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融資平臺公司轉型的正確打開方式

融資平臺公司轉型的正確打開方式

本文綱要

第一章 融資平臺政策邊界和合規審核要點

第二章 融資平臺定義困境

第三章 平臺公司轉型的正確打開方式

第一章 融資平臺政策邊界和合規審核要點

城投融資平臺公司經歷了約20年的發展歷程,為了迎合高端大氣上檔次的諸多要求,建平臺、去平臺、添夾層、重建平臺、實體化、SPV,平臺們弄了好多個馬甲脫了穿、穿了換、換了脫的幾個來回,忙得不亦樂乎。

不過有趣的是,大家仍習慣於把地方政府實現融資用於開發建設的融資平臺公司稱為“城投公司”或者“城投平臺”。

可是,論名字,很多融資平臺並不叫城投公司;論地域,融資平臺公司的投融資領域也不限於城市;論意義,城投公司也不必然代表著為政府融資的含義。

不管怎樣,本文仍然把它們表述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平臺”或“平臺公司”吧。

一、現有文件體系:從未禁止平臺公司融資

現有文件體系從未禁止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本來這是個一貫的宗旨,但一直有許多人反覆諮詢。

因此,本文在開篇再次重申這一觀點,文件法規中比較類似的是文字是“禁止地方政府違規舉債”、“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為了進一步釐清法規政策要求,本文將分層逐步討論對於平臺公司融資的監管政策邊界,並在本章末尾給出一個審核要點清單,以便於讀者查詢、掌握。

二、國發43號文,財預50號文:與政府債務隔離是合規關鍵

2014年《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提出:

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金融機構等不得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

2017年《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亦強調:

......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進一步規範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管理,推動融資平臺公司儘快轉型為市場化運營的國有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市場化融資”,

......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干預融資平臺公司日常運營和市場化融資。地方政府不得將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來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資源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行為。

回顧近年來的文件體系,對於融資平臺管理的核心要點逐漸清晰:即政府債務與企業債務的完全隔離,地方政府不得對企業的債務兜底,公益性資產不得注入融資平臺公司。

注:為節約篇幅,較為著名的文件,未提及具體文件名稱及發文時間的,可參見文末註釋[注1]文件目錄。

三、國發19號文:無收益的公益性項目不得通過平臺融資

2010年國務院發佈的的《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是融資平臺公司管理的綱領性文件,文件要求:

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

針對該文件原文的直接簡單理解是,融資平臺不得再為無收益的公益性項目融資。

在之後的很長時間裡,對於“無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定義仍有爭論,主要是集中在何為“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或“無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尤其是土地整理項目是否納入“無收益”的公益性項目。

由於業內較多觀點持認同“政府性基金收入”可以納入“有收益”類型,從而在之後一段時期內,平臺公司仍在開展土地整理項目的融資(直到後期文件進一步明確禁止這樣做)。

不過,業內比較一致的觀點是,沒有收益(或少到可以忽略不計)的無收費公路、橋樑、管網、公園、綠地等等,一定屬於“無收益”的公益性項目。

19號文的啟示是,如果平臺的合規轉型做得還不夠好,那就先不要承擔公益性項目的融資,讓平臺的乙方來承擔。

四、銀監發10號文:平臺名單管理下的總量控制

銀監會針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監管,依託《關於加強2013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3]10號),主要以融資平臺名單為基礎進行管理。

銀監會對融資平臺貸款管理的核心要求是“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不得新增融資平臺貸款規模”。

銀監10號文的相關要求不只是針對銀行貸款,受該文件約束的金融機構還包括“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也就意味著,非標中的信託貸款和融資租賃貸款也需要遵循銀監會的平臺名單管理要求。

此外,銀監會融資平臺名單也被其他監管機構廣為借鑑,如交易所公司債發行中,明確要求銀監會城投平臺名單內的企業不能發行公司債。

[注:以上兩節摘引自固收彬法(孫彬彬 高志剛),有刪節]

五、42,743,406號文等:平臺公司東山再起的春風

國辦發42號文提出了平臺轉型的要點,也即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PPP項目條件:

進行市場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對已經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的,在其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務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並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前提下,可作為社會資本參與當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2017年5月公開的財預50號文則如是表述:

