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6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8种行为被禁止 最高罚3万元

 
来源:春城晚报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8种行为被禁止 最高罚3万元


截至去年底,云南省公路总里程为24.3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为5022公里,如何推动我省公路事业发展?9月27日,春城晚报、春城晚报客户端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将村道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填补了村道的管理没有法规依据的空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王长勇介绍,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这为村道的安全和畅通提供了法制保障。

高速公路服务区往往是外地人员进入我省首先接触的服务窗口,也是驾乘人员安全行驶的重要公路附属设施,如何擦亮窗口形象,为群众出行提供更好的服务?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在公路上设置的为公众提供休息、如厕、购物、餐饮、停车、加油、加气、加水、充电、维修等服务的场所和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的要按照规定整改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要保持公路服务设施功能齐全、设施完好、清洁卫生、秩序良好,并提供短暂休息、停车、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场所和设施。此外,我省还要求,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路政管理机构对公路服务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了8种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性行为。其中包括:

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挖沟引水、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爆破作业;

破坏、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

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损害、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以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或者损害公路的行为。

如有违反规定,在公路及用地范围有打场晒粮、摆摊设点、挖沟引水等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而违反采石采矿、破坏公路标志、擅自搭建建筑物等4-6项禁止性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春城晚报 首席记者宋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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