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6 《雲南省公路路政條例》10月1日起實施 8種行為被禁止 最高罰3萬元

 
來源:春城晚報


《雲南省公路路政條例》10月1日起實施 8種行為被禁止 最高罰3萬元


截至去年底,雲南省公路總里程為24.3萬公里,高速公路通車裡程為5022公里,如何推動我省公路事業發展?9月27日,春城晚報、春城晚報客戶端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雲南省公路路政條例》新聞發佈會獲悉,新修訂的《雲南省公路路政條例》將於10月1日起實施。

“將村道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填補了村道的管理沒有法規依據的空白。”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財經委主任委員王長勇介紹,新修訂的《條例》規定,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納入農村公路規劃的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這為村道的安全和暢通提供了法制保障。

高速公路服務區往往是外地人員進入我省首先接觸的服務窗口,也是駕乘人員安全行駛的重要公路附屬設施,如何擦亮窗口形象,為群眾出行提供更好的服務?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在公路上設置的為公眾提供休息、如廁、購物、餐飲、停車、加油、加氣、加水、充電、維修等服務的場所和設施,不符合設置規範的要按照規定整改完善。公路服務設施所有者、管理者、經營者要保持公路服務設施功能齊全、設施完好、清潔衛生、秩序良好,並提供短暫休息、停車、飲用水供應、公共廁所等免費使用的場所和設施。此外,我省還要求,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路政管理機構對公路服務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

新修訂的《條例》還明確了8種公路和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性行為。其中包括:

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

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排放汙水、傾倒廢棄物;

挖溝引水、堵塞、損壞公路排水設施;

採石採礦、挖沙取土、爆破作業;

破壞、損壞、塗改或者擅自移動公路標誌、標線、標樁、護欄和其他公路附屬設施;

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運輸車輛載物拖地行駛或者洩漏拋撒物品損害、汙染公路及其附屬設施;

以及其他影響公路暢通或者損害公路的行為。

如有違反規定,在公路及用地範圍有打場曬糧、擺攤設點、挖溝引水等行為,情節較輕的予以警告,情節較重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公路路產損壞、汙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而違反採石採礦、破壞公路標誌、擅自搭建建築物等4-6項禁止性行為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春城晚報 首席記者宋金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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