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 案例|下班後去男(女)朋友處住發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

案例|下班後去男(女)朋友處住發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那麼,問題來了,下班後去男朋友(女朋友)處住,萬一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呢?

我們來看兩個案例:

例1

下班去男朋友那住,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不予認定工傷·(2018)滬0115行初434號

劉某繫上海某貿易公司員工。單位向其提供宿舍。劉某交男友前一直住在單位宿舍,交男友後有時會住在男友家。2016年11月9日17時17分許,劉某在下班後前往男友餘某的居住地時,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交警認定劉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案例|下班後去男(女)朋友處住發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

案例|下班後去男(女)朋友處住發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

017年9月21日,劉某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於2017年12月22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其男朋友居住地並非劉某的經常居住地,亦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其它居住地址。因此,事發當日劉某下班後的行進路線不屬於法定的下班途中範疇,其受傷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劉某不服,遂起訴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男友餘某的居住地,並非劉某的日常居住地,而是劉某基於兩人戀愛關係的留宿地,故劉某在下班後前往餘某居住地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人社局據此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無不當。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例2

下班後去女朋友的出租房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也不是工傷·(2015)郴行終字第60號

張某明系郴州市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員工,被派遣到郴州市某銀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銀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排張某明住郴州市科技園員工宿舍,張某明的女朋友袁某某租住在郴州市北湖區石蓋塘鎮謝某某房屋。張某明平時是在輪休時才到袁某某租住地居住。2014年9月27日16時許,張某明下班後無證駕駛無牌普通兩輪摩托車去女朋友的出租房,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張某明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例|下班後去男(女)朋友處住發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

2014年10月15日,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就張某明死亡一事向郴州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郴州市人社局認為張某明下班後駕駛摩托車外出去女朋友的出租房,不屬於上下班途中,於2014年11月27日作出決定,認定張某明之死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亡或者視同工亡。

張某明之子張某慶不服,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郴州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1月30日作出決定,維持郴州市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張某慶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張某明的女朋友租住房屋並非是張某明本人租住地,且“女朋友”並非法律意義上的配偶,故“女朋友”租住的房屋不能作為張某明的經常居住地。於是,駁回原告張某慶的訴訟請求。

張某慶不服,提起上訴。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過對比可以看出

以上兩個案件有一些共同特點:

其一,都是下班後去男朋友或女朋友處途中發生事故;

其二,都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其三,都是單位已安排宿舍;

其四,都是偶而或時斷時續地居住在男(女)朋友處;

其五,結果都是未予認定工傷。

所以,下班後去男朋友女朋友處,還是蠻有“風險”的,萬一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極有可能得不到工傷“保障”。

那麼,上下班途中什麼情況可以認定工傷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六條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綜上,根據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目的要素,即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

二是時間要素,即在合理時間內;

三是空間要素,即往返於工作地與本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或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是責任要素,即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至於下班後的目的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六條對居住地進行了明確規定,要麼是基於戶籍、所有權、勞動關係、租賃關係而具有合法居住權利,要麼是基於家庭生活、親屬關係等具有居住事實,具有較為頻繁、固定的居住規律。而男朋友、女朋友處,既沒有戶籍、所有權、租賃關係等居住基礎,也不屬於配偶、父母、子女等關係範疇,所以在認定範圍之外(如果是合租則另當別論)。

需要注意的是,現實中,工作地的認定較為簡單,而職工的居住地往往比較複雜多元。職工上下班的路徑也並非固定的、一成不變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種選擇,用人單位無權對此加以限制。職工在同時有多處居住地的情況下,滿足法釋〔2014〕9號第六條規定的任何一處即可。如,在既有單位宿舍又有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情況下,不能以單位已提供了宿舍為由而否認職工往返於其它居住地的合理性。凡是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和上述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原則上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另外,職工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或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前者如順道接孩子們買菜,後者如看病後返回單位上班。當然,具體情況還要個案個議。

作者:東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何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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