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4 女子詐騙閨蜜獲刑 二審裁定發回重審

女子诈骗闺蜜获刑 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司法鑑定機構就兩人微信對話出具鑑定報告。受訪者供圖

女子诈骗闺蜜获刑 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張月指責李安琪冒充多人身份行騙,李安琪否認。微信證據圖片

2016年4月5日,時年26歲的女孩李安琪因為詐騙被警方帶走,報案人是她相處了七八年的閨蜜張月(化名)。

據張月報警時的敘述,李安琪為自己介紹的男友袁灝宇、男友妹妹、香港算命大師等四人,均是李安琪一人扮演,並以算命大師驅邪保平安為由,詐騙其150萬元。法院一審時,李安琪對所有指控表示否認,稱系張月故意陷害。

去年12月28日,北京西城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李安琪有期徒刑10年,其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李安琪辯護律師徐昕表示,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證明李安琪虛構並冒充三人微信賬號,將為她進行無罪辯護。

昨日上午,此案二審在二中院開庭審理,法院終審裁定,決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閨蜜指被告人冒充算命大師詐騙

自女兒李安琪被帶走後,楊孟華就一直奔波在長春老家與北京兩地之間,她頻繁地為女兒更換辯護律師,到昨日二審開庭已是第十個律師。“我希望律師能給我女兒做無罪辯護。”時隔兩年多,楊孟華始終相信,安琪不會實施詐騙,更不會欺騙自己最好的朋友。

楊孟華回憶,2009年,李安琪前往澳大利亞悉尼大學讀大學,結識同校留學生張月,彼此以閨蜜相稱。李安琪與張月先後留學歸來,同在北京,常住在一處,關係更為親密。

2016年3月28日,兩人維持七八年的閨蜜關係走到盡頭。當日,張月來到北京市西城分局廣外派出所報案,稱李安琪為自己介紹的男友、男友妹妹、香港算命大師等四人,均是李安琪一人扮演。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23日期間,李安琪以算命大師名義,共騙她150萬元。

關於男友袁灝宇,張月稱只是通過微信聊天。“男朋友很關心我,但我始終沒有與對方見過面,沒有與對方打過電話,沒有與對方語音過。”而為了給男友及自己家人祛災保平安,張月給算命大師支付了多筆費用。

材料顯示,2016年2月29日,為“救袁灝宇命”,張月三次各轉賬5萬元。3月1日,為“救袁灝宇命和祛除袁灝宇前女友請的小鬼”,轉賬50萬元。3月18日,為“給袁灝宇幫忙和不讓高中時情敵再加害我”,花費15萬元。

張月對辦案人員說,“一次聊天中,我問男朋友的問題,李安琪回覆,我覺得有問題,便說我已經發現你們是同一個人,隨後李安琪承認冒充了其他四人,在微信上與我交談。”次日李安琪退還她60萬元,並承諾將錢全部退給自己,但之後李安琪便聯繫不上了。

二審法院裁決稱應繼續補充證據

去年12月28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間,李安琪利用微信虛構算命大師助理、給被害人張月介紹的男朋友袁灝宇、袁灝宇之妹等多人與被害人張月進行交流。在此過程中,李安琪以購買水晶配飾、請大師擺陣做法事幫助被害人張月及男友、家人消災轉運、保佑平安等名義,多次騙取被害人張月錢財。

2016年3月24日,被害人張月在微信聊天過程中發現被騙,與李安琪對質,李安琪於當日歸還張月59.5萬元。同年4月27日,李安琪之母代為向張月還款80萬元。

判決中記載了偵查機關出具的工作說明:因未將李安琪的手機認定為作案工具,故未予扣押,暫存於看守所其個人附物;由於偵查員誤操作,將李安琪手機內的商業信息刪除;張月稱其手機內存有個人隱私,不能向公安機關提供,自行打印證據材料並提供視頻資料提交公安機關。

法院判決中指出,本案電子證據在提取過程中有瑕疵,但經過公安機關補正及說明,可以進行合理解釋,具有相應的證據能力,予以認定。故以詐騙罪判處李安琪有期徒刑10年。

因不服一審判決,李安琪提出上訴。14日上午,北京二中院進行二審開庭。

裁定書列出辯護人的幾點意見,認定李安琪詐騙的證據不足;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記錄來源不清,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記錄有刪改的情況;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屬實;申請被害人出庭,要求將被害人涉嫌詐騙、偽造證據、誣告陷害的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

裁定指出,本案事實不清,但存在繼續補充證據的條件和可能,故撤銷一審判決,並將本案發回西城法院重新審判。

■ 焦點

律師稱筆錄有出入 聊天記錄存疑

通過律師楊孟華瞭解到,女兒李安琪歸案後曾作了認罪供述,但也有不認罪供述。

在認罪供述中,李安琪承認為張月介紹的男友袁灝宇、男友妹妹,以及香港的算命大師,均是自己一人編造扮演。這三個微信號,是她在群裡找朋友要的,原本是為了給自己的代購刷好評,編造男友妹妹,用於在以袁灝宇名義跟張月聊不下去時,能岔開話題或緩解僵局。

“介紹香港大師,是為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讓張月知道我認識的人比較廣泛。”筆錄中,李安琪供述稱,剛開始沒打算騙錢,後來發現她特別信大師,便以幫助張月還有她父母、她的男友祛災,擺水晶陣需要費用為名實施詐騙。

不過,2016年6月28日之後,李安琪再未做過有罪供述。李安琪在後續的筆錄中說,“我既沒有冒充大師,也沒有詐騙張月的錢款。”

李安琪提出,她與張月之間有很多經濟往來。可概括為三部分,張月平時會從她這裡代購奢侈品等需付款;張月家人給張月轉賬不方便,因為張父的工作,會通過她中轉;張月之前向她借過錢,通過轉賬還款,因為是好友,沒寫借條。

針對李安琪在公安機關作出的6份筆錄,辯護律師徐昕提出質疑,他表示,在審查起訴時的案卷中,第一次訊問筆錄,“4月5日17時10分至21時38分”有兩份時間相同,訊問人員相同,但內容卻是完全相反,一份承認詐騙,另一份否認詐騙。法院審理階段,兩份供述的時間都被修改。徐昕認為,這兩份筆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此外李安琪家屬提供的材料中,北京信諾司法鑑定所根據李安琪的手機,出具了鑑定意見書,材料顯示,在案發前她們在微信上就詐騙一事交談。

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李安琪開始稱對詐騙一事“不明白”,但之後又承諾給張月“還錢”。

李安琪的二審辯護律師徐昕表示,認定李安琪犯罪的關鍵證據有兩個,即李安琪和張月提交的聊天記錄。李安琪的手機沒有扣押手續,並且有刪改的痕跡,而張月始終未提交作為原始儲存介質的手機。因此,這些不能作為定案根據。(記者 左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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