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周末只准员工休一天的公司算不算剥削员工?

沈西瑞


首先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目前的标准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这是标准工时制企业的要求,但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来讲,不可能做到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那么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实现综合工时制,但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保证一天休息。


因生产经营需要,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多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但前提是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超出的工作时间,企业应当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平日加班需支付相当于日工资的150%的加班费,周末支付200%的加班费,节假日支付300%的加班费,节假日加班的必须支付加班费,不能安排调休。


安排员工加班还不支付加班费的,用“剥削”这个词有点儿过,但这种行为一定是违法的,对于企业来讲,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时间的效率和产出是最重要的,员工休息好了,才能更好地工作。


史永翔商学院




除了国企,有哪家公司明确给员工双休福利?甚至部分公司周末加班都没有加班费。

劳动法有规定,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是8小时,超过8小时就要额外算加班费。但根据我对企业的了解,除非是一线的工人,其他员工很少有给加班费,而其中给加班费的企业还不是按照平时1.5倍、周末2倍的标准执行。



我从毕业到现在,经历了四家公司。

第一家公司非常规范,属于自愿加班,而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的,有时候加班多了,加班费比底薪还高。奈何底薪太低,最后还是辞职走了。

第二家和第三家公司就有点坑了,分别位于深圳和东莞,公司的制度是每周正常上班为6天,加班没有加班费。所以那个时候,只要手头上没事,到点就下班,引起了公司领导的强烈不满,因为其他同事还在蹭加班。



第四家公司,也就是现在还待的公司,福利待遇之类算的上是中上层。唯一不好的就是,公司处于快速发展,加班已经是常态了,而且还没加班费。

总的来说,良心企业就是工资给到位、五天八小时、跟着项目加班、有加班费。


用户69240191446


您好,双休制度并不在法律保护内。按照我国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只要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即符合标准工时制度的要求。也就是说,每周工作6天,休息一天,只要工作做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完全合规的。

政策依据为:《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政策原文为:

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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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问题我想主要是因为两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看似有冲突所导致的。

一个是《劳动法》当中所规定的,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一个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当中所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正是因为这两条不同的规定,使许多劳动者蒙圈了,不知道现在到底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合法,还是每周工作不超44小时合法?



特别是一些学法律的童鞋,始终迈不过心头那道坎,仍坚持认为用人单位执行44小时工时制度也不违法。 因为国务院制定是属于行政法规,而劳动法是属于法律,法律是属于上位法应当高于行政规章的效力。所以应当以《劳动法》规定的“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为准。

这种理解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实际上是有一定的问题的。

首先,44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不是最初由劳动法创设的。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从1994年3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统一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时隔半年,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吸收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的工时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标准工时制度。 也就是说,《劳动法》第36条本来就是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本就是《劳动法》第36条的“前身”。

然而,在“44小时”的工时制度施行一年时间后,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星期六、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单位如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为贯彻这一规定,1995年3月劳动部和人事部分别发布了《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但是,由于法律修改的滞后性,国务院在对工时制度进行修改后,《劳动法》未能及时对原有条文表述进行调整,造成了实务中法律适用的困惑。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知道44小时本身就是来源于最初国务院的规章,而现在没有被修改,也是由于法律没有及时修改所造成的,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各个用人单位普遍执行的依然都是标准工时制下的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不超40小时的制度。如果我们现在执行的仍是每周休息一天,而不超过44小时的制度,那么我们现在的法定双休日又是从何而来呢?

所以对于现在的企业来说只要是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就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最新规定来执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40小时,休息两天的制度。如果有的企业超过这个范围,要求每周只休息一天,那么这一天应当算作加班,为劳动者进行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否则应当是属于违法的。


任律师工作室


如果要公平、公正地给出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剥削”究竟是什么?为了比较严谨地回答这个问题,查了一下关于剥削的定义:剥削原指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财富的占有或垄断,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强制性地剥夺那些没有或者缺少财产的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的劳动成果和个人财产,也就是富人侵吞穷人的财产。而在当前社会,剥削系指使用他人的 劳动力而不给予公平的或相当的报酬。

