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有二轮土地承包合和确权证,发包方调整承包地,收回承包地,起诉到法院,不受理,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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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轮土地承包合和确权证,发包方调整承包地,收回承包地,起诉到法院,不受理,应该怎么办?

对于题主说的这种情况,如果法院不受理的话,那就是村委会通过全体村民或者村代表大会之后才采取的收回承包地再次进行重新分配,对于这类情况是合法的,也是符合《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要求的。但是通常是不会这么运作,因为这么做的话有违“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土地政策。

也就是说,村委会收回您承包的土地也会收回其他村民的土地再次进行重新分配,这是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备案之后进行的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土地的行为。那么既然是符合《土地承包法》的司法解释,法院自然不会受理了。

我个人认为村委会之所以这么做还是为了调整新生人口和死亡人口的土地矛盾才进行的耕地调整。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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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可肯定,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打散重分是违规的。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其中还明确了,不得收回外嫁女的承包地,不得收回进城农户的承包地。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也就是说,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打散重分,这是一条不能踩的法律红线,只有因自然灾害影响,确实需要调整承包地的,经2/3以上村民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核实,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依法调整承包地。村委会私自收回承包地打散重分的调整是违法的。



有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及确权证,发包方违规收回土地重新调整,起诉到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法院不受理是起诉程序不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土地发包方一般是指代表村集体的村委会,违规调整承包地,侵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首先得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般来说,村委会和农民之间的土地纠纷通过地方政府仲裁机构依法仲裁都会得到合理解决,地方政府能依法解决的就不用法院判决。如果地方政府仲裁机构处理结果不合法,土地承包人认为处理结果不合法,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承包人不能向法院直接申请行政诉讼,直接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承包人可以通过民事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土地发包方的侵权行为,要求土地发包方进行民事侵权赔偿。行政诉讼一般由侵权方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仲裁处理,经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当事人不服处理结果的,才可以向人民法申诉,这样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并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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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明确,第二轮土地合同是签到2027年,发的是土地使用证,不是现在的确权证。农村的土地管理权归村民委员会和当地的土地发包方机构。当村民的绝大多数人,由于新生人口过多。几乎家家户户都要求村民委员会重新调整平均按人口分配土地。

村民委员会有权力和义务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表决重新分配土地。那么以前签的合同,就要按新分配的土地亩数,从新续签到2027年。由于日深年久,这份合同,许多村以无底案,但村民手里有这份合同。为了留有底案,复合法律程序。所以几乎所有村又续签了一次到2027年的合同。

当重新分配了一次土地,在续签到2027年。合不合法?按人民意愿先签的合同合法。根据新的人口增涨情况,重新分配土地,按人民意愿续签的合同一样合法。只是每口人的土地数少了。

为什么法院驳回了提起启诉的诉状,不予受理呢?因为村民委员会是按村委会组织法在行使: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治管理所在村的一切土地事物和村民事物。如果法院受理了依法执政的村委会。那么,法院就在犯法。不予受理,依法驳回启诉状,是法院依法办事。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将一切该属于村民委员会和地方的权力,一步到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各级政府的权属。将基层的一切事物和矛盾解决在基层。避免了越级上访。是法制社会主义中国,依法分权管理当地一切事物,解决一切事物的根本。这是中国地方行政高度自治,长治久安,国强民富,国泰民安的根本。

民有怨言冤情,可以到派出所或县级的纪检委举报反映情况,纪检委会对村财务查的个底朝天。这还是党内部解决问题。如果是重大的贪污受贿案情,纪检委会协同公安,法院依法执政。所有的一切矛盾,纠纷来自于民,就还是要解决在民间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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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说在什么条件下才可能出现“大面积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情况:一是村两委做出决议;二是全体村民签字画押同意;三是至少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和政府机关审查批准,甚至得需要经过省里批准或者备案。因为这种情况,印象中从1978年至今40多年来,全国还没有发生过。

理论上,你说的这种情况可以发生。因为农村实行的是村民自治。只要是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事,法律是支持的。但是,看看上面那些前提条件,现实生活中,你说的“大面积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情况可能发生吗?!

所以,感觉你没有说实话。要么,这个问题只是你的想象,实际根本没有发生;要么,就是个案,针对的仅仅是个别家庭,理由充分,而且履行了完整的民主决策程序。

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才不受理。法院不是不受理,而是在做出不受理决定之前,已经把事实搞清楚了。

如果你说的是真事,估计真正的原因,只有你自己最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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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2轮的土地承包和谢权的证书,发放承包的这一方,要调整这些承包的土地,收回发放的承包经营土地。

去到法院里面进行起诉,那法院呢,不予以受理,这个是怎么回事呢?

总体而言,在大面积调整是由国家相关的土地部门进行牵头调整的,那么这个法院当然是不予受理的


如何调整需要走哪些程序?

调整土地必须通过全公社(镇)各个村里面的村民代表。也必须通过每个村里面所有的集体成员,80%以上的同意。

才能够进行大面积的调整,毕竟这个承包经营的土地,它虽然是属于基本农田或者属于这些国家的土地,但是对于已经发放承包的时候,就已经将这些土地使用的权利赋予了农民。

所以如果在大面积当中要调整,重新回收这些土地承包经营证书,那么必须得通过大部分人的同意。

因为它牵扯的不仅是民生的问题,更多的是我们农村里面农民的安定的问题。

所以只要他通过合法的程序,经过绝大多数人的同意,那么个别人的不同意这种情况之下,是不予以法院也不能够受理的。

一个人想干过集体,法院当然不会帮你

如果是个人对于集体决定的事情给予反对,然后起诉到法院当中。

那么在法院方面判断整个集体的利益的时候,当然会着重于集体的利益当中。

如果个人的利益并没有受到多大的影响,这个法院也是不会受理的。

因为在这方面判断的情况呢,是依据集体行使的权利是否属于正当的以及是否属于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对于法院这方面也不会轻易的为了个别轻微的事情而影响到整个集体的决定。

当然如果是整个集体的决定,也不会随便的将这些发放了承包土地的经营承包权重新回收重新分配。

毕竟这个工程是非常浩大的,并且涉及到新生的人口。也会影响到那些上了年纪的人口,所以对于整个工程量而言,集体如果需要进行大面积对于经营承包土地的调整。

肯定也有它一定的道理和一定的问题所在。


农人莫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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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大多数是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委会与农民签订的。如果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撕毁与农民的合同,农民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目前有些地方可以通过仲裁的途径解决纠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就承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不是行政诉讼。

由乡(镇)政府与农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不多的,乡里的一些渔塘、果园也可以承包给农民经营,乡(镇)政府撕毁合同,也应当作为合同纠纷处理,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是乡政府或者县级政府作出某一决定,从而使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的承包合同撕毁,农民可以对乡政府或县政府的这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号法律资讯


发包方是对的:法院不受理:说明发包方有这个权力:调整是公平公正的!为这个发包方点赞!


手机用户谈天


调整是假,侵吞他人利益是真。


小茶树879


这个不应该起诉到法院 这是一种违反国家对农村承包土地政策的行为 应该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诉 用行政手段制止这种违反国家关于土地政策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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