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一男子中標砂卵石出讓競標,結算並二次測繪後卻拒付貨款

萍鄉一男子中標砂卵石出讓競標,結算並二次測繪後卻拒付貨款

湘東區法院審結一起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案

萍鄉一男子中標砂卵石出讓競標,結算並二次測繪後卻拒付貨款

  近日,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原告某單位訴被告王某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案。被告王某以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測繪的沙量與實際數量不符等為由拒絕支付貨款,最終,法院依法審理判決由被告王某按照招標合同支付剩餘貨款20餘萬元以及利息1萬餘元。

  案件回放:

2017年4月17日,原告某單位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發布招標文件,出讓標的為當地某河道疏浚工程開採出來的砂卵石,約定出讓方式為整體出讓,並要求交納保證金10萬元。

看到招標文件的王某按照招標文件將10萬元投保保證金轉入原告指定賬戶,並提交招標文件。2017年5月5日被告王某以20元/立方米的價格中標,第二日與原告簽訂了出讓合同,雙方就合同約定轉讓標的以20元/立方米的價格轉讓給被告王某,該標的臨時堆放地點為某店旁,標的出讓計量方式為聘請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測量,經雙方確認收生效計量結算。標的價款支付方式為:第一批次測量數據確定之日,被告支付該次測量結果數額的50%價款,餘款在15日內付清;第二批次測量結果確定之日支付該次數額的50%價款,餘款在15日內付清。

2017年10月31日進行第一次測繪,原告按照測繪的沙量將砂卵石交付給被告王某,總款項為30餘萬元;2018年1月25日,原被告雙方對案涉轉讓標的價款及相關費用進行了結算;且經2018年10月24日原告組織進行了第二次沙量測繪,被告王某還應支付20餘萬元,期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無果,遂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案件審理:

  經審理,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王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單位支付貨款20餘萬元以及利息1萬餘元。

承辦法官介紹,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出讓合同符合法定招標程序,合同約定合法有效。被告王某在中標後,原告依約交付了合同標的物,被告王某卻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價款屬違約,應付本案的全部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規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原告提起的訴訟中並未要求不予退還被告已經支付的履約保證金,而是直接抵扣被告應支付的貨款,屬於自願減少對方當事人損失的行為,依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法院予以確認。被告王某提出的合同出讓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堆放的砂卵石被其他單位用了很多、場地承租費有損失、第二次測繪的沙量與實際數量不符等答辯意見均無證據佐證,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以上判決。

萍鄉一男子中標砂卵石出讓競標,結算並二次測繪後卻拒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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