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走私武器、彈藥罪的罪數問題(牽連犯)


走私武器、彈藥罪的罪數問題(牽連犯)

匯業走私辯護團隊提示

案號:(2013)桂刑經終字第20號

案情簡介

被告人劉某、李某和張某共謀於2011年9月15日駕車前往泰國購買槍支、彈藥。在泰國,劉某向李某購買了1支湯普森衝鋒槍、1支仿M1半自動步槍及70發子彈;張某向李某購買了1支M213手槍、1支貝萊塔手槍、2支格洛克手槍、1支馬林小口徑步槍及100發子彈。後由劉某、張某一起駕車攜帶上述槍支、彈藥運回國內。劉某將張某從泰國購買回來的上述槍支、彈藥通過物流託運到哈爾濱。張某收到槍支、彈藥後,將1支格洛克手槍、1支貝萊塔手槍和100發子彈賣給於某(另案處理);將其餘的槍支進行藏匿。劉某在購回上述槍支、彈藥後,將1支仿M1半自動步槍賣給杜某(另案處理);將25發子彈賣給程某(另案處理);將1支湯普森衝鋒槍及45發子彈賣給張某甲(另案處理)。後被查獲,經鑑定,上述槍支、子彈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定義的槍支、彈藥,且是制式槍支、彈藥。

法院判決

1、劉某犯走私武器、彈藥罪。

2、張某犯走私武器、彈藥罪。

3、李某犯走私武器、彈藥罪。

爭議焦點

劉某、張某、李某在境內販賣其走私的槍支彈藥行為如何進行評價?

律師評析

牽連犯,是指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即行為人通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數個行為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

行為人在走私武器、彈藥的過程中,一般會存在著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武器、彈藥的行為。那麼對該種行為進行定性處理,具體包括以下情形:(一)行為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武器、彈藥後直接走私出入境的。在這種情形下,行為人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行為是走私的行為的必然前提。行為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存在著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武器、彈藥的行為,其後,具有將該武器、彈藥予以逃避海關的監管走私出入境的行為。兩行為之間具有原因與結果的關係,符合牽連犯的特徵,應按牽連犯,從一處重罪進行論處。(二)行為人為獲得非法利益,走私武器、彈藥後又出售的。在這種情形下,行為人出售從而獲得非法利益是目的行為;走私武器、彈藥是其獲得非法利益的一種方式方法,二者之間則具有牽連關係,構成牽連犯,從一重罪進行定罪處罰。(三)行為人走私武器、彈藥時非出於獲得利益為前提,而系出於個人愛好等目的將武器、彈藥逃避海關的監管走私入境,走私入境後又產生新的出售意圖並將其收藏的武器、彈藥進行出售的,在此種情形下的刑法的評價係數罪並罰。因為走私行為與出售行為構成分離的關係,雖然客觀上走私行為是手段方法,但主觀上不存在牽連關係,即行為人走私的目的非將其進行出售獲取非法利益。

在本案中,李某、劉某、張某事前商謀前往泰國購買槍支、彈藥,為此劉某和張某還將購槍款提前匯入李某的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三人駕駛車輛共同前往泰國。後為逃避海關監管,共同將購得的槍、彈藏匿於所駕車輛的隱蔽處,駕車原路返回入境。李某、劉某、張某明知共同走私武器、彈藥犯罪行為的性質,主觀上具有意思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犯罪,並且希望走私武器、彈藥的結果完成,屬於共同犯罪。三人的行為對共同走私武器、彈藥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重要作用,均是主犯。

此外,三人分別將其購買的槍支彈藥通過郵寄或者其他方式予以進行售賣,獲得了非法利益。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劉某、張某實施的行為有:①逃避海關監管的走私行為,②出售或郵寄獲取非法利益行為。可以判斷被告人三人在境內販賣的槍支、彈藥都是他們走私入境的槍支、彈藥,他們出於販賣的目的,實施了數個有牽連關係的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是牽連犯,應擇一重罪以較重的罪走私武器、彈藥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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