推動融資平臺公司儘快轉型為市場化運營的國有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市場化融資。

2017年11月,財政部發布《關於國有資本加大對公益性行業投入的指導意見》(財建[2017]743號文),提出“發揮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資本配置功能”的轉型方向,“堅持市場化運作”的轉型宗旨,和“探索有效的運營模式,通過開展投資融資、產業培育、資本整合”的業務路徑。

2018年3月,發改委發佈《關於實施2018年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重點任務的通知》(發改規劃[2018]406號文),提出“支持轉型中的融資平臺公司及轉型後的公益類國企依法合規承接政府公益類項目”。

據此,為了加以區分,我們將這樣的功能定義為“籌資功能”——即,不僅籌集資金,而且籌集資產用於投資和供給公共產品。

下文所提及的“融資平臺融資”或“融資平臺籌資”均指其籌資功能的發揮。

【總結】

綜上所述,通過整理現有文件可知,對於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籌集利用外部資金提供公共產品行為,其政策邊界為:

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行為從未被禁止,但融資行為必須與政府債務隔離;無收益的公益性項目不可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其轉型方向是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業務內容是開展投資融資、產業培育、資本整合。

六、平臺公司合規審核要點

【要點】

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即可判定為違規:

1. 企業資金轉入財政部門並約定償還的政府舉債行為。

2. 地方政府向企業注入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

3. 地方政府承諾將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償債資金來源。

4. 地方政府違法為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承諾、兜底的行為。

5. 融資平臺為無收益的公益性項目融資。

6. 地方政府虛構或超越權限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臺公司融資。

7. 涉及與地方政府信用掛鉤的虛假陳述、誤導性宣傳。

8. 此外,債務性資本金,是針對所有項目的禁止性要求。

以下情況並不必然違規,也並非一定涉及融資平臺公司:

1. 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企業

2. 還款來源為政府財政部門應付款

3. 地方國企使用的任何本身合規的金融工具

【焦點】

儘管如此,我們發現在43號文到50號文明確提出與政府債務切割之前,無論是名單制管理還是總量控制,均未對融資平臺貸款起到很好的限制作用,由此涉及到我們將在下一節進一步討論的:融資平臺公司定義的困境。

第二章 融資平臺定義困境

困境主要源於融資平臺與非平臺間模糊的邊界標準。可以說,“融資平臺公司”這一管理課題,產生伊始就在其概念上遭遇困境,導致判定平臺與非平臺的邊界標準一再模糊。

作為融資平臺公司管理的綱領性文件,《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定義為:

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為了表述清晰、便於落實,財政等部門在隨後下發的《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中加以補充:

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一、股權歸屬定義

幾乎所有的地方國有企業,都是按照“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的方式設立的“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因此以股權歸屬的方式界定融資平臺公司是不現實的。

二、融資功能定義

“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是個比較含糊的定義,一般來說,①某一公司融資借款後,②再以借出款項的途徑,直接轉入某個財政賬戶,③用於政府投資項目,④並約定償還本息金額及期限的行為,一定是“融資/舉債”功能的實現。

但是不同時具備這4項條件的行為,是否一定不是“融資/舉債”功能呢?比如說BT、一二級聯動都沒有第②環節,有些約定收益分成的一二級聯動也沒有第④環節。

三、經營範圍定義

412號文的制定者顯然意識到了這一問題:在融資平臺公司定義中,僅僅擴大了出資人的範圍,列舉了公司名稱,還遠遠不能達到精確定義的目的。

為此,該文件做了這樣的補充說明:

對融資平臺公司進行清理規範時,對於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臺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係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臺公司,也要按照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範。

可是,這一補充說明依然未能徹底解決問題。

  • 首先,“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這一要求較易規避,只要承擔了具體項目建設和經營管理就好了,一個開發/建設資質再加上開發/建設業務那也是很簡單的事情。
  • 其次,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範圍及公司類型的界定,是當時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業務範疇,由工商總局以外的其他部委文件來規範,尚有其侷限性。舉例說,你總不能在工商執照的“公司類型”處標註“融資平臺”吧。

四、平臺名單制度

針對這些問題,很多部門設立了專門的平臺公司名單,意圖按照“實名制”方向,進行名單制管理。

可是問題又來了,新設立的企業怎麼按照名單制管理?於是乎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們,在政策向平臺公司傾斜時,就在平臺公司名單裡面挑一個,不是平臺還不高興哩;在政策傾向於去平臺時,只要不是搞到評級那麼麻煩的,就去辦事大廳設立一個新的,一站式服務嘛,設立個公司就是分分鐘的事嘍。

