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苏建名都城二期交房,房屋测绘报告在哪里?

崇川区苏建名都城二期16、17号楼业主向南通交通广播《有理走天下》节目反映,他们于2016年购房,2018年底收到了江苏苏建集团南通崇川分公司的《入住通知书》。

早日入住新房,是每位业主心中所期盼的。但当业主们对照购房时与苏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九条:商品房的交付条件。请苏建售楼处拿出房屋测绘报告时,对方避而不答,只是回答,肯定让业主们在90天内办理房产证登记。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九条明确,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二,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据此,业主们认为苏建名都城二期16、17号楼不具备交房条件。开发商急于交房,是为了避免延期交房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记者两次采访了苏建名都城售楼处负责人,但没有得到问题答复。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0%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而最终所购房屋面积的确定,则由房屋测绘报告来确认。所以购房合同有关商品房交付条件中,就明确了商品房交付必须取得房屋测绘报告一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1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也指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苏建名都城二期16、17号楼业主,希望房管部门能够依法依规制止开发商违规交房行为。也希望苏建集团南通崇川分公司能够信守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的各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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