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拒绝与父亲同住 父亲拒付抚养费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付抚养费,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

原告李某男(14岁)、李某女(17岁)是孙某与被告李某的婚生子女,2017年6月孙某(母)与李某(父)在云溪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女李某男、李某女由孙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房屋一栋归李某男、李某女所有,孙某与李某有居住权。后因两子女拒绝与父亲李某居住在一起,李某拒绝支付抚养费。

两子女生活陷入困境,面临失学的风险,于是两子女将父亲李某送上了被告席,法院判决李某按时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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