【總結】

除了查詢平臺公司名單之外,僅憑股權歸屬、融資功能、經營範圍等因素,尚不能完全準確地判斷平臺與非平臺公司。

鑑於現有文件對於平臺公司的特徵表述及業務限制,從地方政府和平臺轉型的角度來講,除了發展成為“市場化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這一目標之外,原有平臺公司還應適當補充開發建設業務經營範圍。

第三章 平臺公司轉型的正確打開方式

一、平臺職能:定位特殊

(一)從本質職能辨析真假平臺

從本質上來說,融資平臺公司是為了解決地方政府開發建設需求,主要是籌資投資需求而設立的。在保持公司基於現代企業法人制度框架下的健康經營、持續發展的前提下,受託於或地方政府,投資於開發建設項目,實現地方政府經濟發展職能。

在平臺公司中,遵守相關法律和現代企業制度是前提,按時高效完成開發建設項目投資是路徑,獲取地方政府支付的服務費用或授權的相應項目收益是經營目標。

需要補充的是,雖然平臺公司通常只服務於所屬地方政府,但理論上說,並沒有法律禁止平臺公司向其他地區提供資本運營服務。只不過現實中多數平臺由於規模所限,又頗受打壓,沒能做到而已。

【辨析】

平臺公司是地方政府實現籌資用於開發建設的公司。我們平常所討論的平臺公司,在除特殊說明外的一般情況下,是指大多數普通平臺公司,而非之前一些文章提及的京投公司這樣難以複製的特例。

基於平臺公司從事的建設工程技術和地產開發業務的簡單性和委託開發建設的便利性和廣泛性,除了將沒有實體業務的一般平臺公司歸入平臺公司概念範疇外,也可以將具有工程建設、地產開發業務及資質的平臺公司亦納入平臺公司概念範疇討論。

我們將從事交通高速地鐵輕軌和水電氣熱公用事業等行業為主的公司,納入一般的具有實體業務公司的範圍來討論,分別統一稱為“交通公用事業公司”及“一般公司”,二者在本文中具有相同的指向意義。稱謂的不同,只是由於很多交通公用事業公司曾經發揮了融資平臺的作用,導致轉變為交通公用事業公司成為了很多平臺公司的夢想而已。

(二)經營目標、內容、服務對象的差異

儘管從表面上來看,平臺公司與建設施工企業、地產開發企業、交通類企業、公用事業企業等具有較大的相似性;但究其本質職能,則存在很大區別。

平臺公司是地方政府實現籌資用於開發建設的公司,是為了解決地方政府開發建設需求,主要是開發建設項目中的籌資投資需求而設立的。平臺公司服務於投資項目委託人(通常為地方政府)。一般公司服務於其業務經營所指向的特定客戶。在某些運行階段中,平臺公司的資本運營目標與一般公司的業務經營目標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

舉例來說,地方政府投資水電氣熱基礎配套設施,目的可能是整個園區開發或土地出讓;地方政府投資於軌道交通,是為了提升區域投資環境,或者軌道交通沿線的交通便利進而土地升值,提升片區綜合實力。平臺公司受託進行投資,獲利的標的額是投資額,按照投資額獲取約定收益,或者獲取相應份額的經營權。

而一般公司獲利標的額是銷售額/運營額,尤其,交通公用事業公司獲利標的額是向交通項目客戶(公眾乘客)或公用事業客戶(居民或企業)提供服務的銷售額/運營額,其經營目標是通過項目良好運營以獲取利潤最大化。

(三)管理權限的制約

基於管理權限的設置,大多區縣沒有水電氣熱等營利性公用事業的經營權限,更沒有地鐵輕軌等交通項目等運營權限,其所轄的平臺公司自然也沒有。

即使一些區縣設有交通公用事業公司,也是非獨立法人的分公司,區縣政府的影響力很小。簡言之,區縣平臺公司無權無力經營交通公用事業項目。

(四)實際控制人的差異

平臺公司與交通公用事業公司的人事管理、決策機制等均不同。平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往往是其屬地的地方政府,交通公用事業公司則往往隸屬於更高的層級。

