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銀行信用卡中心不應先許諾於人,後“失信於人”行為


銀行信用卡中心不應先許諾於人,後“失信於人”行為


近日以來,我們接到了很多信用卡持卡用戶的反饋,在反饋中信用卡持卡人明確的表示:這些銀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員明明告訴他們只要撤除投訴協商的事就能商量,但是一旦信用卡持卡人撤訴了,這些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員就“立馬變臉”說沒有協商這回事。

看到這些反饋的信息以後,我們就聯繫了幾個同樣遭遇的信用卡用戶瞭解情況,根據這些信用卡用戶表示:我們逾期固然不對,我們也在有限的能力下解決我們的逾期問題,但是這些銀行自持是銀行機構,肆意的騷擾我們的親屬好友同樣是違規行為。

本來,我們逾期就是因為一時的資金週轉不開,需要向親屬好友借錢才能償還逾期的債務,但是這些銀行的第三方催收機構肆意的騷擾我們的親屬好友導致這些親屬好友不敢借錢給我們,甚至他們還頻繁的騷擾我們工作的單位導致我們下崗失去了原有的經濟來源,在這樣的環境下我們如何有能力去還給他們這筆債務呢?

其實,信用卡逾期也是我們不願意看到的,逾期以後我們也是積極的和銀行的客服進行協商,但是協商的結果總是這些銀行的客服拿出“霸王條款”來惡意威脅我們,甚至一旦提及催收問題,這些銀行的客服就把電話轉給第三方,最終協商的問題也未能解決實際面臨的局面。

而信用卡持卡人面臨的不僅僅要面臨銀行信用卡中心和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機構的惡意騷擾,甚至銀行的多種“霸王條款”也是“不公平”的行為存在,再說了,這些銀行以“霸王條款”壓榨信用卡持卡人也是無濟於事了,都把信用卡持卡人的工作搞丟了,家庭搞散了,他們還有什麼能力和經濟來源來償還這筆債務呢?

主要的是,現在的這些銀行的行為違反了2010年7月22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00次主席會議通過的《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第六十八條規定:髮卡銀行應當對債務人本人及其擔保人進行催收,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脅迫、恐嚇或辱罵等不當催收行為。對催收過程應當進行錄音,錄音資料至少保存2年備查。

如果這些銀行信用卡中心觸犯了我國法律和違反了相關的規定,而沒有得到相關的法律制裁和應有的懲罰,勢必或造成這些銀行枉顧法律的權威和道德的底線,如果出現了這樣的局面最終以罰款形式來懲罰這些銀行的話,最終他們是感覺不到自己的錯誤的,我們作為中國的公民,有權要求銀保監會以及相關部門加大對於違規銀行的處罰,甚至對於涉及到刑事問題的人追究其刑事責任。

知名媒體人徐亮認為:銀行信用卡中心的這種做法及其的“愚蠢”,他們不想想把原本有工作的信用卡持卡人搞丟了工作,等於失去了償還債務的經濟來源,把信用卡持卡人送上了徵信的話,如果這些信用卡持卡人找不到工作拿什麼償還這筆債務。

甚至把信用卡持卡人的家庭搞散了,他們還有什麼心思去想辦法償還信用卡的債務,我認為這些銀行信用卡中心目前使用的“騷擾式”催收行為是一種及其“弱智”的一種行為,因為他們把信用卡持卡人逼上了“絕境”,那麼這筆債務如何收回就是個問題了吧。

而且,銀行信用卡中心還“愚蠢”的認為,只要他們不協商,利用非法的手段逼迫信用卡用戶償還債務的做法是對的,可是他們萬萬沒有想到,他們這樣做只能把原本有心還款的信用卡用戶逼上“絕境”,甚至還要為其違規行為付出很大的代價。

同時,我們認為造成現在這樣的局面的“元兇”就是這些銀行信用卡中心以及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機構,我們作為中國的合法公民有權要求銀行停止這種違法犯罪的行為,儘快迴歸協商還款的正規渠道,別一錯再錯的觸犯我國的法律和挑戰道德的底線。


銀行信用卡中心不應先許諾於人,後“失信於人”行為

壹家快訊:12月11日電 銀保監會網站11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浦發銀行信用卡中心被上海銀保監局罰款人民幣50萬元,因該中心信用卡催收外包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9年12月3日,上海銀保監局對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作出處罰,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為,2019年1月,該中心信用卡催收外包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60號)第十四條第二款,該中心被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50萬元。

今年7月,上海銀保監局曾公佈行政處罰信息,浦發銀行信用卡中心2015年至2018年6月在為部分客戶辦理信用卡業務時,對申請人收入核定嚴重不審慎,被上海銀保監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30萬元。(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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