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天上不會掉“餡餅”,警惕非法集資陷阱


關於“非法集資”的相關知識,

“知己知彼”,

才能避免掉入騙子的陷阱!

首先,

讓我們一起看看

不法分子實施非法集資的“四部曲”:


第一步:“畫餅”


謹防詐騙 | 天上不會掉“餡餅”,警惕非法集資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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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編造虛構進貨、產品升級、更新設備等事實,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其保健品生意規模巨大,需要大量資金投入,月息達3-4分,描繪了一張預期報酬豐厚的藍圖,讓社會公眾將資金投入到其所謂的“商機”中。


第二步:“造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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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的實現集資目的,小王印發了大量傳單,並僱傭大量人員上街分發、宣傳,同時開展產品推介會、知識講座等形式,邀請社會公眾聽取其關於投資保健品生意的各種好處,給人營造一種“機不可失”的感覺。


第三步:“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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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公眾紛紛把錢交給小王之後,前期小王都按時支付利息,讓集資參與人對其產生足夠的信任。初嚐到“甜頭”之後,集資參與人紛紛邀請親戚朋友一起加入,期待著共同“發家致富”。


第四步:“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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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吸金”一段時間後,因經營管理不善、利滾利、個人揮霍等原因,導致資金鍊斷裂,小王直接逃匿躲避,致使集資款無法歸還,給參與集資的群眾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瞭解了實施非法集資的過程,

還應該知道

非法集資具有的四個顯著特徵:


一、非法性: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利誘性: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三、公開性: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四、社會性:

向社會公眾及社會不特定的對象吸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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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為了實現非法集資的目的,通過變換各種投資“名目”,讓非法集資披著“合法的外衣”公開進行,特別是針對防備能力相對較弱的老年人群體,實施的非法集資活動愈發頻繁!

謹防詐騙 | 天上不會掉“餡餅”,警惕非法集資陷阱

不法分子常常以公司的名義,採用散發傳單、當面授課以及口口相傳等方式,許以高額利息、“消費返利”的噱頭,鼓動老年人出錢辦會員卡,用豐厚禮品、免費旅遊的機會、短時間高額報酬等為誘餌,誘騙老年人投資,在吸收到一定資金後捲款逃跑,導致老年人積攢的一輩子積蓄血本無歸,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

那麼,

非法集資可能會涉及哪些罪名呢?

謹防詐騙 | 天上不會掉“餡餅”,警惕非法集資陷阱

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根據主觀目的、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等情況的不同,非法集資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謹防詐騙 | 天上不會掉“餡餅”,警惕非法集資陷阱

2、集資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後

檢察官在這裡可要提醒大家:

非法集資套路多,高額回報算一個;

天上不會掉餡餅,一夜暴富是陷阱;

樹立正確理財觀,謹慎投資保安全;

非法集資齊防範,你我共創好生活。


供稿:大田縣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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