委託人只看重結果,只能讓付出巨大努力的律師心涼,從而失去了為委託人翻案的熱情,最終損害的還是委託人的利益。

五、一切都交給律師,不與律師配合的委託人

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委託人應當與律師密切配合,在訴訟過程中分擔不同的角色。但是有些委託人錯誤地認為,既然找了律師你就應當什麼都做,不然我找你幹什麼。所以對於律師提出的調查取證、瞭解案情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律師不是案件的親歷者,不可能知道案件的詳細情況。委託人對於案件的來朧去脈一清二楚,律師對案件事實的瞭解主要通過委託人。律師只有充分了解案情,才可能找到問題的癥結,才能打好官司。如果委託人對於律師的配合要求都不能答應,又怎麼指望律師能給你幫上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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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希望律師維護其非法利益或者從事非法活動的委託人

喜歡用大把的錢砸給律師,但一般情況下,大多數律師都會拒絕這樣的委託。

七、和律師不說實話的委託人

律師是委託人的利益維護者,即使律師知道一些對委託人不對的情況,律師的職業道德也不允許律師進行揭露。所以,委託人一定要把案件的原貌反映給律師,不管是對自己有利的,還是不利的。要使律師能制訂完整的規劃,作到進退有據,不致於被對手打個措手不及。

八、疑神疑鬼的委託人

委託人委託律師,全憑“信任”二字,相信律師的人品,相信律師的能力。怕什麼?如果律師侵犯你的權利,你完全可以得到律師事務所的賠償。有些委託人請了律師以後,在律師沒有提出需要在專業知識方面尋求專家幫助的情況下,自作主張,到處找人給律師出主意,甚至論證律師的觀點是否錯誤,這是讓律師非常惱火的。委託人請律師,切記“疑人不用,用人不疑”。

九、極端吝嗇的委託人

律師不是國家專職的法律援助人員,他們是憑著法律知識作為謀生手段的,所以律師代理案件一般都是有償的。有些委託人到律師事務所找律師時如同進入菜場,討價還價,其實律師都是有收費標準的,讓律師降低收費,違反當地最低收費標準,那麼律師就涉嫌不正當競爭,是要承擔責任的。委託人的代理費、辯護費是交給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辦案支出的差旅費、複印費、食宿費等都應當由委託人來支付,但有些委託人牛錢都花了,韁繩錢卻不想出,能省則省,算到了骨頭裡,讓律師服務的熱情大大降低,委託人因小失大。

十、不講道理的委託人

委託人請律師,就是要求律師依法維護其權利的,但是有些人在和律師交往時卻蠻不講理。有些熟人的案件找到律師,收代理費在他們看來是太不夠意思,甚至訴訟費都不想交,要求律師包勝訴,包執行到位。還有些單位和個人,做個法律顧問卻怎麼都不討一個好,服務好了讓他平安無事了,覺得要律師沒有作用,整天幫他打官司了他又覺得是你平時沒服務好。

如果要達到你的要求,

你可以自己當律師。

你想怎麼辯,就怎麼辯!

你想怎麼辦,就怎麼辦!

你說了算!

世間最好的理解和尊重,是:

信任!

而我會做一個稱職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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