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蘇建名都城二期交房,房屋測繪報告在哪裡?

崇川區蘇建名都城二期16、17號樓業主向南通交通廣播《有理走天下》節目反映,他們於2016年購房,2018年底收到了江蘇蘇建集團南通崇川分公司的《入住通知書》。

早日入住新房,是每位業主心中所期盼的。但當業主們對照購房時與蘇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第九條:商品房的交付條件。請蘇建售樓處拿出房屋測繪報告時,對方避而不答,只是回答,肯定讓業主們在90天內辦理房產證登記。

《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條件與交付手續第九條明確,商品房交付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該商品房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二,該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測繪報告。

據此,業主們認為蘇建名都城二期16、17號樓不具備交房條件。開發商急於交房,是為了避免延期交房給自己帶來的損失。

記者兩次採訪了蘇建名都城售樓處負責人,但沒有得到問題答覆。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0%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而最終所購房屋面積的確定,則由房屋測繪報告來確認。所以購房合同有關商品房交付條件中,就明確了商品房交付必須取得房屋測繪報告一項。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41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也指出,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蘇建名都城二期16、17號樓業主,希望房管部門能夠依法依規制止開發商違規交房行為。也希望蘇建集團南通崇川分公司能夠信守與業主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中的各項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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