交通公用事業公司有其自身的經營目標、社會責任及員工福祉,要求交通公用事業公司為了地方政府開發建設項目的投資需求而犧牲其已有運營項目的利益,是不合理的。

交通公用事業公司,在一定時期一定項目中,起到了推進地方開發建設的作用,那只是地方政府與社會資本的良好合作,遠遠不能夠期望和判斷交通公用事業公司等同於平臺公司。

一旦地方政府中長期或宏觀發展目標與交通公用事業公司的短期或微觀經營目標發生衝突,後者作為一般公司,必然趨向於選擇保護已有業務利潤目標,而放棄地方政府中長期或宏觀發展目標。或者說,如果交通公用事業公司出於某種原因選擇了屈服於地方政府的中長期或宏觀發展目標,那必然是犧牲了一定的公司利益、效率或福利;或者犧牲了其他。總之,違背市場經濟應有的經濟原則或法律準則。

【要點】

平臺公司與一般公司差異比較分析表

融資平臺公司轉型的正確打開方式

二、轉型方向: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

(一)市場化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

1. 部委文件指引的轉型方向

通過對財預50號文、財建743號文、發改規劃406號文等國家部委系列文件的研讀,可以理解到,所謂平臺公司轉型,主線是建立符合市場化運營的現代企業制度,方向是建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職能是投資融資、產業培育、資本整合,重點是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

同時,政策支持轉型中的融資平臺公司及轉型後的公益類國企依法合規承接政府公益類項目;而不是增加幾種經營範圍,變成實體業務的企業。

2. 地方文件提及的具體模式

如果說50號文、743號文、406號文表述得還比較宏觀且抽象的話,江蘇省多部門發佈的《關於印發的通知》(蘇建建管[2018]23號)中,就更加清晰地勾畫了平臺公司轉型後的畫像:

集中組織建設實施單位,在工程建設全過程行使政府投資工程建設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承擔工程組織建設職能,執行批准的工程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概算,控制工程工期、投資,保證工程質量。

主要職責可以包括:

  • 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編制及報審;
  • 辦理有關報建、報批手續;
  • 制訂項目工作方案、工作計劃和項目管理目標;
  • 負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材料設備採購的招標;
  • 負責集中組織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投資控制、質量安全、工期進度、信息檔案等管理;
  • 組織項目的中間驗收、竣工驗收、項目使用移交等;
  • 編制項目竣工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移交手續等。

江蘇版“授權建設管理”(ACM)[注2]中,“集中組織建設實施單位”並不必須負責施工,只是負責“管理”(包括“控制投資”)。

因此可以猜測到,授權建設管理模式比較可能的結構是“政府授權—集中組織建設實施單位—施工單位”,可以預見的是,ACM有利於發揮平臺公司瞭解區域情況、辦事程序等客觀優勢,在一定程度上將能夠起到籌資投資職能、隔離政企債務、提高管理效率的作用,是平臺公司轉型的可選擇方向之一。

雖然這一結構僅面向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導致包含範圍和收入來源均比較狹窄,但是作為一種具有務實性和探索性的重要嘗試,該模式仍能夠較容易地被推廣到其他政府利用外部資金提供公共產品的項目中去。

3. ABO模式與平臺轉型

較多觀點認為,授權經營模式(ABO)系北京市首創,2016年北京市交通委員會代表北京市政府與京投公司正式簽署《北京市軌道交通授權經營協議》,提出了授權(Authorize)—建設(Build)—運營(Operate)的ABO模式,由市政府授權京投公司履行北京市軌道交通業主職責,京投公司按照授權負責整合各類市場主體資源,提供北京市軌道交通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等整體服務。

政府履行規則制定、績效考核等職責,同時支付京投公司授權經營服務費,以滿足其提供全產業鏈服務的資金需求。

從積極的方面來說,在ABO模式中,平臺公司可以代表政府以甲方身份簽署協議,行使資金渠道和資金管理等方面職能,也可以在職能部門的指導下發揮項目管理職能。

雖然ABO模式本身並不完全屬於政府購買服務,但其啟動了平臺公司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管理方的模式探索,並與ACM一道,通過對政府購買服務和採購工程的綜合性管理,而有望成為平臺公司邁向市場化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重要途徑。由於篇幅所限,我們將在其他的篇章中對ACM和ABO等模式做進一步的研討。

