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當我們在討論聯璧金融自融和非法集資時,我們在討論什麼?

從業務模式角度分析聯璧金融與唐小僧為何被控非法集資?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律師網)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當我們在討論聯璧金融自融和非法集資時,我們在討論什麼?

聯璧金融:消費返利+理財產品

2018年6月25日,在錢寶網、雅堂金融、唐小僧等網貸平臺紛紛爆雷之後,聯璧金融傳出被公安部門立案偵查、15名相關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消息,至此,民間四大高額返利P2P平臺全部停業。

聯璧金融主要業務模式是兩種,一種是出售常見的金融理財產品銷售(活期和定期),一種則是與硬件製造商斐訊聯合推出的路由器、手環等產品的0元購計劃,筆者討論此兩種模式所涉及的非法集資相關問題,最後結合唐小僧、雲聯惠等案,對他們的業務模式、投資人權益保護等問題初略進行探討。

並不是所有的爆雷都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所謂爆雷,並沒有一個法定的或者商業上的定義,公認的定義是“因逾期兌付問題或經營不善而停業”。很多投資者或者網友一聽到“爆雷”兩個字,就馬上聯想到非法集資、龐氏騙局。

其實這並不合理,爆雷僅僅只是經營狀態的通俗說法,不代表經營模式一定出現了違法犯罪的情況,也有可能就是出現了風控不嚴或者是突發性擠兌、借款人出現大面積違約導致平臺無力經營,也叫爆雷,今年就有不少平臺以合法清盤的方式退出互金行業。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如果平臺涉嫌非法集資或龐氏騙局,爆雷是早晚的事。

投資返利的模式是否構成非法集資?

投資返利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比如在聯璧金融所出售的金融產品中,其推出的金融理財產品很多都是投資送禮、投資返利型產品,比如投資3.6萬元送2999元的手機,投資9000元送329元的遙控塔扇,投資8.7萬元送價格為6688元的iPhone8手機,部分返利高達投資額度的近10%。

還比如唐小僧的在其公開的廣告宣傳中,都是以理財平臺自居,並承諾高額的返利,比如“5萬元活期48小時返900元,5天返1200元,100元3天擼30元等等。”

很多人會認為這種直接的投資返利會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其實並不一定。

歸根到底,這種購買金融理財產品送禮品的行為,並不一定和非法集資、龐氏騙局畫上等號。

他們甚至並不違法,因為這種極有可能屬於商業銷售活動中正常的促銷讓利行為,並不能將其與非法集資犯罪等同,當然,很多涉嫌非法集資的平臺,為了維持平臺不斷擴張和生存,會跑出各種高額返利、優惠誘惑,但這是結果上的相同,並不能說明經營模式的問題,所以不能輕易把投資送禮行為與投資返利、消費全返等直接劃上等號。

另外,由於聯璧金融在售賣理財產品的過程中,會出現於K碼返利活動綁定的情況,比如要獲得399的返利,必須購買4000元的定期理財等等,這種行為,本身不屬於非法集資的模式,屬於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但是,也會成為非法集資的手段之一。

因此,在互聯網金融平臺中,我們要查看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問題,始終要看金融產品本身的設計是否符合規定,比如對於P2P平臺而言,其是否涉嫌自融和資金池、債券池問題。

0元購的全額返利模式可能涉嫌非法集資問題?

所謂的0元購,其實就是一種消費返利模式,比如最近案發的雲聯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其就是被指控以高額返利、全額返利模式非法集資的典型案例,聯璧金融所涉嫌的0元購模式,方式是與斐訊合作,由斐訊出售路由器等硬件產品,用戶購買硬件設備後,到聯璧金融註冊,獲得相關的返現,用戶等於不花一分錢就獲得了一個免費的路由器,有的網友甚至會將路由器轉手,獲得實際的現金收益。有的消費者覺得有利可圖,甚至會大量購入路由器,然後轉手,獲得轉手收入的同時,獲得聯璧金融提供的全額返現服務。

對於這種行為,有觀點認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其他類型的,可以將消費者的購買行為視作一種投資,將商家提供商品的行為視作一種利息,商家如果承諾全額返還,那就會變成一種變相的保本承諾。

注意,在非法集資犯罪中,這裡只要求有這個承諾,不需要實際做到。

返利模式也有可能就是普通的商業促銷行為

但是這種全額返利模式,極容易與合法的商業促銷混淆,他們中的並沒有一個明確數額標準進行區分,比如規定返利額度達到多少算非法集資,多少算正常的銷售。在多數司法實踐中,區分合法促銷和非法集資的關鍵,就是看這種全返模式的目的是為了融資還是為了銷售:

1.合法的促銷返利,商品價格會處於合理的範圍內。合法的促銷返利是為了提高銷售量,如果是為了融資,商品價格一般會遠遠高於其同等商品的市場價值,而正常的返利促銷活動的商品價格,一般不會與市場價格相差太遠;

2.正常的返利活動一般不會維持太久,因為從成本和利潤角度考慮,其還是需要通過擴大銷售量來收回成本,獲取利潤;而涉嫌非法集資的返利活動, 高額返利基本是常態和必備屬性;

3.雖然沒有明確的金額比例標準,但是在正常的返利促銷活動中,多數返利活動的返利不會全款返款,即便有,也是如前文所述在極小的範圍和時間內;而涉嫌非法集資的返利活動,一般返利額度高,範圍大;

4.合法的促銷返利,目的是為了銷售產品或擴大市場,而非法集資的返利活動,本質是一種融資活動;

