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因3萬元桔子罐頭款被判詐騙,32年後被改判無罪

因3萬元桔子罐頭款被判詐騙,32年後被改判無罪

因3万元桔子罐头款被判诈骗,32年后被改判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6月5日下午再審開庭審理一起1986年判決的刑事案件,當庭宣判:撤銷江蘇高院2017年4月作出的(2016)蘇刑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鹽城中院1986年11月作出(86)刑上字第250號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濱海縣法院1986年10月作出的(86)刑字第135號刑事判決,改判原審被告人耿萬喜無罪。這是第三巡回法庭成立以來,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審案件。

據瞭解,原審被告人耿萬喜代表其單位阜寧綜合貿易服務部,於1985年10月與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以下簡稱濱海果品公司)商定:由濱海果品公司出資三萬元,阜寧服務部派人前往四川代購桔子罐頭。

阜寧服務部派人到四川江津後,發現罐頭價格上漲,耿萬喜遂將情況告知濱海果品公司。濱海果品公司要求耿萬喜將三萬元錢款退回,耿萬喜以各種理由推脫,反而用三萬元購買桔子。案發前,耿萬喜及阜寧服務部通過桔子售款、現金轉賬和法院調解白酒充抵等方式與濱海果品公司結清欠款。

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後以詐騙罪為由,於1986年10月7日作出刑事判決,判處耿萬喜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耿萬喜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耿萬喜不服,提出申訴。

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2017年4月10日,江蘇高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申訴,維持原判。耿萬喜不服,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刑申第408號再審決定,提審該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再審中,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及其辯護人認為其不構成詐騙罪,原審判決錯誤,應改判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耿萬喜沒有實施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事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未給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經濟合同糾紛調解結案後再追究刑事責任不妥,原審屬於事實認定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在代表其單位為濱海果品公司代購桔子罐頭中,確有誇大履約能力、擅自將貨款挪作他用的過錯。但耿萬喜並未實施刑法上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亦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約能力,也為履行合同做出努力,且案涉款項已於案發前返還,濱海果品公司並未遭受經濟損失。原審認定被告人耿萬喜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審判長王旭光宣讀的判詞中認為,濱海果品公司購買桔子罐頭的目的落空後,阜寧服務部和耿萬喜通過銷售桔子、轉款和以貨抵債的方式,已返還濱海果品公司貨款。在對耿萬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之前,受案法院已經就濱海果品公司訴阜寧服務部合同糾紛一案調解結案,雙方對債務問題已無爭議。按照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耿萬喜用誇大履約能力的方法,取得濱海果品公司的信任簽訂合同,合同生效後,耿萬喜為履行合同做了相關努力,儘管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也不宜作為經濟犯罪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耿萬喜並無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亦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案發前濱海果品公司並未遭受經濟損失,即使根據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耿萬喜的行為也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原審認定被告人耿萬喜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辯護人關於耿萬喜不構成詐騙罪,原審判決錯誤,應改判無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提出的關於原審屬於認定事實錯誤的意見成立,予以採納。

記者瞭解到,自2016年12月28日掛牌成立至今,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義的目標,著力打造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複查再審模式,已立案審查刑事申訴案件245件,審結205件;注重人權司法保障,對於冤錯案件,發現一起,查實一起,糾正一起,共啟動再審程序案件7件,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堅持依法糾錯和維護裁判權威並重,共駁回申訴198件,維護正確裁判的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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