(二)平臺轉型的輔助業務方向

平臺公司轉型在堅持其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發展方向之下,可以考慮加入工程建設、土地房產開發行業中的業務技術相對簡單的部分領域,逐步實現完善經營收入結構、籌集資本金抵押物、壯大自身資產規模、促進對接社會資本等。

1.經營土地房產促進保值增值

通過承攬回遷房等房屋開發建設,切入土地房產開發行業,依靠地方政府配套的產業基金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土地整理進度進行開發建設,逐步壯大資產規模。

平臺公司切入土地房產開發行業的意義是:首先,回遷房建設,本身就是土地整理的另一個方面;其次,房地產開發,是最容易滾動積累抵押物的行業之一,對於之後的發展壯大起到積累作用;再次,平臺公司進入的回遷房建設領域,市場競爭程度較低,土地成本一般較低,資金回收一般也較有保障,因此也較容易獲得資金支持。

2.建設工業廠房用於招商引資

通過開發建設工業廠房,切入產業地產,依靠地方政府配套產業基金支持,按照地方政府產業政策,與地方政府招商部門緊密配合,開展招商引資。

平臺公司切入產業地產領域的意義是:在現行政策法規文件下,“零地價、先徵後返、稅收返還”等政策陸續廢止,產業地產業已成為地方政府招商引資的必需品,當然如果是地方國有獨資公司能夠承擔此項任務,在籌集資金、落實政策等諸多方面均有其先天優勢。

3.承攬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

平臺公司當然也可以考慮參與承攬政府工程用於獲取工程建設收益。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分項目資產債務邊界清晰的前提下,資產規模和管理水平都達到相當高層級時,超大型平臺公司也可考慮向控股集團方向發展。

4.對接合作夥伴啟動PPP及類PPP項目

通過商業、工業地產開發逐步積累資產,按照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鎮化開發建設項目方面的總體規劃,藉助熟悉區域情況、瞭解辦事程序等客觀優勢,履行42號文對於平臺公司轉型參與PPP項目的相關要求之後,作為社會資本,或以政府方實施主體身份對接社會資本,啟動PPP及類PPP項目。

三、平臺轉型失敗的主要原因

1.實體業務化趨勢

以當前的市場環境,具有數十年業務經驗的專業企業,尚且面臨著巨大的市場壓力,而平臺公司並不具備除籌資投資及簡單建設開發之外的業務能力,介入一種自身並不掌握技術的市場化業務,對於平臺公司來說,無異於自尋死路。

對於區縣來說,區縣平臺公司無權無力經營交通公用事業項目;擴張兼併就更不現實。平臺公司向市場化業務的增項轉型只是一廂情願的美好願望而已,多數平臺公司不具備那樣的基礎和實力,也不利於平臺公司發揮其籌資投資職能,地方政府亦不希望平臺公司直接從事交通公用事業項目及其他一般公司業務。19號文發佈至今的八年時間裡,平臺公司轉型失敗的主要原因,是陷入了實體業務化轉型的誤區。

2.ABO和公建公營的消極方面

從ABO及公建公營的另一方面來說,期望平臺公司去擔任服務提供方(乙方),在複雜業務領域內,對於大多數普通平臺公司來說,恐怕還是難以實現。

平臺公司的成長或曰轉型,不能依靠進入實體業務領域;實體業務領域的技術經驗,也不是給個十單八單業務就能掌握的;平臺公司的職能是代表政府合法合規籌資投資,為什麼要轉型成為實業企業才算成長了呢。

說到這裡,我們真的以為平臺公司們不知道如何擴張業務和整合股份麼?當歐洲諸強羨慕嫉妒恨美國,然後信誓旦旦而又勉勉強強地走到一起組建歐盟時,我們以為諸強元首們真的不知道做啥子買賣賺錢麼?經濟發展、主權完整、政權穩定、國防安全、人民幸福,除了薩繆爾森在《經濟學》裡寫的那些東西之外,還需要考慮的太多了。沒有在平臺裡坐個五年八年的,是難以體會平臺與平臺爸爸、哥哥姐姐們的恩義纏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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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文件目錄:

19號文:《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

412號文:《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已廢止。

43號文:《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42號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

50號文:《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

87號文:《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

[注2] 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推進政府投資工程集中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蘇建建管[2018]23號),文件中所涉及的“授權建設管理”概念,業內並沒有統一的簡稱,為了敘述方便,我們將“授權建設管理”譯為ACM(Authorize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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