进而,本人也对剥削的本质进行了查询,查询的结果是:剥削的本质是压迫。是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凭借他们对财富的占有和垄断,无偿地占有没有和失去财产的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前提是一部分人拥有对财富的控制,而另一部分人却没有财产,后者为了生存又不得不向前者出卖劳动力。作为前者,为了显示他们具有的优势地位,并更多地占有他人的财产,就采取了公开的或隐蔽的,有时甚至是强制性的方式,占有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

国家规定的周末两天是休息日。在每天工作八小时的前提条件下,劳动者每周休息两天是合法的、合理的、正当的权益。周末两天,其中一天,员工不得不因为保住饭碗、保住工作、防止被作为“旷工”克扣工资而不得不按照公司的规定或潜规则去上班,理论上,就是一种剥削,因为公司采取了“公开的或隐蔽的”强制性方式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

几个月前,曾经遇到过一个“剥削有理”的问答题。其实回头想想,“被剥削”是没有办法的选择,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如果不想被剥削,就没有了活路,就失去了生存的活计。现在公司出于各种各样的市场压力和生存压力,不得不把这种压力转嫁到员工身上,而员工又不得不(实际上是变相的强制)屈服于这样的剥削,因为现在不是房奴,就是车奴,每天银行的账单等着去缴交。

世界上就这两种人:要不就是剥削人或剥削自己,要不就是被人剥削。以往,剥削是贬义词,现在剥削的意义已经有所变化。当然,如果有条件成为一个“剥削者”也未尝不可,但是,想要当剥削者,就要承担剥削者经济上的风险。当被剥削者容易,不用考虑倒闭的问题;当剥削者辛苦,天天想着如何给被剥削者发工资,账上没钱了怎么办,万一失败,将万劫不复。

何去何从,尽在自己的选择。周末只能休息一天是不是剥削已经不重要,养家糊口才是当务之急。


耕然夫


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对双休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现在大部分互联网与一些大公司都实行单休的原因。国家只规定了每周不少于1天休息日,周工作时长不得超过44小时。所以说企业只放一天假,根本没有触及法律。

现在,在一些大的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加班基本是常态,基本都是“996”的作息。忙的时候可能更加严重,基本上没什么休息。如果非要较真,加班下来的时间基本上都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可却并没有那个企业因为这个事情收到惩罚。虽然没有人喜欢加班,但是还是为了金钱、职位、工作亦或是梦想“心甘情愿”的走在了“被加班”的路上。

另一方面,要看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还要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加班工作是否及时给予加班工资。平常加班是平常工资1.5倍、周末是2倍、法定节假日是3倍。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求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也可选择不加班,但加班了的话必须及时给予足额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付加班费,可以要求其给付,协商不成也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但是,当你拿上这份赔偿金时,也就意味着你做好的失去这份工作的准备。

我有个大学同学,毕业后就去了京东。按他们内部的说法,加班就是他们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当夜深人静的时候还可以看到京东大楼灯火通明。即使这样,还是有很多人挤破了脑袋往京东冲。因为京东的工资待遇、企业福利、晋升空间都比其他企业高很多,所以加班的性价比也相对较高,许多单身员工下班没有地方去,都会选择在公司加班。

由此可见,加班行为是双向选择,你可以根据得失比来决定是去是留,如果选择留下,请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以自我成长为目的,如果觉得不公平也不值得,劝你早日辞职,找符合你价值观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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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课


首先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目前的标准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这是标准工时制企业的要求,但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来讲,不可能做到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那么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实现综合工时制,但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保证一天休息。

因生产经营需要,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多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但前提是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超出的工作时间,企业应当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平日加班需支付相当于日工资的150%的加班费,周末支付200%的加班费,节假日支付300%的加班费,节假日加班的必须支付加班费,不能安排调休。

安排员工加班还不支付加班费的,用“剥削”这个词有点儿过,但这种行为一定是违法的,对于企业来讲,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时间的效率和产出是最重要的,员工休息好了,才能更好地工作。


HR老枪


我是做招聘的,二三线城市的公司,一周休一天班几乎已经成了常态。

我只有在国企的时候一周休过两天,一周休息一天这就是老板在打法律的擦边球。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且前提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超出的工作时间要支付加班费。如若没有支付加班费,也没有调休,那肯定是违法的。


