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0 最高檢發話了!拉攏未成年人蔘與犯罪組織一律從嚴追訴

最高檢發話了!拉攏未成年人參與犯罪組織一律從嚴追訴


1月18日全國檢察長會議召開,最高檢檢察長張軍在會上強調,對成年人拉攏、迫使未成年人參與犯罪組織的,一律嚴追訴、從重提出量刑建議。


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一直以來備受關注。2018年10月,最高檢就校園性侵害未成年學生、幼兒園兒童違法犯罪等,向教育部發出 “一號檢察建議”


最高檢發話了!拉攏未成年人參與犯罪組織一律從嚴追訴


“一號檢察建議”是最高檢2019年的工作重點”,對於“一號檢察建議”的落實,最高檢多次發聲稱,要“沒完沒了”跟進,持續督導落實。


2019年,檢察機關聯合教育部門查訪中小學校、幼兒園2.5萬餘所,最高檢與教育部赴8個省市調研督導、實地檢查26所學校,從校園性侵強制報告、女生宿舍封閉管理等入手,推動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法網。四級檢察院3000餘名檢察長、2.2萬餘名檢察官擔任中小學法治副校長。


最高檢還對低齡未成年人嚴重犯罪進行專題研究,推動建立罪錯分級干預體系。 結合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加大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打擊力度。


網友對此表示強烈支持,“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依法治國,有據可依”!


最高檢發話了!拉攏未成年人參與犯罪組織一律從嚴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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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攏未成年人加入犯罪團伙,主犯劉某獲刑十七年


“專門尋找因學習成績差、單親等原因在學校和家庭中不被老師、家長關注的未成年人,利用他們內心敏感、容易自暴自棄的叛逆心理,有目的性、有選擇性地拉攏初高中學生加入惡勢力團伙,成立‘血殺幫’,主要針對在校學生實施搶劫、尋釁滋事、盜竊等違法犯罪行為……”


經查,2017年7月開始,劉某糾集被告人閆某、唐某等人成立了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血殺幫”,以QQ群為聯絡方式,並集中存放、統一管理實施暴力犯罪的工具。該團伙在招募成員的過程中,有目的性、有選擇性地面向初高中在校學生,再通過他們對其身邊同齡群體產生影響力和滲透力,從而達到在校園區域形成非法控制的目的。


最高檢發話了!拉攏未成年人參與犯罪組織一律從嚴追訴


15名被告人除主犯劉某和閆某外,均是未滿18週歲或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主犯劉某也僅有20週歲,而該團伙搶劫的對象幾乎全部為未成年在校學生。


2019年6月,經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對劉某、閆某等15名被告人提起公訴,法院開庭審理,開發區檢察院檢察長李健出庭支持公訴。2019年8月,法院對該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七年,閆某等12名被告人十一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另有兩名被告人因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教唆未成年人搶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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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底,剛剛成年不久的男子馬某,就帶著小輝、小杰、小昆三個未成年人,在陽新縣某鄉鎮中學外攔住了中學生小奇,用拳打腳踢、強行搜身的方式,要求小奇交付財物,因為小奇沒有攜帶財物,馬某的此次搶劫沒有任何收穫。


沒有穩定經濟來源的馬某,在2016年12月中旬,因玩網絡遊戲“打漁”輸錢,遂指使小杰、小昆兩人去該中學“搞錢”,小杰和小昆在該中學內,先後將該校學生小欽、小樓、小康帶至一間宿舍,強行搜身,從小欽處搶走現金80元、小樓處搶走現金80元、小康處搶走現金20元,共計180元。事後,小杰和小昆回到馬某處,將搶劫情況告知馬某,並將180元現金交給馬某。


陽新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馬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在第一起犯罪事實中夥同他人,採取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因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屬搶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在第二起犯罪事實中馬某教唆未滿十八週歲的人採取威脅手段搶劫他人財物,應當從重處罰。陽新法院依法判決,馬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最高檢發話了!拉攏未成年人參與犯罪組織一律從嚴追訴


2017年7月,未成年人石某、蘇某、塗某在成年人陳某海的教唆下在縣城某網吧對受害人姚某、鄺某實施搶劫。在搶劫的過程中,石某和蘇某先後對受害人姚某頭部和身體毆打,並搶走受害人姚某、鄺某的兩臺手機。


因陳某海在案中積極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屬於教唆犯,公安機關於2017年9月12日將其抓捕歸案。同年11月17日,新興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將陳某海提起公訴。新興縣人民法院於11月29日對該案作出判決,陳某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以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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