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業委會攆走“物業”,搞小區“自治”,結局會如何?

Ao物業君


《物業管理條例》裡已經明確規定了小區解聘和選聘物業公司必須要經業主大會的授權,且必須要經“雙過半”才合法有效!

而對小區的物業管理,並非只有聘請專業的物業公司才能對小區的物業管理,可以對外聘請專業的人員來管理,也可以業主自治管理。

但題主所說的業委會“攆走”物業公司而實行對小區“自治管理”,這兩件事情是否已得業主大會的授權了?是否合法?這個我們是不得而知。

這裡我們暫且當業委會的行為是合法的去作討論吧,若不合法,那業委會對小區的“自管”工作則無法展開,因為業主們是不會支持業委會獨斷專橫的行為的,因而收物業費也是一個難題。



那物業公司被業委會“攆走”後,小區要實行“自治管理”,無非是以下三種管理物業的模式:

第一種:小區既不再聘請新的物業公司,也不對外招聘專業人員來管理小區。而由業委會負責安排自己小區的業主來管理小區。

但業委會只是民間組織,沒有法人代表,沒有發票,沒有賬號,物業費如何收取?又如何管理?小區內部的事情倒容易解決,但對外事務就難以處理了。況且業委會無法承擔小區裡大量、長時間的、各種各樣的管理工作和矛盾與利益的衝突,更沒有經過培訓,有專主技能的人員,自管的工作能順利開展嗎?而在管理過種中出了安全事故,那由誰去負責?這些問題不得不去考慮的。

第二種:由業委會直接對外招聘專業公司進行管理。

其實這個只是換個形式而已,實際也就是聘請了物業公司。物業管理雖然可以將一些專業的服務分開,由各公司分別執行,但如何協調各專業公司的分工與相互配合,如何協調業主與專業公司的溝通,如何對專業公司進行日常的管理與監督,如何收取物業管理費用,這些都需要根據小區的規模組織一定常設的人員來完成,那相信費用開支也不低。


第三種:業委會直接向社會招聘保安人員、保潔人員、維修人員、綠化專業人員等,並聘請專業的管理人員對這些一線工作人員進行管理而不是聘請專業公司。



那業委會“攆走”物業公司,摘小區“自治管理”,無論哪種自管方式,不是不可以嘗試,但有一定的難度,這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工作,小區自管也有非常成功的例子,但在全國屈指可數,而更多的都是以失敗告終。

成功的模式是難以複製的,只可作為參考,根據自己小區的實際情況而定。因為每個小區業委會的能力和責任感不一樣,業主們參與小區事務的積極性也不一樣。自管成功的小區確實可以為業主們省下一部分費用,但不成功的往往就廢了一個小區,這絕不是危然聳聽,已有這樣的例子。

這樣說吧,業委會“攆走”物業公司而搞小區“自治管理”的這一“壯舉”,最後“不成功便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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