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 檢察機關辨明"套路貸"路數 統一辦案尺度

辨明“套路貸”路數 統一辦案尺度

  ——全國檢察機關部分省級檢察院及重點地區開展“套路貸”犯罪案件庭審觀摩及工作交流培訓紀實

  12月2日上午8時45分,距離開庭還有一刻鐘,來自全國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套路貸”案件辦理重點地區的檢察官來到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法院,步入寫有“檢察機關觀摩席”指示牌座位後安靜坐下。

  上午9時,由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姚志江等5人“套路貸”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這是全國檢察機關部分省級檢察院及重點地區開展“套路貸”犯罪案件庭審觀摩及工作交流培訓班的第一課。

  令人印象深刻的第一課

  被告人姚志江、程豪、吳兆奇、孫華鑌、黃曉棟系惡勢力犯罪團伙;被告人姚志江、程豪、吳兆奇、孫華鑌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姚志江、孫華鑌、黃曉棟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各被告人應負的刑事責任;案件的社會危害及警示……在庭審中,第一公訴人、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陸煒皎對以上焦點問題進行了充分闡述。記者注意到,觀摩席上多位檢察官學員屏息凝神,認真傾聽,不時記錄。

  公訴人指控,在兩年多的時間內,該案5名犯罪嫌疑人通過“套路貸”、高利貸等手段讓多位被害人欠下非法債務,後採用噴漆、辱罵、入室滋擾等軟暴力手段催討債務,致使部分被害人及其親屬被迫逃離住處……

  庭審過程中,該案公訴人、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左國軍充分舉證,將姚志江負責空放的審核、客戶借貸、空放款的回收,程豪負責零用貸的審核、協助簽訂協議、催還通報、零用貸款的回收,吳兆奇負責空放的出資、客戶接待、製作虛假走賬流水等問題進一步釐清,抽絲剝繭、條分縷析。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為期三年,但除惡務盡決定了鬥爭不會停止。只有準確把握‘套路貸’、高利貸、職業放貸人和民間放貸區別,多管齊下形成合力打擊犯罪,無黑園區的創建方能實現。”陸煒皎朗聲宣讀公訴意見書。

  歷時近4個小時的庭審在法官宣佈擇期宣判後結束。觀摩庭審的檢察官們紛紛表示,此次培訓的第一課令人印象深刻。

  2日下午,最高檢掃黑辦選取江蘇、浙江、上海、江西、黑龍江等五個地區的“套路貸”典型案例在此次培訓中進行會議交流,五位辦案檢察官將“套路貸”案件辦理涉及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定黑定惡、犯罪既遂、未遂,以及涉案金額計算、參與社會綜合治理等一一分享。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套路貸”犯罪侵害被害人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嚴重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社會秩序,損害司法公信力,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各地檢察機關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探索了不少符合檢察辦案實際的措施舉措、完善了不少符合司法規律的制度機制,社會治安環境明顯改善。

  “套路貸”案件辦理中的那些難點

  在實踐中,“套路貸”犯罪集團往往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精心設計的套路誘騙或者強迫他人陷入借貸怪圈。因此,準確認定“套路貸”涉嫌犯罪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是辦理“套路貸”案件的關鍵。檢察機關在辦理“套路貸”案件中,如何根據主觀目的、行為手段、主體地位等,嚴格區分“套路貸”和高利貸?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員額檢察官李琳以張國響、李慶飛等人敲詐勒索案為例,將犯罪行為人設套、下套、收套三步“套路”詳細剖析後提出:“‘套路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放貸、誘使被害人簽訂虛高合同,通過惡意製造或肆意認定違約獲得高額違約金;高利貸則是通過出藉資金,獲取高於銀行利率的利息。”隨後,他又從方式、手段、主體地位等方面闡述了二者的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張國響、李慶飛等人敲詐勒索案同時存在設置套路的詐騙行為和一定的威脅行為,存在認定為敲詐勒索罪還是詐騙罪的爭議。對此,李琳認為,一般以主行為的性質定罪。“如整體屬詐騙行為,即使存在少量採用暴力或‘軟暴力’討債的情節,因暴力行為依附於詐騙行為,也是為詐騙既遂服務。如儘管有‘套路’,但獲取財務主要依賴暴力或‘軟暴力’脅迫,被害人沒有基於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則可認定為敲詐勒索等犯罪。經審查,本案應當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李琳說。

  在“套路貸”犯罪中,往往多種違法犯罪交織。放貸團伙和網絡科技公司、網貸平臺、職業催收團伙、第三方支付人員等糾合,涉及金融、電信、民生等多個領域,犯罪手段既有虛假欺騙性質,又有強迫交易特點,既有暴力催收方式,也有虛假訴訟手段,涉案事實多、證據龐雜,審查相對較難。

