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過醫院看病的,肯定知道“醫生填寫病歷”這個環節,病歷不僅是醫生的診斷依據,還是保險理賠的重要材料。
下面兩個案例都是因為病例的小問題而導致了最後的拒賠,那麼我們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應該如何處理?今天好買保帶大家一起來探究下。
案例一
01 真實案例
2013年,宋某為自己購買了一款終身壽險,保額為4 萬元。
2018年 2 月,宋某在家鍛鍊時突然倒地昏迷,其家屬立即將其送往醫院搶救,但為時已晚,宋某最終因腦出血死亡。
事後,宋某家屬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被拒絕,理由是醫院出具的宋某醫療資料中顯示夏某系投保前患有高血壓,有7-8年的病史,宋某系高血壓導致的突發性腦出血死亡,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02 案例分析
宋某家屬無奈之下申請了法律援助。律師仔細研究門診病歷發現,其中並沒有記載夏某有7-8年高血壓病史。
之後律師又到醫院查詢內檔,發現宋某有7-8年高血壓病史是主治醫生在住院病歷中記載的,不對外公開,但該資料被保險公司獲知並作為拒賠的依據。
然而宋某家屬反映,宋某根本沒有患有7-8年高血壓,經與宋某主治醫生多次溝通後,主治醫生最終承認是筆誤,系由於病人來時情況緊急,導致醫生誤判,並出具了相關證明。
但醫院卻因為各種原因不願意加蓋公章,但保險公司要求必須醫院出具病歷修改證明後才能申請理賠,無奈之下,宋某家屬將醫院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醫院出具夏某真實的醫療資料,對不符合事實真相的關於“宋某有7-8年高血壓既往病史”的表述予以更正。
該訴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15年12月15日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判決醫院修改刪除病歷中不正確的記載,最終宋某家屬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
案例二
01 真實案例
2014年12月8日,
李某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祥和萬家特享款兩全保險合同》及附加《08特享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保額10萬元。
據附加《08特享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條款2.3約定: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後,初次發生重大疾病,被告應按約定保額即10萬元給付保險金。
2017年7月11日,李某因病到腫瘤醫院進行治療。依據病歷,李某認為其被診斷為“右乳癌CT2N0MOMⅡ a 期”。
可當李某去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卻給出的回覆是拒賠,理由是“右乳癌CT2N0MOMⅡ a 期”診斷並不明確,而非“右乳癌”,不在重大疾病範疇內。
於是,李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02 案例分析
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病歷能夠證明患“右乳癌”事實成立;而且原告也提供了醫院證明,對病歷書寫的瑕疵做了合理解釋。
所以判決結果為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險金10萬元,癌症確診保險金35萬元,並支付原告住院津貼保險金6300元。
好買保觀點:
上面兩則案例都講了病例的一些小問題導致的理賠失敗,但是根據法院的判決,我們可以先採取一下方法補救。
(1)找主治醫生更改:在發現病歷出錯以後,自己是不能隨意塗改的,只要情況屬實,絕大多數醫生都是樂意配合去修改的。
(2)與醫院醫務科協商:如果醫生不願意改正,去醫院的醫務科部門,專門用來處理醫療方面的糾紛和投訴。如果還是不能改,那就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了。
最後,病歷是保險理賠中的關鍵材料之一,對於已經擁有保險的人來說,一定要引起重視。看病歷是否與自己所患病情一致,要避免因病歷寫錯而導致無法理賠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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