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有人說人販子抓到就判死刑,你怎麼看?

沿崗人


作為一名家長,我舉雙手贊成!

上次上海青浦那個拐騙小女孩的中年婦女鄧某,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這樣的量刑實在是太輕了,犯罪成本太低了。如果沒被發現,她就逍遙法外,誰知道是想自己撫養,還是準備賣掉呢?即使當時是想撫養,但是如果被男朋友發現不是自己的孩子,或者兩人分手,或是覺得帶孩子麻煩,誰知道孩子會不會遭到他們虐待,會不會被賣掉呢?

對她來說就是一年三個月的刑期,但是對失去孩子的家庭來說,一輩子過的生活就是痛苦不堪的無期徒刑,尋找、失望、再尋找,也許一直就在這個令人絕望的怪圈裡轉,看不到希望,看不到未來。停止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尋找的路上,才能尋得心靈暫時的慰藉,才會覺得自己跟孩子是在一起的,才能獲得良心上的暫時安穩!

人販子都是一群喪心病狂之徒,毫無人性,也不值得同情和憐憫,對他們仁慈,就是對那些無辜的家庭和無辜的孩子的殘忍!對於這種特別之人,就要採取特別的措施,非如此,無以震懾他們!

此外,還要加上一條,對於收買兒童的,也一律處以極刑,沒有買,就沒有賣,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所以一定要買賣同罰,只有雙管齊下,兩條腿走路,也許才能斬斷拐賣兒童的罪惡黑手!


打虎拍蠅




對於故意販賣人口的成年人,一律要處於重罪。販賣一個小孩,毀了一個家庭。小孩被販賣的家庭,將會生活在永遠的悲痛中,人販子對小孩父母的傷害是巨大的,不是錢物能衡量。有的拐賣孩子,斷其手腳,用於乞討,罪大惡極。



當前刑法對於搶劫罪量刑很重,有可能搶了幾十塊錢被判無期徒刑。但是,對嚴重危害社會的販賣人口犯罪,處罰還不夠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最低五年,最高死刑。最低刑期明顯偏低,才五年。只有8種情節特別嚴重的才叛死刑: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 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 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 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 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別的不說,說第二條,拐賣三人以上才叛死刑。拐賣三人就是對三個家庭的毀滅。我是法律科班出生,有A證,我覺得只要故意拐賣一個孩子,主犯就應該判處死刑,在執行死刑時採用槍斃,不適用注射。


坐看東南了


我支持對部分人販子執行死刑,但也不能一概而論,畢竟我們是法制社會,很多事情還是要遵循法律的。人販子這個群體都是一些為了錢可以出賣靈魂,出賣一切的無恥之徒,惡毒之徒,其所作所為讓世人唾棄。人販子販賣兒童,讓許多家庭破碎,販賣婦女讓年輕婦女的遭受不盡的摧殘。首先就要打擊人販子,對於他們大多數老百姓都認為執行死刑不為過,但是法律有法律的考量,並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要執行死刑,我覺得對那些社會危害大,累犯摜犯,民怨極大的人販子必須執行死刑,以此威懾那些人販子,嚴肅法律。


一個市場的行程,並不是光有買方就行的,正是有了買方市場,才使得人販子如此猖獗。因此,對買賣兒童,購買婦女的買方也要嚴格按照法律同罪同罰,這有這樣才能讓肆無忌憚的人心有忌諱。人販子的確很可惡,但買人的更可惡,正是他們的滋養,才會滋生人販子這個惡毒骯髒的行業。對待人販子中社會危害大的累犯慣犯必須執行死刑,對待買人的同罪同罰同樣可以適用於死刑。總的來說,執行死刑不是目的,目的是讓人販子沒有生存的土壤,從而徹底消除人販子這個罪惡的行當。


懂知識的小胖子


“人販子”一個令人窒息,深惡痛絕全然不顧及被拐賣兒童家人和親人痛苦的罪犯,這些喪盡天良令人髮指的人販子,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為什麼人販子敢鋌而走險,為了一點點的私利,公然拐賣兒童,是國家的法律威懾力不夠強大,另外只要有買方市場存在,國家沒有健全的領養制度,就不可能杜絕人販子的勾當。那麼,我們是不是就容忍人販子的猖獗呢?

對拐賣兒童的人販子處於極刑...死刑,能否威震懾住人販?

法學界公認的觀點是...刑法的威懾力不在於刑法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大意是...當刑法嚴酷到一定程度,這個威懾力的邊界效應幾乎沒有變化。通俗講...別把人販子逼急了,擔心一旦暴露,會狗急跳牆,因為懼怕死刑,反而會把拐賣兒童給殺害了。這就是典型的投鼠忌器,人販子個個都是人精,瞅準法律的空子,肆無忌憚瘋狂作案,即便被抓住,大不了做幾年牢房,再花些錢提前出獄。

法學深厚,法學專家坐在溫暖的房間,喝著茶水,翻著大塊頭的書籍,認真逐條制定出法律條款,在文字上挑不出一點毛病。但是如果是你的親生孩子被拐賣走了,想想你的孩子可能被砍斷手腳,目光呆滯,蜷縮在路邊乞討,你還能平靜下來,恨不能衝上去,撕死人販子。

人販子拐賣兒童等同殺人,其給被拐賣家庭和親人帶來的痛苦刻骨銘心,悔恨、焦慮那種痛不欲生的心絞痛伴隨終身,更有甚者,嚴重抑鬱症者承受不住失去孩子的痛苦,自殺解脫。

對人販子的仁慈,就是對普通百姓的傷害;對惡的容忍,就是對善的踐踏;對人販子就應該抓一個殺一個,抓一批殺一批,不用極刑不足於震懾住人販子蠢蠢欲動的僥倖心理。

一個被拐賣兒童的父母,整日思念孩子,基本這一生的幸福就毀在了人販子的貪念上。無處釋放出來壓抑的焦躁,鬱鬱寡歡,整體家庭悔恨交加,其精神摧殘,有誰能承受的住?

