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拒絕與父親同住 父親拒付撫養費

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云溪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撫養費糾紛案,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付撫養費,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每月按時支付撫養費。

原告李某男(14歲)、李某女(17歲)是孫某與被告李某的婚生子女,2017年6月孫某(母)與李某(父)在云溪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女李某男、李某女由孫某撫養,李某每月支付生活費1500元,房屋一棟歸李某男、李某女所有,孫某與李某有居住權。後因兩子女拒絕與父親李某居住在一起,李某拒絕支付撫養費。

兩子女生活陷入困境,面臨失學的風險,於是兩子女將父親李某送上了被告席,法院判決李某按時支付原告撫養費每月1500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