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迫使村民“被自願”土地流轉就是坑農

敬一山

  還有一個多月就將迎來2020年,新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就要開始施行。新法在今年8月通過時曾有很多積極評價,被認為能使被徵地農民有更多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可最近央視的一則報道,展現一些基層政府總是把好經念歪,用為農民好的名義坑害農民。

  據報道,8月底,陸續有一些貴州省修文縣程官村的村民反映,當地在沒有和他們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就組織人員和機械,剷除了他們田裡的作物,建設菜籃子基地。在當地官員看來,強行完成農民的土地流轉是個大好事,既能“增加老百姓經濟作物的種植比例,提高收入”,又能“解決(貴陽)市民的菜籃子工程”,可事實真是如此嗎?

  顯然,這些官員低估了農民自己算賬的能力。當地把建設蔬菜基地當做“重大民生工程”,當做“一項政治任務”,忙著算各種大賬,偏偏沒換位想想農民的利益。那些反對流轉土地的農民,不是故意要和地方政府作對,只是他們也有自己的利益要捍衛。

  從報道來看,那些村民不同意土地流轉的理由大致有兩條:其一,他們曾經被欺騙過。2017年,當地有兩百餘村民流轉了700多畝土地,龍場鎮政府、程官村村委會以及村集體企業共同參與,協議寫明瞭會將盈利的15%給原承包農戶。但兩年多的時間過去了,村民們卻沒有得到分紅。基層政府曾經失信於民,當然就很難再贏得信任。

  其二,有村民細細算過賬,他家有兩畝地,若流轉出去,每畝800元的流轉費,加上15%的分紅,一年收入不到5000元,而自己種植蘘荷,一年可以收入1萬多元。這本來就是很簡單的一筆賬,基層政府不可能算不清楚。算清楚了還不盡可能提高流轉費卻強制推行,讓人懷疑這是故意“吃定”農民,想要犧牲話語權最弱的村民來完成自己的“政治任務”。

  按照法律,土地流轉應當遵循“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如果真正堅持這些原則,土地流轉的確可能變成共贏的好事,既保障了農民的利益,也有利於土地規模化經營。但難題就在於,如何保證地方政府在和村民的博弈中不濫用優勢地位,迫使村民“被自願”。

  為了保證基層政府依法流轉,現有法律已經做了一些很有針對性的程序規定。比如,把原來的批後公告改為了批前公告,意在使被徵地農民在整個過程中有更多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而修文縣的這個案例卻提醒,這些精細的規定在基層很容易被懸空。村民沒有同意土地流轉協議,“自願”根本無從談起,但挖掘機、剷車就開進田地把農作物剷掉了。這些野蠻粗暴的行徑就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可是這些違法者和負有指揮責任的部門,承擔了什麼責任呢?

  強行剷掉村民作物強制流轉土地發生在8月份,如今幾個月的時間過去,違法者有沒有付出代價,央視的報道里沒有交代。但報道里提到,修文縣建設這個蔬菜基地是“按照上級的統一安排”,再結合“政治任務”等提法,這件事會怎麼善後恐怕也不難想象。即便要追責,也極有可能大事化小,地方有的是辦法補辦手續,讓村民“自願”。

  覆盤事件整個過程和信息不明朗的善後情形,不難發現最需要警惕之處——本意是要保障村民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有可能在基層異化,讓地方政府打起農民承包地的主意,最終傷害農民利益。而這暴露的最大問題,並不是法律不夠完善,而是法律能不能真正被捍衛,尤其是罰則能不能落地。

  按照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修文縣這樣簡單粗暴的行為,顯然是赤裸裸地違反法律規定。那麼那些徵地有沒有還給農民,那些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有沒有被依法給予處分呢?違法行為不會因為“上級統一安排”和“政治任務”而被豁免,農民的土地才能真正安全。

  (作者系時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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