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8 第44期:《學不會逆向思維,無罪推定就只能是空談》

第44期:《學不會逆向思維,無罪推定就只能是空談》

刑事實務界,最常見但卻又最玄幻的概念莫過於無罪推定了。雖然我們的大學課堂天天都在講,司法機關的大會小會也是經常講,但真要落實起來卻始終是“空山不見人,只聞人語響。”原因是無罪推定不是一個簡單的概念,而是一種複雜的思維方式,如果不經過系統化的思維訓練,根本掌握不了。現實中最令人弔詭之處在於,滿腦子有罪推定的人卻根本意識不到自己是有罪推定。

我在檢察院呆過七年,因為有體制內外的視角轉換,方能更加清楚的看到這一點。在體制內的時候,對偵查機關的證據有一種不設防的信任感,只要證據在關鍵情節上能互相印證,基本上就能形成自己的內心確信。那時,我們管這種思維辦法叫辦案方法。如今做了律師,才明白這種只找證據共同點,而刻意忽視證據矛盾點的思維方法,就是典型的正向思維。而正向思維的下一步就是有罪推定。

我們不妨拿已經平反的浙江張氏叔侄冤案,來簡單地說明正向思維和逆向思維是如何分野的。張輝、張高平叔侄二人,因涉及2003年發生在杭州的一起強姦致死案,分別被判處死緩和十五年有期徒刑。當時法醫在死者八個指甲末端均檢出混合的DNA譜帶,系由死者與一名男性DNA譜帶混合形成。經鑑定,張氏叔侄並非該混合DNA譜帶中的異性男子。張氏叔侄在偵查後期始終堅稱,他們並沒有姦殺涉案女子,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在殘酷的刑訊逼供之下為保命而編造的謊言。

如果我們運用逆向思維,很簡單地就能得出一個結論:死者生前和另外一個男性有著非常密切的接觸,本案有其他人作案的重大可能。張氏叔侄的“翻供”很可能不只是為了逃避法律制裁,還有可能是對之前虛假口供的補救和澄清。張氏叔侄一審辯護律師提出了這些意見,但遺憾未被杭州中院採納。

杭州中院先是認為,“手指為相對開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與他人接觸而在手指甲內留下DNA的可能性”,緊接著話鋒一轉,強調有其他異性男子留下DNA與指控張氏叔侄之間並不矛盾。張氏叔侄二審律師進一步質疑,“既然能從死者的指甲中檢出另一名男子留下的DNA,為何不能檢出張輝留在她指甲內的DNA?”儘管疑點明顯,但是浙江高院二審卻維持了原判,理由之一是“本案中的DNA鑑定結論與本案犯罪事實並無關聯。”

直到約十年後,浙江高院才以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為由,再審改判張輝、張高平無罪。原來,公安機關將從死者指甲內提取的DNA與警方數據庫進行比對,發現該DNA分型與之前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而勾海峰之前所犯的罪行就是強姦殺人,並且作案地點和張氏叔侄被控的案件相隔不遠,作案手段和張氏叔侄被控的案件極為相似。

按常理,指甲並不算是典型的開放部分。一般的異性接觸,很難將自己的DNA留進對方的指甲縫。更何況,死者十個指甲中竟然有八個指甲都檢出了異性男子的DNA。這充分說明,這種異性的接觸是一種極為深度的、密切的接觸。強姦殺人及其過程中的搏鬥,剛好能夠進行這樣的接觸。任何能夠正常運用逆向思維的人,都能對此提出重大的疑問。遺憾的是,兩級法院的刑事法官們已經習慣了正向思維,導致他們即使面對這樣重大的疑點,也只是輕輕掠過。

如果按照正向思維的方式去推理,的確不能說辦案法官錯了。死者指甲裡留有其他異性的DNA,並不能就此證明那個異性就是兇手。而張氏叔侄是兇手,是他們自己都承認了的。況且,這個案件不僅有張氏叔侄的口供,還有看守所其他羈押人員的證詞,還有張氏叔侄對作案地點的辨認。這些都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鎖鏈,翻供不就是為了逃避法律制裁嗎?誰會承認自己沒做過的事?正向思維導致有罪推定就是這麼順理成章、不著痕跡。

辯護律師採取的是逆向思維,通俗的說就是去找疑點、找問題、找漏洞、找其他的可能性。而檢察官、法官採取的是正向思維,通俗的說就是去尋找證據之間的共同點、交叉點、吻合點、印證點。問題是,真相在一些時候是被共同性揭示的,但在另一些時候卻是被共同性掩蓋的。因此,只看證據的共同點,不看證據的矛盾點,有時候根本無法接近事實真相。

拋卻各種案外因素不談,張氏叔侄案中司法機關和辯護律師在認識結論上的差異並不是源於他們辦案水平的差異,而是源於他們思維方式的差異。檢察官和律師都不參與證據收集的過程,面對的都是公安機關已經制作好的紙質卷宗。偵查機關收集證據一定是按照有罪的方向去收集的,如果抱著正向思維去審查偵查機關製作的紙質卷宗,就很容易陷進偵查機關設定好的邏輯和思路里面,就很難發現案件中的疑點和問題。法官、檢察官天生傾向於信任偵查機關的取證,傾向於信任當事人的有罪供述,而律師則天生對偵查機關多了一份懷疑,對當事人的翻供多了一份信任。僅僅因為思維方式不一樣,看問題的角度不一樣,得出的結論就有可能完全相反。這就是為什麼現行刑訴法在證據證明標準上除了要求正向的“確實充分”,還要求逆向的“排除合理懷疑”。

司法實務中,法檢辦案人員往往對“排除合理懷疑”做了很多不恰當的人為限制。比如將“合理懷疑”中的“合理”限縮解釋為“可查證”或者要求辯護人為“合理懷疑”提供證據支持。這既違背了無罪推定的立法本意,又違背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如果能舉證證明,哪還用得著去懷疑呢?以我的經驗和認知看,凡是符合邏輯規則和經驗法則且與現有證據無本質衝突的懷疑都應當屬於合理懷疑。不能逆向排除合理懷疑的案件,依法都不能定罪判刑。

如果說正向思維是證真,那麼逆向思維就是證偽;如果說正向思維是建構,那麼逆向思維就是破壞;如果說正向思維是發現已經有了什麼,逆向思維則是繼續尋找還缺什麼;如果說正向思維是去比對口供或證據中的共同點,那麼逆向思維就是去發現口供或證據中的差異點或矛盾點。正向思維可以幫助偵查和指控犯罪,但只有逆向思維才能讓無罪推定落地,進而幫助避免冤假錯案。

逆向思維有先天的成份,但完全可以靠後天訓練習得。如果一個人習慣於接受既有結論,習慣於迷信既有權威,那麼他就相對更難運用逆向思維。相反,如果一個人習慣於獨立思考,習慣於質疑批評,那麼他就離逆向思維更近一點。現在的法科學生們過於注重背法條、考司考,往往忽視了法律思維的訓練。其實大學法學學習,最重要的不是看記住了多少法條,而是看是否學會了法律推理,是否能夠運用法律人獨有的思維方式去分析案例。

法律思維是一個人法律水平的刻度尺,學不會法律思維就永遠是法律職業的門外漢。沒有逆向思維這個橋樑,無罪推定就只能是一句空話,就只能停留在會議上和論文中,根本落實不到辦案過程中去。學不會逆向思維,根本成不了優秀的刑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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