5.從運作模式上看,合法的促銷返利行為,使用的資金是企業自有的資金,一般有正規的企業項目立案和預算方案,預算用完,活動也停止,不會有額外的危害;而非法集資式的返利活動,支付給消費者的返利,多是來自後來消費者購買產品的投入,財務上有明顯的“拆東牆補西牆”特徵,需要不斷地引入新的消費者進入才能維持運轉,一旦沒有新的投資人加入,整個返利系統將無法維持運營;

6.多數合法的投資返現、消費返現,都是在消費後馬上返還,而大量非法集資類的返現模式,多采用分期返現的模式,提高返現承諾的同時,拉長返現週期,緩解兌付壓力。

當然,現實生活動,商業形態的創新和探索五花八門,比如在雲聯惠案中,根據部分地區雲聯惠的返利承諾,其根本無法做到百分百全返,同時許多雲聯惠合作商戶所提供的商品售價並沒有遠高於市場一般售價,因此對於其性質的認定就需要進一步深入案情才能確定。

聯璧所售賣的理財產品,自融?

截至目前,聯璧金融已推出“零錢計劃”(活期)、“鈴鐺寶(定期)等多款理財產品,如果說此次聯璧是因為擠兌問題而爆雷,極有可能是因為其所謂的隨存隨取的活期產品導致。

其中,其零錢計劃的借款方是上海迅恆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根據零錢計劃產品介紹,標的投入其“雲計算”數據中心運營,從事資源租賃和服務回報,因為服務計劃以小時計費,屬於高頻清算資產,可以做到隨存隨取的理財產品。對於這種些產品應該如何定義?是否涉嫌非法集資?

關鍵的問題,就看融資方上海迅恆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與平臺方聯璧金融是否存在關聯關係,如果存在關聯關係,則有可能涉嫌自融。

根據多方消息,上海迅恆投資、斐訊、聯璧之間都存在著複雜的股東持股關係。

當然,對於這種所謂的關聯關係,如果僅僅是股東身份上有關聯,還很難判定平臺自融,一般必須是在資金上存在關聯,或者是平臺的實際控制人就是融資人方的實際控制人,一般要達到這種關聯程度,即資金的使用人就是平臺本身,而平臺又是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宣傳,向不特定公眾借款、集資,同時承諾了保本付息,就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其他非法集資類犯罪。

否則,如果僅僅是人事上的關聯關係,依然很難判定刑法意義上的“自融”存在,可能僅僅涉嫌違規運營,而不是犯罪,如果是如此,則問題就回到了前文所述的消費返利涉嫌非法吸存的問題。

另外,對於出售活期理財產品的P2P平臺,本身就涉嫌違規,根據2017年銀監會就發佈了《關於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規定,以活期、定期理財產品的形式對接債權轉讓標的,由於可能造成資金和資產的期限錯配,應當認定為違規。

唐小僧,據其自己宣傳,其不是P2P,是P2F模式

唐小僧,根據其官方自己的宣傳,其一直是P2F模式,所謂P2F,就是person-to-financial institution products,中文含義就是個人對金融機構理財產品,顧名思義就是從事個人與金融機構產品的借貸。

根據之前的信息披露,唐小僧自稱最初是從事銀行、券商資管、基金等金融產品的代銷,因為根據2016年《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貸機構不得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等金融產品。而唐小僧不是P2P網貸,是P2F,理論上屬於互聯網嫁接資管,是互聯網技術與金融對接的產物,其自認為不受此辦法監管。

但是2018年互聯網資管新規第29條規定,未經許可,依託互聯網以發行銷售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定向委託計劃”“定向融資計劃”“理財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轉讓”)等方式公開募集資金的行為,應當明確為非法金融活動,具體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等;未經許可,互聯網資管模式需要立即

當我們在討論聯璧金融自融和非法集資時,我們在討論什麼?

停止,存量業務最遲於2018年6月底壓縮為零。

以上推定的出臺,導致唐小僧的所謂P2F模式受到嚴重的質疑。

而唐小僧本身的業務模式到底是否涉及非法集資問題,是否涉及資金池、自融問題等等,目前都有待進一步的案件調查工作,筆者此前在《唐小僧的P2F模式,到底是非法集資犯罪還是違規金融活動》唐小僧的P2F模式,到底是非法集資犯罪還是違規金融活動?一文中對此問題有較詳細的闡述。

P2P平臺的定位是中介,而且是信息中介,不是資金中介,更不是信用中介。

在大量案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的定義關鍵,表面上是公開宣傳和針對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問題的關鍵完全不是宣傳方式和對象,因為大量互聯網金融平臺本身都是在網絡上公開宣傳和針對不特定的互聯網用戶,因此定義其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關鍵,就是看平臺是否承諾還本付息,一旦承諾還本付息,投資行為就變成了儲蓄行為,就侵害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這也是為何監管層一直在強調要打破平臺剛性兌付,深入來看這不僅僅是簡單的行政合規要求,其內在的指導精神就是防止非法集資犯罪,要求嚴格區分自擔風險的金融理財和公民存款的界限,而剛性兌付、保本付息就是對這一界限的侵犯。

但是,如果是民間借貸,保本又是必須的,支付利息也是受法律保護的,所以在民間借貸領域,區分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的標誌,就是借款對象和借款信息的傳播方式,如果是公開宣傳,一般是“口口相傳”,面向不特定的對象借款,支付利息,那就構成了非法集資。但是P2P的出現,讓這個界限變得模糊,所以監管層對於P2P的要求就是,嚴禁P2P出面擔保,嚴禁自融,嚴禁資金池。(廣強曾傑寫於2018年6月26日)

當我們在討論聯璧金融自融和非法集資時,我們在討論什麼?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