國家痛下決心,嚴厲酷刑,就應採用簡單直接有效的手段,鎮壓住人販子,同時也要完善領養制度,對真正想領養孩子得家庭可以有正規的渠道和部門,這樣杜絕了買方市場,方是治標治本之舉。



飛彥觀天下


堅決支持人販子判死刑!

經常看到報道父母尋子、殘疾小孩乞討之類的新聞,我不太敢看。心想一個多美好的家庭,多可愛的孩子,就這樣被人販子毀了。想想被拐賣的小孩子之後會經歷什麼?被人領養?或是被打斷手腳乞討?亦或是摘除器官?不敢再往下想了,他們要經歷的苦痛連一個成年人都不能堅持下來,更別說一個小孩子了。

還有就是年輕女性被拐賣到大山窩窩裡,給老光棍生孩子,強姦、毆打,承受非人的折磨。當地人又封建,一條心,逃都逃不出,最後年紀輕輕就精神崩潰,成了行屍走肉,失去生活的希望被解救出來後精神失常。根本看不出是一個花季少女,想想就痛心。

而造成這一慘絕人寰事件的罪魁禍首——人販子,他們卻拿著這些錢花天酒地,就算被抓也不過是做幾年牢。出來了怎麼辦?沒錢了再重操舊業,繼續幹這一行,這又有多少家庭會毀在他們手裡呢?

雖然說每個人都有活著的權利,但是我覺得人販子不配,他們的罪孽是這輩子都還不清的。活著浪費糧食,還會危害到其他人,直接槍斃了多好。要讓他們怕,只能施重刑殺雞儆猴,不然他們沒有敬畏之心。

建議國家這些十惡不赦的罪犯統一實施死刑,在監獄裡浪費糧食,就算出獄後用下半輩子來還債,他能還的清嗎?

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話題過於沉重,就不配圖了。


長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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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人販子一律死刑!

合理,人販子買掉一個孩子,毀了多少家庭,做父母的瘋的瘋,傻的傻,因思念孩子,痛苦一輩子,這種罪都是人販子造成的,就該讓人販子付出代價,為社會安寧,為了給孩子伸張正義,就該判人販子死刑,不嚴懲人販子,不知道還有多少個孩子遭殃,嚴懲人販子,刻不容緩。


沒得比官網


這個抓住直接判死刑或者處死是不可能存在的,也不現實。即使在我們每一個人心中都是怎麼想的,但法律是視情節,看主動與被動而論的。所以,從法律角度上講,直接判死刑太過極端。

就目前對人販子的量刑來看,總體還是很符合民意的。基本上抓到的都是判死刑死緩或者無期徒刑。

那麼,法律不能走極端是有自身的道理的,一來防止出現冤假錯案,誤殺好人。人販子作案也存在主動或者被迫,主兇或者幫兇。所以該死之人必定會被處死,罪不至死之人一鍋端豈不是很冤。

二來防止犯罪分子摔罐子。人都有求生慾望,犯罪分子也不例外,如果走極端,罪犯也必定會走極端。很多時候為了人質的安全,即便是罪犯知道抓住必死,都要給其求生的理由和環境。只要讓其感到有生機就不會走極端。

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昔日離騷


不贊同!

死刑會有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初犯或者沒有抓過小孩的從犯會因為這樣的法律,而變成喪心病狂的兇犯。反正都是死,為什麼不多抓些,多賺點錢,以後逃到國外去呢?沒有輕重的刑法不會達到預期結果的。

雖然有些不人道,但是我還是覺得不人道的酷刑才是最好的。如果折斷小孩收的人販子,就按照被折斷的小孩手數,折斷他的手,折完長好繼續再折。砍人手的,就將他按照砍別人的手數分段,砍一段,結巴之後再砍一段,直到砍完。以此類推。弄死小孩的,就一個小孩多十刀這樣凌遲。

從犯,以賺錢的錢來罰款,另外再判刑。錢不夠的勞改產出來補,賺到夠為止。

團隊老大就按賣的小孩數,傷害的小孩數來定折磨年限,一個小孩一年,折磨到夠年數在殺

買小孩的同樣要罰。

我真是太殘忍了~~


光頭強大師


就是應該判死刑,這個絕對不是一時腦熱就衝動犯罪,這些人販子明明知道他的行為帶來的後果,毀了被拐人的一生,也毀了被拐人父母家人的一生,最後用他一條命也換不回這些,這麼惡劣的行為為什麼不判死刑?


你又美啥呢啊


r/說的很對,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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