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醫藥公司人員銷售質量不合格口罩,2人獲刑

  近日,四川省榮縣檢察院依法從快辦理一起醫藥公司銷售人員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犯罪案件。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以被告人周某、羅某甲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羅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1月25日,被告人周某作為醫藥公司銷售人員,利用市場急需口罩的情況,通過微信向他人以每隻0.9元的價格購買了5萬隻假冒某註冊商標的一次性口罩,並通過被告人羅某甲(醫藥公司業務員)和羅某乙(另案處理)介紹,將該批口罩以每隻1.8元或2元的價格銷售給榮縣等地的藥房,銷售金額達9.6萬元,非法獲利4.2萬餘元。其中,通過被告人羅某甲介紹並銷售的金額達6萬元。經檢驗,該批涉案口罩系不合格產品。


  1月31日,榮縣公安局對該案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立案偵查,對周某、羅某甲取保候審。榮縣檢察院接到案件通報後,第一時間提前介入偵查,並通過“雲視訊”會議、電話溝通的方式,聽取案件介紹、瞭解證據材料,並提出加強犯罪主觀故意證據收集,加快偽劣口罩抽樣送檢和查清銷售偽劣口罩上家並依法予以打擊等偵查建議。


  2月19日,榮縣公安局將該案向榮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月20日,該院依法訊問了犯罪嫌疑人周某、羅某甲,並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及享有的權利義務,二人均表示認罪認罰,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經審查,由於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證據不足,且根據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榮縣檢察院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對兩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2月24日,榮縣檢察院以被告人周某、羅某甲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向榮縣法院提起公訴,並依法認定其系妨害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的行為,屬於從重處罰情節,同時認定其自首、退贓、認罪認罰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提出量刑建議。


  2月25日,榮縣法院以遠程庭審的方式,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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