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业委会撵走“物业”,搞小区“自治”,结局会如何?

Ao物业君


《物业管理条例》里已经明确规定了小区解聘和选聘物业公司必须要经业主大会的授权,且必须要经“双过半”才合法有效!

而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并非只有聘请专业的物业公司才能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对外聘请专业的人员来管理,也可以业主自治管理。

但题主所说的业委会“撵走”物业公司而实行对小区“自治管理”,这两件事情是否已得业主大会的授权了?是否合法?这个我们是不得而知。

这里我们暂且当业委会的行为是合法的去作讨论吧,若不合法,那业委会对小区的“自管”工作则无法展开,因为业主们是不会支持业委会独断专横的行为的,因而收物业费也是一个难题。



那物业公司被业委会“撵走”后,小区要实行“自治管理”,无非是以下三种管理物业的模式:

第一种:小区既不再聘请新的物业公司,也不对外招聘专业人员来管理小区。而由业委会负责安排自己小区的业主来管理小区。

但业委会只是民间组织,没有法人代表,没有发票,没有账号,物业费如何收取?又如何管理?小区内部的事情倒容易解决,但对外事务就难以处理了。况且业委会无法承担小区里大量、长时间的、各种各样的管理工作和矛盾与利益的冲突,更没有经过培训,有专主技能的人员,自管的工作能顺利开展吗?而在管理过种中出了安全事故,那由谁去负责?这些问题不得不去考虑的。

第二种:由业委会直接对外招聘专业公司进行管理。

其实这个只是换个形式而已,实际也就是聘请了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虽然可以将一些专业的服务分开,由各公司分别执行,但如何协调各专业公司的分工与相互配合,如何协调业主与专业公司的沟通,如何对专业公司进行日常的管理与监督,如何收取物业管理费用,这些都需要根据小区的规模组织一定常设的人员来完成,那相信费用开支也不低。


第三种:业委会直接向社会招聘保安人员、保洁人员、维修人员、绿化专业人员等,并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对这些一线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而不是聘请专业公司。



那业委会“撵走”物业公司,摘小区“自治管理”,无论哪种自管方式,不是不可以尝试,但有一定的难度,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小区自管也有非常成功的例子,但在全国屈指可数,而更多的都是以失败告终。

成功的模式是难以复制的,只可作为参考,根据自己小区的实际情况而定。因为每个小区业委会的能力和责任感不一样,业主们参与小区事务的积极性也不一样。自管成功的小区确实可以为业主们省下一部分费用,但不成功的往往就废了一个小区,这绝不是危然耸听,已有这样的例子。

这样说吧,业委会“撵走”物业公司而搞小区“自治管理”的这一“壮举”,最后“不成功便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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