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 毀損財物毆打他人,一惡勢力犯罪團伙被嚴懲

日前,井陘縣人民法院對一隨意毀損公私財物、毆打他人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公開宣判,被告人楊靖龍、尹慶國、王錦徽、李肖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4、2、1年有期徒刑和6個月拘役。同時,責令楊靖龍、尹慶國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0650.6元。

井陘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1日10時30分許,被告人楊靖龍指使高某(另案處理)、李肖、高某某(另案處理)持碎磚塊將井陘縣微水鎮郵政移動大廳興達通信店內劉某承包的手機攤位砸毀,致使櫃檯及20餘部手機不同程度損壞。經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損毀物品價值2210元。案發後,被告人李肖於今年4月向井陘縣警方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2017年11月的一天的晚上,楊靖龍、尹慶國、王錦微與趙某一起喝酒時,聽說趙某與尹某有過口角,楊靖龍指使尹慶國、王錦徽對尹某進行毆打,後被趙某等人勸開。今年2月8日凌晨1時30分許,楊靖龍、王錦徽、尹慶國從歌廳消費後打出租車時正好遇尹某,楊靖龍拿出隨身攜帶的刀具架在尹某脖子處,將尹某脅迫到自己家中,先用電線抽打,後指使尹慶國用刀將尹某胸部刺傷。

今年3月13日20時許,楊靖龍、尹慶國等人在某歌廳唱歌時,到耿某等人的包間內尋釁滋事。尹慶國持匕首行兇,耿某、李某將匕首奪下。在奪匕首過程中,耿某左手無名指被劃破,並將歌廳內沙發劃破。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靖龍糾集被告人李肖、高某(另案處理)、高某某(另案處理)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楊靖龍糾集被告人尹慶國、王錦徽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靖龍系主犯,尹慶國、王錦徽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李肖系從犯。被告人楊靖龍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繫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李肖系自首、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於是,法院根據法律有關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說 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本案中,被告人楊靖龍、尹慶國、王錦徽為非作歹,逞強耍橫,無事生非,隨意毀損公私財物、毆打他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所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在此,法官也提醒大家,我國是法治國家,人們生產、工作和生活都需要有安定的社會環境。任何橫行霸道、尋釁滋事、欺壓百姓的黑惡勢力犯罪團伙,都不可能長久,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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