  “對於涉眾型‘套路貸’案件,建議借鑑網絡犯罪案件中的推定方法。只要有賬本等相關書證及財務人員等證人證言進行佐證,就可結合部分在案被害人的陳述,推定相關書證的真實性,無需將每一名被害人尋找到案來認定犯罪。當然,任何推定都需要接受反證,如果推定的事實有反證出現,即有特定的被害人出現予以否認,那麼這筆特定的事實即可予以排除。”江西省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助理詹文成在接受採訪時表示。

  “套路貸”往往披著合法的外衣、有著設計專業的套路,具有很強的迷惑性,不少犯罪分子甚至會利用虛假訴訟的方式實現債權。因此在實踐中,由於被害人各自獨立、分散各地,容易造成系列案被當成個案處理,導致“套路貸”案件線索發現難。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張敏琳建議,法院可以考慮在辦案系統內部設置相關甄別程序,對同一時期內多次重複擔任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的案件進行重點複核。

  多走一步,提升辦案社會效果

  2017年11月3日,學生袁某向犯罪組織借款,後因不堪催討割腕自殺,被救後休學;

  同年12月中旬,學生章某割腕自殺,被救助後休學;

  同年12月28日,學生蔣某跳樓,造成輕傷一級;

  同年12月31日,學生倪某跳樓自殺,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8年1月23日,學生陳某割腕自殺,被救後休學;

  ……

  這些觸目驚心的事實均與以胡劍冰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校園貸犯罪有關,該組織在短時間內向47名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敲詐勒索、詐騙、非法拘禁犯罪48起,涉案金額達291萬餘元。

  該案承辦人、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劉輝表示,在掃黑除惡初期,該院派出8個辦案組,對公安機關首批偵辦的涉嫌“套路貸”犯罪的200餘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前介入。“經審查梳理,我們認為以胡劍冰為首的犯罪集團組織緊密、分工明確、危害嚴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徵。在辦案過程中,我們多次聽取各被害學生及家屬的意見。一審判決後,主動開展司法救助工作,同時採取具體措施推進社會綜合治理。”劉輝說。

  記者採訪瞭解到,各地檢察機關高度重視“套路貸”案件辦理,選派精幹力量,組成專門團隊,依法辦理了一大批“套路貸”涉黑惡犯罪,沉重打擊了“套路貸”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同時在參與社會綜合治理等方面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在實踐中,犯罪分子通過“套路貸”獲取的贓款,一般用於個人揮霍或重複放貸。如何進一步追贓挽損、最大限度保護被害人權益?浙江省檢察院掃黑辦工作人員楊奔建議,針對“套路貸”利益鏈涉及的全部銀行賬戶、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涉案資金,可以在提前介入偵查階段提醒公安機關依法及時查扣凍結,依法追繳,保證後期追贓挽損工作順利開展。

  統一認識提高辦案質效

  3日上午,在相鄰的兩間大會議室內,參加培訓的檢察官學員分成兩組,圍桌而坐,每人面前都擺著一份《檢察機關部分省市關於辦理“套路貸”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徵求意見稿)》(下稱《紀要》)。分組討論《紀要》,對辦理涉“套路貸”案件中遇到的有關行為性質、法律適用、證據審查等進行研究,是此次交流培訓的一項重要內容。

  隨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深入開展,“套路貸”犯罪也出現了新形勢、新特點。“在實踐中,往往存在刑民交織、難以釐清的情形,行為性質界定、準確適用罪名等均存在一定難度。”《紀要》起草人之一,最高檢第一檢察廳二級高級檢察官、掃黑辦副主任曹紅虹告訴記者。

  與曹紅虹一同研究制定《紀要》的蘇州市檢察院檢委會委員、第四檢察部主任王勇對此感受頗深。“‘套路貸’案件變異非常多,從最早的汽車抵押貸款型,發展到‘校園貸’‘套路貸’‘培訓貸’‘美容貸’等變種,有些犯罪團伙甚至對照著相關司法規範性文件創設新的犯罪模式。因此,如何進一步總結歸納能夠被一線辦案人員迅速掌握的標準成為當務之急。”王勇表示。

  作為奮戰在刑事檢察一線的辦案人員,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員額檢察官王君自2017年至今成功辦理了5起“套路貸”案件。她表示:“在實踐中,‘套路貸’案件辦理存在罪名認定不一、罪數認定不一、是否數罪併罰處理不一、犯罪數額認定不一等問題。已經出臺相關指導意見的不同地區,對有些問題並未完全達成共識,《紀要》的有關規定可以提供一些解決思路。”

  在“套路貸”案件辦理中仍存有一些困惑的檢察官不止王君,多位受訪學員均表示,此次交流培訓對於充分交流辦案經驗,統一司法尺度,解決基層辦案中的難點和問題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隨著非法放貸可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法院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我們已初步建立對高利貸梯次處罰的體系:職業放貸人(民事制約措施)、非法經營罪(非法放貸)、‘套路貸’類犯罪(詐騙、敲詐勒索等)。”王勇認為,打擊“套路貸”犯罪與規範民間借貸,兩者不能混淆。對於正常的民間借貸,宜疏不宜堵,不能“因噎廢食”,還得堅持“一把鑰匙開一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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