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同是發放職工福利,稅、會處理大不同!

粉絲提問

企業將自產的產品和外購的產品都用於職工福利,會計認為這兩種方式會計和稅法處理一致,理解對嗎?

同是發放職工福利,稅、會處理大不同!

專家答疑

自產產品用於職工福利

1.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 第十章 職工薪酬》規定,企業以其生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量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賬務處理: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研發支出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相關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增值稅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

因此,自產產品用於職工福利,在增值稅方面應按視同銷售處理,確認銷項稅額。

3.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自產產品用於員工福利,企業所得稅方面應視同銷售,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小結:自產產品用於職工福利,會計上應確認銷售收入同時結轉相關成本;增值稅上應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額;企業所得稅上確認視同銷售確收入,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成本。因此,稅會無差異。

外購產品用於職工福利

1.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 第十章 職工薪酬》規定,以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入成本費用。

賬務處理: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研發支出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增值稅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購進的貨物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外購產品用於集體福利,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認證,抵扣了進項稅額,也應將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

3.企業所得稅處理:

《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的資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因此,企業外購產品用於集體福利,產品所有權和控制權均已從企業轉移給了員工,所得稅應視同銷售,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小結:外購產品用於集體福利,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入成本費用;增值稅不需要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額,但如果外購用於集體福利的產品已抵扣進項稅額,需要將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企業所得稅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成本。因此,稅會有差異,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需要調整。

溫馨提示:發放福利給本企業職工,應按職工獲得非貨幣性福利的金額併入發放當月職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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