看规定,规定了休息一日,那就让你上班只休个周日。

双休的制度是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这样的企业不算触犯法律,是在剥削员工,多上一天班就能多剥削你一点劳动价值。

我举个例子,老板一般给你规定工资,按天拿钱还是按月拿钱还是计件工资。

1计件拿钱,

我之前干过流水线,是在电子厂,老板严格规定你一周必须休一天班。因为你不休班,他就违反了劳动法。但是,他把你工资算的死死的,按计件工资拿钱,你满打满算干满6天,每天8小时,是赚不到钱的,想赚钱,得讨好班组长,才能加班。自愿加班就为赚钱的你见过没有?加班反而成了香饽饽,班组长惩罚员工的方法就是,不让你加班!

2按月拿钱的,

一月给你开3000工资,每天一百没毛病。但是一周休一天班,是上26天班。

那么我就给你定个全勤制度,你一天班不请假,全勤那就给你3000的工资,其中全勤奖200。

如果你请了一天假,那么工资是按你上了25天算的。一天一百,再扣了全勤奖你只能拿2300了。

3按天拿钱的。

你上一天班,拿一天钱。春节放假带薪?不存在的,春节加班,门都没有。不让你加班,给你调休。你想赚钱就来,不想也不强制你来,反正干的人多的是,就给你上一天班,拿一天的钱。愿意双休可以,三休都可以。

主要原因还是打工的都是弱势群体,老板想怎么样都行,毕竟员工不纳税。要说员工也缴纳工资税啊?老板不给你五险一金,拿什么缴纳工资税。所以都是老板说了算。


杰杰职场


我只想说,国企对《劳动法》的遵守还是靠谱的。大概2年半前,我在国企任职行政部主任科员,本职岗位是公文秘书,大堆大堆的材料需要我用脑子加键盘敲打出来,加班到深夜是家常便饭,双休日加班也很正常。但是,领导真的看到眼里了,审核工资表的时候,交待工资员给我算2倍工资,什么概念?就是一天工资200多元啊!

平常加班领导都有数,难得一个多月回洛阳调休,李总特别交待:胡秘啊,多休几天吧,有事通知你就马上回单位。真的,我们全家人都挺感动的,如果不是李总到内退原因离职了,我是不会离开这个国企的,因为我讲感情!

回到洛阳快3年了,没有干过一家公司是双休的,更不要脸的是私企把干行政当狗呀,24小时把门吔,单休日还要值班,让我明白了什么是资本家,就是榨取劳动者的剩余价值!

我操!

我干过的私企,周末单休从来没有加班工资,能给调休就不错了,内心真的很气愤!

现在我最喜欢没日没夜的在今日头条创作发布原创内容了,因为头条不赖帐,给作者广告分成,按月打款到作者银行帐户。特别是悟空问答答题,红包是日结,良心企业啊!

凡是只准员工一周休一天还不给钱的,永远干不大,格局TTM小了!


老胡写实


你好,不邀自来。

在回答问题之前,我们确认几个信息点,

第一,公司强制性要求一周只休息一天吗?

第二,还是因为工作内容的原因延长了工作的时间,导致周六还要工作?

第三,公司支付你加班工资吗,还是说可以进行调休?

第四,公司和你合同中有明确的提到一周上几天班?加班工资等信息吗?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且前提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超出的工作时间要支付加班费。如若没有支付加班费,也没有调休,那肯定是违法的。

你可以进行仲裁索要赔偿,但是这个机会成本较高。

目前很多行业,尤其是互联网行业加班盛行,倡导996(早9点晚9点一周上6天),这其中不乏知名企业,当然很多企业支付加班费和各种福利。所以假如你所在的行业加班是常态,建议你可以找个有加班工资的公司为佳。

每周多上这一天班,对公司或企业主来说真能解决什么实质问题么?当然还是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项目推进的时间,有人说“为什么中国的互联网为什么发展的这么快,这和加班密不可分”。

听说关注我的人最后都「升职」「加薪」了。欢迎点击头像,关注「职场私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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