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grong8247
你提問的這個問題都可以寫一篇論文了,估計你想問的是法院如何採信吧。
如果多份鑑定意見相差較大,且相互矛盾,而且鑑定機構及鑑定人的資質、鑑定程序均合法,又無法從鑑定依據、鑑定材料方面予以區分,這種情況下,應從鑑定意見與全案其他證據的一致性方面進行審查,不能簡單的從鑑定機構的權威性或者按照罪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予以採信。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鑑定意見是具有公信力的鑑定機構做出的,但是,鑑定意見或者鑑定結論不完全等同於客觀事實,所以,如果兩份鑑定意見存在矛盾,那麼必須要進行全面地審查。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鑑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
所以,多份相互矛盾的鑑定意見的法院應該本著審慎的態度,全面審查予以採信。