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建築企業預收款開具發票有什麼財稅風險?

雖然2016年財稅36號文、2017年財稅58號文已經頒佈了很長時間了,關於建築企業預收賬款的納稅義務和認定依然有很多爭論。今天立迅財稅想再談談這個話題。


建築企業預收款開具發票有什麼財稅風險?


一、預收款的納稅義務

在2016年財稅36號文中規定的建築企業預收款的納稅義務時間是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在2017年財稅58號文中做了修改,規定收到預收款當期只要預交增值稅即可,而且可以差額預交。

例如某建築企業一般計稅工程於2018年5月收到1100萬預收款,當期支付了900萬分包款,預收款的預交義務不是1100/1.10*2%,而是(1100-900)/1.10*2%。然而這種預收款的差額預交可能只是理論上的,在實際上往往不太可能。因為預收款一般是開工前,或者剛開工收到的款項,很少有過程中還一直存在有預收款的情況。既然是開工前或者剛開工,基本是臨時設施投入、場地平整的階段,基本沒有什麼分包,即便有分包也沒有什麼產值,因此不太可能出現先支付分包款。因此這個規定,對於一般的建築企業來說可能只能停留在理論上了。

二、預收款的認定

那麼如何界定是預收賬款,不是工程進度款?看合同!首先先看合同簽訂的開工時間和相關預收條款。一般稅務機關判定收款是否屬於預收款,通過合同開工時間和工程進度相結合。

單從合同開工時間可能不夠準確,比如某個工程項目簽訂的開工時間為2018年4月,但是實際開工時間為2018年5月,且開工證上的時間也是5月,總包合同中約定乙方進場施工一各星期內甲方支付項目啟動資金1000萬元,預付賬款在以後期間的工程進度款中扣除,那麼這筆款項可以認定為預收款。首先,雖然實際開工時間已經超過合同開工時間,但是有確鑿證據表明實際開工日期,那麼稅務機關也是講理的,不會死扣合同時間,確鑿的證據就是開工證標明的時間、發包方和監理方發送的開工函等。其次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有關預收款的支付條件及支付時間和扣除事項,只要符合以上條件立迅財稅認為就可以認定是預收款,按照規定預交增值稅,可以開具“不徵稅”的發票,如果開具帶稅率的發票則產生納稅義務,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建築企業預收款開具發票有什麼財稅風險?


三、預收款開票的財稅風險

一般來說預收款不需要開發票,根據預收金額預交2%增值稅。

但是甲方一般都要求開具發票,那麼此時開具預收款發票有什麼風險呢?有些人說會不會涉及虛開啊,因為業務還沒有開展呢,就提前把票開了。在稅務上其實沒有什麼風險,大家仔細閱讀關於虛開的定義就知道,預收款開具發票屬於提前開票,不是虛開,不要自己嚇唬自己。可以開具“不徵稅”發票,但是很多甲方都要求開具帶稅率的發票,那麼在財務上有什麼風險呢?其實就是資金流出。因為在收到預收款的當期,項目基本處於剛開工甚至還未開工,進本沒有取得什麼進項,如果此時開了銷項發票,就得全額繳納增值稅了。因為開了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產生的時間就變了,不開票按預收款的納稅義務時間算,當期只需要預交增值稅,一旦開了票,納稅義務時間就是開票當天。

因此預收款開具發票,唯一的財稅風險,其實就是提前支出去了一筆增值稅,並沒有其他實質風險。

四、應對措施

很多專家老師都給建築企業出招,各類“籌劃”,要求建築企業提前做好物資需用計劃,提前跟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並約定預付款及預付款開票條款,在給甲方開票前,給供應商支付部分預付款取得相應的進項發票。

其實在立迅財稅看來這是二百五的做法,這如果也叫籌劃,那我只能稱其為“磚家”,應該在建築工地實習搬磚。因為預收款開票,沒有什麼財稅風險僅僅是銷項暫時沒有可抵扣的進項要多掏稅金,並不是以後沒法抵扣,最終還是能抵扣的。既然以後能抵扣,為什麼我要為了少支出銷項稅額,而給上游的供應商支付預付款呢?雖然取得了進項票,可是在當期資金支出除了稅還增加了一筆預付款,這帳怎麼算的。


建築企業預收款開具發票有什麼財稅風險?


例如:某建築企業一般計稅項目收到了1100萬元預收款,當期如果沒有進項,卻向甲方開具了銷項發票,則當期資金流入1110萬元,資金流出為稅金1100/1.10*10%=1100萬。如果為了少交銷項稅額而簽訂供貨合同,向對方支付696萬,其中進項96萬,則當期資金流入1100萬元,資金流出696萬元,其中稅金流出4萬。雖然稅金支出從100萬變成4萬,但是為了達成這個目的卻付出了696萬。我只能說提出這周籌劃建議的,確實是拆東牆補西牆的做法。

說到這可能有專家會說,不給供應商付那麼多錢,只是給其部分稅金,要求對方開票。立迅財稅的我又笑了,還沒有供應任何內容要求對方開票,雖然披著預付款的外衣,因為這個做法聽起來像“買票”。能掏的了進項,甚至是16%的進項,為何不能掏10%的進項?這種方式只會增加資金流出,不會對資金管理有任何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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